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串謀在配股時詐騙 康宏環球高層與證券公司經理上訴得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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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宏環球三名前高層涉於公司發行債券時,假裝安排一間證券公司處理配售,但實際上由一間與康宏有關連的公司負責,該關連公司再收取近5000萬元。三名前高層和證券公司的總經理被裁定串謀詐騙等兩罪成,被判囚5至7個月,其中兩人准緩刑。四人提出上訴,上訴庭早前聽取陳詞後,今(30日)頒判辭,指涉及關連交易的上市規則在本案並不適用,又指若本案不涉及關連交易時,前高層似乎不需申報在關連公司的股權。 上訴庭因此裁定他們上訴得直,撤銷原本的定罪和判刑。

四名被告分別為麥光耀(47歲,康宏前行政總裁)、陳麗兒(49歲,女,前首席財務總監)、黃淑安(42歲,女,前經理),李易明(51歲,鼎成證券有限公司前總經理)。涉及兩項串謀詐騙的首三名被告,首被告被判囚7個月;次被告被判囚5個月,緩刑18個月,第三被告被判囚4個月,緩刑18個月。至於涉及一項串謀詐騙罪的第四被告,則被判囚5個月。

案情指,鼎成是康宏環球四次發債的配售代理,康宏證券投資服務有限公司(CIS)則是鼎成的分配售代理。而首被告為CIS的董事,間接持有股權。

上訴庭法官指 若本案不涉關連交易 首被告似乎不需披露持有關連公司的股權

原審法官認為,案中無需裁定涉及安排是否屬虛假交易,又裁定康宏環球和CIS的交易屬關連交易。惟上訴庭法官在判辭指, 本案不涉虛假交易,原審法官沒有基礎剔除鼎成,將該安排視為康宏環球和CIS的直接交易。法官續指,涉及關連交易的上市規則在本案並不適用。

此外,控方指本案涉及利益衝突,足以構成串謀詐騙的定罪基礎,並解釋利益衝突不單指首被告在CIS的股權,也包括各被告隱瞞涉案安排中的角色,令CIS從中獲利。惟上訴庭法官質疑,若本案不涉及關連交易時,康宏環球決議是否聘用鼎成作為配售代理時,首被告似乎不需申報自己在CIS的股權。上訴庭法官續指,案中沒有證據顯示,若董事局得知首被告在CIS的股權,會如何決定。

上訴庭法官因此裁定,四名被告上訴得直,撤銷原本的定罪和判刑。

案件編號:CACC 23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