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推薦畢業生赴菲律賓做跨境賭博工作 常德教育局介入調查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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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多名湖南常德海乘職業學校的畢業生表示,曾由學校推薦去菲律賓工作一至兩年,惟回國三至四年後突遭警方拘捕,涉及的罪名為「開設賭場罪」,目前已有學生由法院判刑。周三(13日),常德市教育局職成科負責人表示,針對事件,市教育局已經在調查了解,屆時將公佈調查結果。另一方面,就涉事學校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在國外賭博網站工作何以構成開設賭場罪等問題,相關專家進行了分析。

據早前報道,今年8月,至少6名海乘職校的畢業生被警方帶走調查,他們均涉及「九州娛樂城」跨境賭博案,並被列為涉嫌開設賭場罪的「網逃」。被帶走的人有的只被「關」了一天,有的則被送到看守所,他們均在交納5000元(人民幣,下同)至1萬元不等的保證金後取保候審。而今年較早時,另兩名海乘職校的畢業生被判處刑罰。當中一人涉犯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其曾於2018年至2020年,出境入職菲律賓馬尼拉加州娛樂城賭博網站旗下的收米(somi)諮詢公司推廣部、後勤部,負責發展中國大陸賭客到該賭博網站內進行網絡賭博,後從該網站以工資等形式獲得非法收入16萬元。

不過,多名學生介紹,他們在菲律賓收米公司從事的工作,就是遊戲推廣,每月底薪6至7千元,「主要就是介紹別人下載九州娛樂的App,別人本來就在玩那種遊戲,我們不過是推薦他們到這來玩。我們不知道公司是違法的,從來沒有警察找過來。」學生們表示,這份赴菲律賓的工作,實際是通過學校去的。他們出生於1998年至2000年之間,初中畢業後進入海乘職校讀書。在中專最後一年、滿18歲後,學校推薦了這份涉案工作,為此學校還收取了1萬多元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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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在菲律賓從事的賭博工作合法,但回國後被追究刑事責任,湖南省刑法學研究會原副會長賀小電介紹,根據「屬人管轄」原則,依中國刑法構成犯罪的,只要屬於中國公民,在境外實施的行為依然可以構成犯罪。《刑法》第6條規定,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而涉案學生在境外通過網站推薦境內人員上網賭博,其犯罪結果發生在境內,實屬於在國內犯罪,「即使是在境外通過微信、短信、廣告、電話、微博、網站等各種渠道,以宣傳、鼓動、教唆、介紹等各種各樣的方式,將眾人聚集、組織在一起參與國(境)外賭博的,不管國(境)外有關賭博的行為是否合法,我國公民無論在何地實施,都可以構成犯罪」。

另一方面,就學校該擔何責問題,律師陳豪認為,學校若明知屬於賭場,並推薦學生就業,在明知他人實施犯罪的情況下提供幫助行為,可以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學校若不明知屬於賭場,根據學校存在的過錯行為,也應當予以一定的民事賠償。

賀小電則表示,學校若只有民事責任,應分開兩種情況考慮,一是簽訂了推薦工作合同下,此案所涉學校推薦的工作屬違法犯罪,屬於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違約,根據《民法典》第83條規定,應當賠償損失,包括學生被沒收違法所得、被處以罰款或者罰金、因失去人身自由而造成的工資報酬損失,以及來往資費、繳納的推薦工作費等所有的費用,同時在名譽權受到損害下,根據《民法典》第996條,學生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至於另一種情況則是沒有簽訂推薦工作合同,賀小電認為,學校推薦的工作非法乃至構成犯罪,無論知情都具有重大過錯,並造成了他人從事這項工作而遭受的經濟上的損失,構成侵權,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規定,學校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其次,學生作為受害人,其損失包括因此受到的一切損失,具體同上述簽訂了推薦工作合同的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範圍一樣。最後,侵權行為造成學生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根據《民法典》第995條規定,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在內的民事責任。不過在學生自身也存在過錯下,侵權人的責任可根據《民法典》第1173條的規定而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