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食博覽|火鍋丸過期2周商家咁解釋!賣過期食品屬違法1情況例外

撰文:吳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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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美食博覽於8月17日正式開鑼,不過在首日已經出現食物安全問題?有網民於Facebook群組《中伏飲食報料區》發文,指在美食博覽舉行首日(17日)於某間食品超市品牌購入丸類食品,但其包裝上的「此日期前最佳」日期竟然是8月3日!事主發文後,群組管理員次日即收到官方來信澄清,不過一眾網民則對其說法「不買單」。

美食博覽買火鍋丸 發現已過最佳食用期2星期

事主指出,他在美食博覽會上以$75購入5包稱為「魚籽海苔爆蛋」的丸類食品。在食品包裝正面對於日期的說明為「此日期前最佳」,但其食品包裝背面則只列出「2023.08.03」及「非即食」兩行字,令事主困惑,不知8月3日是否「此日期前最佳」的日期。

食品公司發訊息更正資料 網民不買單:好誤導人

帖文引來不少人討論,有人認為食品已經過期,有人則表示即使過了「此日期前最佳」所說明的日期,並不代表食物已經變壞或變質,因此仍然可以食用。有網民則建議事主「俾多次入場費返去換」或嘗試聯絡該店的客服人員進行後續處理。

在帖文發布後的翌日,《中伏飲食報料區》的群組管理員表示收到該食品超市品牌的官方來信更正相關資料。其訊息內容稱留意到網民對於產品到期日的問題,並更正指包裝上面的日期為生產時打印的製造日期,並非標籤上所指的「此日期前最佳」。

一眾網民對於這說法「不買單」,有人認為事主已經「影咗一個過期日子,再加一個此日期前最佳」,但生產商卻只用一句解釋便意圖推翻事主提供的「實際證據」,形容其說法無說服力。有人則表示若公司有關「生產日期」的說法屬實,卻未有列出食用日期予人參考,有誤導成分。

預先包裝食物須加上保質期標籤 標示不全或欠缺屬違法

根據香港法例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內的預先包裝食物的標記及標籤,列明預先包裝食物必須加上說明適當保質期的可閱的標記或標籤,即「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或「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 By)」。

針對「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的表達方式,如食物能保存超過3個月但不超18個月,則可以月及年表達(例如:2023年9月底),如食物能保存超逾18個月,該日期可以月及年表達,或可以年份表達(2023年底)。

根據消委會所列,若預先包裝食物的包裝標示食用日期不清或不全,或沒有標示食用日期,則屬於違反第132W章第4A(1)及5(1AA)條,可判 處罰款$50,000及監禁6個月。

生產日期只可視為補充性質 不符合法例規定

雖然售賣已過「此日期前最佳」日期的食物並不違反第132W章的法例,但若預先包裝食物只提供生產日期連保質期限(例如:保質期:12個月),而非以上述兩種法例規定的方式標示,以其他方式標示的資料只可視為補充性質,並不符合法例規定。

若該公司「2023.08.03」的日期為「此日期前最佳」的日期說明,則未有違反第132W章。但若該公司有關「生產日期」的說法屬實,就事主所貼出的包裝圖片所見,除了「2023.08.03」的生產日期外,包裝並未有提供任何有關食品保質期的日期說明,則有可能已違法。

店方回應

報道刊登後2日,記者收到店方回應,表示因與廠商溝通有誤會,導致包裝上印刷了「製造日期」,而非「食用限期」 ,所有於美食展2023所購買的以上產品系列食用限期為 2024年8月3日。(請按下圖👇👇👇)

售賣已過「此日期前最佳」日期的食物是否違法?

出售已過「此日期前最佳」日期的食物並不違反香港法例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但出售已過「此日期前食用」日期的食物則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

若食品包裝只有生產日期及保質期是否違法?

預先包裝食物只提供生產日期連保質期限,而非以上「此日期前最佳」或「此日期前食用」兩種法例規定的方式標示,以其他方式標示的資料只可視為補充性質,並不符合法例規定。一經定罪,可被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