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暫緩修例後 曾被林鄭否決方案可否處理台灣殺人案?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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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周六(15日)宣布暫緩修訂《逃犯條例》,但就觸發修例的台灣殺人案,多次被問到將如何處理,但林鄭表明,台灣已多次公開指不接受港府修訂方案下的移交,並透露港府曾有「另一個方法」但無法律基礎不能做,惟未有詳述是什麼方法,指已盡了最大努力,希望家屬釋懷。最後回應台灣傳媒指「現在看來,很難在疑犯離開監獄之前移交。」而林鄭日前接受電視專訪時,透露有9宗嚴重程度不下於台灣謀殺案的同類案件,正因按目前法例方式無法移交。
翻查資料,其實早在修例爭議初期,坊間針對台灣謀殺案紛紛拋出解決方案,其中倡議域外管轄權,授權香港法庭審理在外地犯謀殺罪的港人,屢獲法律界支持。

涉嫌在台灣殺死女友後潛逃返港的陳同佳,目前因4項洗黑錢罪被判囚,料最快可於10月刑滿出獄。(資料圖片)

涉嫌在台灣殺死女友後潛逃返港的陳同佳,目前因4項洗黑錢罪被判囚,料最快可於10月刑滿出獄,無其他控罪在身,屆時可享出境離港的自由權利。林鄭宣布暫緩修訂《逃犯條例》後,指難以在疑犯獲釋前移交,但未有明言會否繼續及將如何跟進該案。

▼法律界及政界六大方案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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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為針對解決「台灣殺人案」,法律界、政界曾分別提出多個方案,包括民主派提出就該案件與台灣單次移交。而由公民黨楊岳橋提出修訂《侵害人身罪》、民主黨尹兆堅的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實政圓桌田北辰與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的「港人港審」,主要涉及為本港法庭賦予域外司法權審理在外地犯謀殺罪的港人案件。

擴域外法權的方案,獲大律師公會認同可行,惟被當局全盤否決,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以「屬地原則」、「刑事追溯權」、「海外取證」三方面反駁,惟理據引起法律界權威反擊,包括擅長人權法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擅長引渡法的律政司前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白孝華。

林鄭月娥6月15日宣布暫緩修訂逃犯條例,她被記者多次追問為何不先處理台灣殺人案,以及現在如何向死者父母交代,她回應指,只能夠說「我們真的已盡了力」。(梁鵬威攝)

有現行刑事具域外法權  處理海外證據有先

《香港01》曾就擴域外法權的方案,專訪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他指出,《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部分罪行、都有現行罪行是已具域外法律效力。就《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3條P款」涉及侵犯兒童的性罪行,本港法庭都是有權審理相關境外案件,如2003年的香港社工李國華於雲南性侵女院童一案便是域外法權的案例,本港法庭有處理海外證據先例。

殺人行為是公認犯罪 可立法決定追溯權

就有憂慮新訂刑事罪行是不能追溯,張達明指出,認同大律師公會講法,從人權法而言,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CCPR),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各國公認之一般法律原則為有罪者,其審判與刑罰則不受有關追溯規條影響。張達明認為謀殺罪行賦予域外司法權,只是屬於程序改變,並非新訂將原本不犯法的行為變成犯法,而且國際公認殺人行為屬犯罪,「無一個國家會話誤殺或者謀殺是合法」。

兩大公會堅持域外法權可行

雖然政府堅持修訂《逃犯條例》是唯一方案,可解決台灣殺人案及堵塞漏洞,避免未來有同類事件發生。惟法律界仍繼續多次發力爭取,包括香港大律師公會12位現任和前任主席發表聯合聲明,批評政府一意孤行,再重申支持就謀殺案件擴域外管轄權是可行。香港律師會在法律界黑衣遊行前夕首次發表意見書,亦建議修改《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擴大就謀殺或誤殺案件的域外法權,並同時訂明可追溯台灣殺人案。即如尹兆堅的方案。

林鄭曾稱有9宗同類案件無法移交

而林鄭於12日曾透露,有9宗嚴重程度不下於台灣謀殺案的同類案件,正因按目前法例方式無法移交。保安局日前回覆《香港01》表示,香港目前連同台灣殺人案,共有5宗涉及港人受害或是嫌疑人的個案未能處理,過去因無長期協定安排而拒絕了9宗移交請求,但個別移交逃犯的個案細節,不宜披露。

目前除了台灣殺人案,據保安局於今年2月公布的另外四宗潛逃個案,包括是有三宗謀殺案的疑兇,在港殺害港人後逃往內地或海外;一宗在外地涉綁架案的香港疑犯,正藏身本港。據了解,該三宗謀殺案分別是︰2007年的赤柱沙井皮篋藏女屍案、紅磡海濱行李篋藏女屍案、2016年發生的廣告才俊在美麗都大廈賓館赤裸倒斃案,據報當中兩宗疑兇正藏身內地,一宗疑兇正處身其他國家。

▼從6月9日大遊行 13日大規模衝突 到暫緩修例 一周政局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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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政府暫緩修訂《逃犯條例》,為不耽誤台灣殺人案,坊間的有關替代方案再現呼聲,其中如法政匯思於17日發出聲明要求,特區政府另外提出單獨與台灣進行的單次性安排,以移交疑犯到台灣受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