2002年涉殺警案曾遭判死 台漢坐14年冤獄獲法院判賠442萬港元
撰文:吳梓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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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度被指涉及2002年台中殺警案、而被判死刑定讞的鄭性澤,去年經再審後已改判無罪定讞,當時他曾經針對冤獄聲請賠償2161萬元(新台幣.下同,約合552萬港元)。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日(8月30日)宣布,准予鄭性澤獲賠1728.8萬元(約合442萬港元),其餘賠償金額則被駁回。
總共被羈押5233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鄭性澤早年因犯殺人等案件,經台中高分院判處死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決確定後,鄭性澤聲請再審,經台中高分院裁定停止刑罰執行開始再審,未經許可持有槍械及殺人部分均改判無罪確定。
新聞稿提到,鄭性澤自2002年1月5日起,遭當局逮捕、羈押至2016年5月3日,總共被羈押了5233日,扣除鄭性澤執行所犯的持有槍械罪處有期徒刑2年及罰金易服勞役180日共911日後,剩餘4322日。合議庭今天決定,以賠償每日4000元為適當,共賠償1728.8萬元,其餘請求部分因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成檢方為定讞死刑犯提再審首例
據悉,鄭性澤於2002年1月5日與男子羅武雄等人,到台中豐原「十三姨KTV」飲酒,羅武雄當時因瑣事突然拿槍向天花板與酒瓶開槍。警方接報到場時雙方發生槍戰,蘇姓刑警與羅男在事件中中彈死亡。
當時,鄭性澤被指控持槍射殺蘇姓刑警,遭台灣最高法院在2006年判處死刑定讞。案件其後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發現新事證為由聲請再審,台中高分院於2016年5月裁定再審,這亦成為台灣檢方為定讞死刑犯提再審首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最終於2017年10月26日撤銷原判決,改判鄭性澤無罪。
(中央社/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