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被裁定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船長 要求訟費遭駁回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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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南丫IV」船長周偉明要求取回刑事審訊時的訟費被駁回。(美聯社圖片)

2012年國慶日發生39死的南丫海難事件,駕駛肇事船隻「南丫IV」的船長周志偉,去年在高等法院被裁定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被判入獄9個月,他不服不獲發刑事審訊中的訟費,今在終審法院要求就訟費提出終審上訴,但遭即時駁回。

上訴人周志偉的律師今午在庭上稱,周原被控39項誤殺罪,經審訊後全部罪名不成立,只有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罪成成,律師指控方在提出檢控時,並無把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當作是誤殺罪的交替控罪處理,故認為周應可取回該部份訟費。

終審法院法官卻認為,這兩控罪在案件中的證據有重複,周只是被裁定較輕的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名成立,但周已做出了自招嫌疑的行為,根據既定原則,律政司毋須支付他的訟費。

案件編號:FAMC1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