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尾巴的小狗】為美觀截尾 NPV:主人非大晒 要有飼主法
今年五月,一名小巴司機自行為三個月大的貴婦狗以繩勒截尾,為求令小狗「更好看」,結果令小狗尾巴壞死。香港非牟利獸醫服務協會(NPV)揭發此事並報警,該名狗主被控以虐待動物,早前被判罪名成立,即時監禁4星期。
此案例對香港動保界非常鼓舞,然而除了剪尾,不少狗主為了美觀或方便打理,都會帶動物到診所進行剪耳、除爪等手術,同樣備受爭議。
「香港要有動物飼主法。」NPV主席麥志豪倡議。另一邊廂,台灣已有相關法例,那香港呢?
「香港是明文社會,養動物的人不應該再抱持『我是主人,動物屬於我的,我可對牠做任何事』的想法。」
NPV:飼主法保障動物 減社區矛盾
負責為案件中小狗施手術治療的NPV獸醫黃萃之(Tracy)指,涉案主人抱小狗來看醫生時,小狗的半條尾巴已「吊吊揈」,而且腫了起來。Tracy為牠檢查時,稍為觸及牠背部,小狗已淒慘吠叫。NPV聯同十八區動保專員報案,主診獸醫Tracy填寫醫療報告及提供專家證供,列明小狗的情況、有否表面傷痕、是否人為造成及環境證據等,再交由警方進行深入調查。
狗主最後被檢控及成功定罪,更判即時入獄,NPV主席麥志豪(Mark)認為判決是新穾破,對日後的虐待動物個案調查及檢控有參考價值。「香港是明文社會,養動物的人不應該再抱持『我是主人,動物屬於我的,我可對牠做任何事』的想法。」他認為,香港未來應着手推行「動物飼主法」。
「部份對待動物的行為,未必觸犯現時虐待動物條例,但卻違反了動物權益,都應納入規管。」這些行為包括非因醫療原故進行截尾、剪耳、除爪、割聲帶、墮胎、染色等,法例亦應規定動物主人帶狗出街時須繫上狗繩,植入晶片、注射防疫針及絕育。」動物飼主法以動物權益為首要考慮,Mark指該法例亦能減少社區矛盾。「如主人帶狗出街須要牽狗繩,除了確保動物安全,不會走失或被車撞到外,旁人行過看見狗隻受牽引亦更為安心。」
部份對待動物的行為,如非因醫療原故而進行截尾、剪耳、除爪、割聲帶、墮胎等,未必觸犯虐待動物條例,但卻違反動物權益,亦應納入飼主法中受規管。
非醫療原故截尾 現部份獸醫照做
是次被強行截尾的小狗為玩具貴婦犬,除了這品種外,還有不少犬種經常被人以提升「觀賞性」為由截短尾部 。「例如史納莎、洛威拿、哥基和法國鬥牛犬等。」Mark隨即說出了好幾種。「有人會帶自己的狗到診所,要求醫生為狗隻施行截尾手術。NPV的獸醫也曾遇到同類要求,我們一律拒絕無關健康醫療的手術,但據悉有本地獸醫會為客人提供這類服務。」
為狗隻截尾源於歐美地區,最初的目的是為了避免狩獵犬或工作犬被其他動物或敵人抓住尾巴;而英國政府曾有一段時期向狗主徵收養狗稅,惟工作犬卻可豁免稅項,因此當時不少人都為狗隻截去尾巴,假裝成工作犬。
直至近代,純種狗隻、參展狗隻等相繼興起,飼主或繁殖者則以「美觀」為由,截去狗隻尾巴。另外,NPV亦曾向寵物業界了解,發現不少飼主為免小狗如廁時尾巴沾到屎尿,為求方便清潔,亦會截去牠們的尾巴。
除絕育外,(飼主)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
英、台等地明文規定禁止截尾
英國分別於2006年及2007年通過修例,禁止飼主非因醫療原故而為動物除爪或截尾。而在現時的台灣動保法亦列明了飼主的責任,其中第一章第一條已說明立法的原意是「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而在第五條,第10項更列明「除絕育外,(飼主)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
是次案中小狗最終需要切除尾巴,待案件審結後,將交由愛護動物協會照顧,並準備尋家。截尾會否為動物帶來傷害,NPV獸醫Tracy則說,要視乎進行手術時狗隻的年紀。「剛出生二至三天的小狗,其感受痛楚的神經可能未發展完成,進行截尾手術或許未會為動物帶來痛楚,故不少飼主或繁殖商,都習慣以橡筋圈綁緊剛出生小狗的尾根位置,待數天後尾巴肌肉壞死後,尾巴便會自然脫落。如狗隻而長至數周甚至數月大才用這方法截尾,那就一定會為狗隻帶來痛楚。」Tracy強調, 無論截尾的方法會否為動物帶來痛楚,如非治療上需要,均反對進行截尾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