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曾鈺成反駁「秘密」一詞模糊論 2003年未有國家秘密法

撰文:文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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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23條立法諮詢期將於本月28日結束,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今日(4日)出席維園年宵活動後表示,諮詢文件以「國家秘密」取代「國家機密」並不模糊,稱《保守國家秘密法》清晰定義「絕密」、「機密」、及「秘密」意思。

他又指,相信政府有能力分辨市民及記者的真誠疑慮,不會將異見歸納成敵對意見,著政府要虛心聆聽市民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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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特區政府首次提出基本法23條立法,當時作為民建聯創黨兼時任主席的曾鈺成,因為在同年底的區議會選舉中民建聯大敗,而辭去黨主席職務。他今日表示,2003年與現今的社會環境相差甚遠,認為以往大眾及國家對國家安全的概念缺乏現代化觀念,國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於2015年才頒布,香港直至2020年才頒布《香港國安法》,時至今日,國家對國安才有完整觀念,「國安觀即使不是家傳戶曉,但都已為人熟悉」。

他續指,加上世界各地近年都陸續通過新增不同的國安法,香港不用由零做起,可參考其他地方的法律條文,而諮詢文件中亦有列出參考了英國等地的條例。

他認為,香港實施「一國兩制」二十多年,市民都明白到國安的重要性,認為社會有共識,一般市民有足夠渠道表達意見,又稱讚政府「落足功夫」,諮詢文件中列明詳細資料及解說,相信政府有能力分辨市民及記者的真誠疑慮,不會將異見歸納成敵對意見,著政府要虛心聆聽市民想法。

不過諮詢文件將「國家機密」一字改為「國家秘密」,有意見認為用字模糊,曾鈺成反駁:「一啲都唔含糊」,他解釋2003年時,國家仍未推出《保守國家秘密法》,當時國家就「機密」、「秘密」等字眼未有清晰系統處理,所以《基本法》寫下「機密」一字,而當《保守國家秘密法》頒布後,國家清晰說明「絕密」、「機密」、及「秘密」的定義,而是次23條立法用「秘密」的字眼,正是為了說明「即使是最低一級的秘密,也不可以披露」。他又認為「秘密」一字並不籠統,因為文件中已清楚列出七項涉及「秘密」的內容。

他舉例指,經濟、社會發展資料只布在未有合法權益及很有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情況下發布,才稱得上「秘密」,強調是次立法「我認為係一個好重大嘅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