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房東涉屢姦十歲女童案 揭事主母曾為生活費與被告性交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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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歲男房東否認強姦10歲女童案在高等法院審訊。(資料圖片)

十歲女童與母親在港住劏房期間疑多番遭男房東強姦,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控方今早讀出女童母親供詞,當中透露,女童母當時與女童在港等候移居美國期間,因財困曾與房東性交以賺生活費,房東後更免她們租金三年。

48歲男被告,否認五項強姦罪,指他在2014年3月至6月期間,五度在粉嶺的唐樓劏房內強姦當時10歲的事主X。

事主與母內地來港 父移居美國

控方在庭上讀出女童母親於2015年1月15日在警署錄取的口供,內容指原籍陝西的女童母,於2003年3在香港與1名60歲男電腦工程師結婚,並於同年7月在深圳誕下女童X,之後兩母女一直居於深圳,05年她們取得香港身份證。

07年11月女童父親到美國定居,09年8月女童要來港讀書,母女二人遷到香港居住,並入住沙田一間供婦女入住的宿舍。

2009年10月女童母在上水火車站遇到同鄉,同鄉介紹她入住被告的劏房,同年12月,兩母女遷到於粉嶺約150平方呎的劏房居住,月租1,900元。女童母入住後與被告在劏房中每週進行一次性行為,完事後被告都給女童母200至300元,因女童母生活困難,所以當作生活費。一年後兩人性關係則隔數月才進行一次。另在2011至2013年期間,女童母沒有再繳付租金予被告。

女童稱曾遭威脅 「反抗就趕兩母女走」

控方開案陳詞指,2014年春天,被告到女童所住房間,當時女童母不在,被告便入房強行脫去女童衣服強姦她。女童在庭上供稱,被告威脅說:「反抗就趕兩母女走。」被告完事後還指着女童身上穢物說是精液。

控方指被告在之後兩個月內,再上門三度強姦女童。最後一次犯案在前年6月4日,惟因女童母剛巧回家,被告即叫事主穿衣,並藉口掩飾,當時女童母無懷疑。兩天後,女童隨母赴美與父親團聚;至同年11月,她才透露自己被侵犯的事,其母於2015年1月帶女童回港報警。

案件編號:HCCC 23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