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會員以「體雕師」作副業 大律師公會上訴得直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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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梁思豪(左)就大律師選擇副業的問題上,與公會對薄公堂。(資料圖片,網上圖片)

擁有「體雕師」資格的大律師梁思豪,因有意以「體雕」作副業以幫補家計,遂向大律師公會申請,但遭公會否決,梁早前不服公會決定,尋求司法覆核,並獲判勝訴。大律師公會早前提出上訴,上訴庭今下判詞,認為大律師公會專業守則沒有違反《基本法》33條保障職業自由的規定,裁定公會上訴得直。敗訴的梁思豪揚言,會與律師團體再商議,並會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庭今頒下判詞指,《基本法》33條保障香港巿民有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當中包含兩個層面,第一是確保香港巿民不會被強迫從事違反他們意願的職業,第二是假設他們在合乎工作要求資歷下,香港巿民可按照其意願自由工作,第二權利亦獲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保障。

對於大律師公會否決身為大律師的梁思豪從事雕體師的副業,上訴庭在判詞引用終審法院過往案例,指《基本法》33條只是保障香港巿民不會被迫從事某項職業,但無限制一般的工作權、工作資歷、以及乎合法律要求的規定,包括簽證或特別的資格要求,而梁思豪已自由選擇了他第一份工作,要求從事副業而遭大律師公會以專業守則否決,上訴庭認為有關決定沒有違反《基本法》規定,裁定大律會公會上訴得直。

梁思豪表明會上訴至終審法院

大律師梁思豪表明會上訴至終審法院,並指今次上訴庭引用的案件,其申請者為酷刑申請人,根本不能在香港合法工作,和他及適合香港巿民的情況不同,他會和律師團體再商議決定上訴方向,更指事件不是涉及他個人,而是行內大律師權益。

於2005年執業的大律師梁思豪,於2014年3月取得「體雕師」資格,他並想申請以這職業為他在任職大律師以外的副業。惟大律師公會參考有關體雕專業的網頁上的圖片及內容,認為不適合作為大律師的副業,因而拒絕了梁的申請。

案件編號:CACV246/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