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法工委:釋法效力可追溯至國安法生效當日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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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對《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指,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與《香港國安法》具有同等效力,可追溯至法律施行之日。換言之,釋法相關條文的生效日期可追溯至2020年6月30日《香港國安法》生效當日。

法工委又指,因應實施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新形勢,特區政府應及時修改完善本地相關法律,包括《法律執業者條例》等,充分運作本地法律,解決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法律問題。

人大常委會釋法草案公布後,法工委負責發表有關釋法的記答問,主要圍繞四個問題:分別是釋法的目的和法律依據、如何理解今次釋法、今次釋法的效力、及釋法會否影響特區高度自治及選擇律師的權利。

法工委負責人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認為,當前香港社會對於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家安全案件,以及在這些情形下《香港國安法》如何適用等問題,產生了重大分歧。

法工委:釋法屬必要和可行

為了及時妥善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確保香港國安法正確有效實施,切實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對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闡明有關條款的含義,明確解決有關問題的方式和路徑,是必要和可行的。

法工委負責人解釋法律理據時指出,《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法律、《香港國安法》第65條明確規定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規定了兩種情形,包括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以及法律制定後出現新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而今次釋法包括了兩種情形。

解疑釋惑 一錘定音 不損高度自治

法工委負責人表示,釋法是從國家層面,解決特區層面難以解決的法律問題,解疑釋惑、息紛止爭,可以起到「一錘定音」的作用,有關釋法內容已成為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工委又稱,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次釋法,有利於釐清有關法律規定的含義和適用法律的依據,及時妥善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重大爭議問題,對香港居民依法正確行使選擇律師的權利,對香港依法正確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也將帶來正面的、積極的效果,不存在損害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