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配偶不被視作家庭成員 同志指居屋政策存不公求覆核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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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同志與伴侶在英國結婚,並以「綠表」方式購買一個二手居屋單位作愛巢。惟他購入單位後才發現,其丈夫不被視為政策中的「家庭成員」,因此不能入住單位。男同志認為相關政策違反《基本法》與《人權法》,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政策違憲,並撤銷房委會拒讓其丈夫成為「家庭成員」的決定。

申請人吳漢林認為居屋政策存在不公,申請司法覆核。(資料圖片)

申請人吳漢林(譯音),答辯人為房委會。

申請人繼承父親的公屋

申請書中透露,申請人原本和家人居於九龍彩福邨的公屋單位。其父親去世後,申請人成為單位的登記租戶。

同性丈夫不被視作家庭成員

申請人於2012年結織現任丈夫,兩人相戀並於2017年在英國倫敦結婚。兩人婚後有意同住,但房委會現行的政策不承認同性婚姻,李的丈夫不能成為公屋單位的登記家庭成員,他們亦不能以家庭名義購買一手居屋單位。

房委會指其伴侶不能入住單位

申請人遂以2018年,以綠表購買一個二手居屋單位。惟申請人購買單位後才發現,該單位只能讓購買人和其家庭成員居住。惟根據房委會的政策,申請人的丈夫不能成為他的家庭成員,因此不能入住該單位。

同性丈夫不視作配偶

申請人遂透過律師行去信房委會查問,在不補地價下,申請人的丈夫是否會被視為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居住在涉案居屋單位,並提及終院裁定女同志QT可以受養人身份留港一案。惟房委會今年回覆指,政策中的「丈夫」和「妻子」分別指「已婚的男子」和「已婚的女子」,而申請人的丈夫不能視為申請人的配偶。

指政策涉性傾向歧視

惟申請人一方質疑,房委會的政策和決定違反《基本法》,因申請人的性取向而歧視他們。此外,政策亦違反保障組織家庭等權利,令申請人和其丈夫不能在居屋同住。申請人認為,涉案的政策是違憲。

案件編號:HCAL287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