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學護案】女學護被拒法援仍上訴 官勸勿執迷不悟 駁回申請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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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女學護搭上已婚醫療用品銷售員,陷入不倫之戀,最終以七刀怒插男方胸膛、左腰、背部而了結這段孽緣,早前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四項傷人及一項刑事恐嚇共五罪成立,判監3年8個月。女學護今在法援拒絕下,單人匹馬提出推翻定罪上訴申請許可,但遭即時駁回。

女學護簡媛茌與第一任丈夫分開後,認識已婚男,一段孽緣引發傷人案。(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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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簡媛茌,31歲,今提定罪上訴時,未見其家人到庭,體形明顯較未入獄前更消瘦,神色憔悴,但和上訴法官對答時,不改她倔強的性格,尤其法官質疑簡聲稱是自衛的說法時,法官指她聲稱當時遇到男事主突襲,不逃離屋子,反持刀跟着男事主,簡即反駁:「因為我驚慌,這是我的家,為何我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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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法官彭偉昌開庭時表示,收到她於7月中交給法庭一封信,內容共14段、4頁半的紙,不過上訴人書面陳詞只是片面爭議原審時出現的瑕疵,但彭官認為原審法官裁決沒有不穩妥的地方,尤其當日男事主遭上訴人刺了七刀,全是深層刺傷,其中一刀更傷及腎部,期間又被她禁錮數小時,在正常人遇上這個「Trauma(創傷)」,出現片面紀憶是正常,加上肇發屋子及車門、車輪滿布血迹,相反她當時只有左手腕割傷、雙膝擦傷及腳趾受傷,原審法官難以接受她自衛辯解亦沒有出錯,故駁回其上訴定罪許可申請,並勸她不要執迷不悟

上訴人早前被裁定四項傷人罪,指她在2016年1月12及13日,分別在她古洞松柏塱村住所及男事主所住的健明苑停車場,四度傷害男事主鄭柏堯(38歲);另一項刑事恐嚇罪則指她於1月13日恐嚇鄭母陳美芳,指會傷害鄭。

案件編號:CACC 38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