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滑水遇重創獲賠660萬 船東申撤裁決:點解唔告揸船嗰個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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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東何志強不滿裁決要求撤銷,最後勝訴,不用就意外負責。(資料圖片/陳雯慧攝)

80後女文員於6年前在西貢海面玩花式滑水期間發生意外,導致頭部嚴重受傷,一度半身不遂,留院9個月。事後失去自理能力的女文員透過弟弟入稟向駕駛快艇的船長及船東追討意外賠償,高院早前裁定船長毋須對意外負責,無抗辯的船東早前承認責任,須賠償近660萬元,但船東今到庭要求撤銷裁決,指自己目不識丁,加上現無工作無能力賠償,並質疑「點解唔告揸船嗰個,而告我」,案件押後書面裁決。

肇事快艇船主何志強今在庭外表示,他已退休,肇事快艇已出售,過去一直只靠租船予遊客維生。他透露,肇事快艇當時雖有購入保險,但原訴人黎佩玲(32歲)一方在保險申索期2年後才入稟,保險公司表示不能代何作出賠償,加上自己不識字,現已無力償還,亦不明白為何在意外中需負上責任。

原告腦部受傷 意外後須母親辭工照料

根據法官於今年5月頒下的判詞指,意外發生於2010年7月14日,2008年初學滑水的原告黎佩玲,與數名朋友玩滑水期間失足跌倒,頭部撞擊水面,出現腦震盪及腦出血,需開腦放血,留院9個月後,記憶力和自理能力減弱,一度認不出父母及停經,腦部傷勢亦令她左邊身活動不良,出入要撐枴杖,需由任職助護的母親辭工照料。

2013年原告一方入稟控告船長袁傑豪和船長何志強,並指事發時袁在午餐中喝了4至5罐啤酒,在酒精影響下,疏忽導致意外。惟法官指出,沒證據能具體指出袁事前的喝酒量,難以評估酒精對袁的影響。

海事處至今無針對海上醉駕法例

事實上,案發時沒有就針對海上醉駕立例,海事處現時建議引入海上安全的新法例,規管本港水域海上醉駕和藥駕,惟有關法例至今仍未生效。加上花式滑水是一項具潛在風險的運動,意外非單純由袁的個人疏忽導致,黎作為受教育的成年人有足夠能力判斷自己是否適合參與海上運動及自我保護,故此袁不需就意外負責。

法官又指,何早已承認責任,沒有提出抗辯,但認為原訴以相同的理由同時控告何及袁,若法庭裁定袁沒有責任,則理應何也不須負上責任。法官決定將此議題留待日後處理。

案件編號:HCPI 464/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