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問題】水泉澳邨窗外放單車 網民斥自私、不負責任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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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上載照片至facebook,聲稱沙田水泉澳邨一個單位外的平台,有住戶放置一輛兒童單車。
不少網民擔心此舉危害路人,斥責事主自私、不負責任。
區議員表示,房屋署已搬走單車,並警告有關住戶。

有網民上載照片,展示有住戶將單車綁在晾衫架,危機重重。(facebook群組「水泉澳邨 ~ 水仔是我家」)

網上facebook群組「水泉澳邨 ~ 水仔是我家」,日前有人上載照片,聲稱在水泉澳邨發現一輛兒童單車,被人放置在單位窗外。雖然涉事住戶用繩將單車手柄綁在晾衫架,但輔助轆僅僅在平台邊緣,令人擔心假如刮起大風,後果不堪設想。

照片引來不少網民留言批評,有人建議上載圖片者應馬上舉報,以免意外發生,「跌落街真係會整死人!」也有人斥責住戶自私、不負責任。此外,有人揶揄住戶「不如窗外起多間房好唔好」、「遲吓可能係私家花園」。

《香港01》向上載照片者文志偉查詢,他表示,涉事單位位於水泉澳邨城泉樓1樓,事件已交由沙田區議員丘文俊跟進。丘亦回應《香港01》查詢指,房屋署日前已到該住宅單位警告戶主,但屋內無人應門,因此該署昨晚(29日)率先搬走單車,暫時只會警告住戶,若有再犯,可能會被扣分。

律師梁永鏗向《香港01》表示,住戶將單車放在窗外晾衫位置,屬危險行為,該屋苑管理員有權勸住戶收回單車,因為當中可能違反建築相關要求。而涉事單位屬公屋,房屋署可行使權利,例如扣分、收屋。若住戶屢勸不聽,屋苑可報警處理。

網民聲稱在水泉澳邨發現有單車放在住宅窗外。(資料圖片)

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228章4B條,如有人自建築物掉下任何東西,或容許任何東西自建築物墜下,以致對在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則掉下該東西或容許該東西墜下的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梁永鏗補充,若高空擲下物件導致人命傷亡,住戶可被控告傷人罪,甚至誤殺罪。

房屋署回應《香港01》指,涉事單位是水泉澳邨其中一個位於一樓的單位。水泉澳邨辦事處於29日早上9時接獲通知後,已跟進個案。由於未能聯絡住戶,因此辦事處職員已按房屋條例第24條即時撿走該輛單車,並另函警告住戶不可重犯,並須於限期前取回有關物品。「屋邨管理扣分制」並不適用於此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