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巡查新界揭發有人煮貓 男被告認罪:我劏畀狗食咋

撰文:鄧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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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煮貓的女被告舒興巧及男被告唐勛光。(鄧子盈攝)

便衣警年初巡邏八鄉,發現一處屋外空地有一隻貓屍被倒掛在木梯上,一名女子戴著手套以石油汽火槍燒向貓隻,男方則持刀去貓皮,現場亦有一鍋正在煮滾的水。該對男女被票控「使用貓肉作食物罪」,女方否認控罪,並在庭上稱貓是她所養的,惟貓死後,其表叔看到,並說:「咁大隻貓,唔好嘥,煲畀狗食。」該表叔今在屯門法院承認控罪,但會待女被告案件於11月29日審訊完畢才判刑。

女被告舒興巧及男被告唐勛光各被控於今年1月31日,在新界打石湖村用貓肉作食物。根據漁護署獸醫報告,涉案貓隻為成年雄性斑紋家貓,身上未有重大創傷,但確實被燒過,未能診斷真正死因。

女被告未有律師代表,她否認控罪,並稱「隻貓我自己養嘅」,她說當日清早發現貓隻死在菜園,不敢單獨埋貓屍,不料黃昏時份,其表叔謂「咁大隻貓,唔好嘥,煲畀狗食」,便擅自燒煮貓隻。她質疑,貓隻報告亦不能證實牠有明顯外傷或瘀傷。案件押後至11月29日審訊,控方將傳召警員、漁護署獸醫和愛護動物協會的動物拯救隊總督察作證。

「以貓肉作食物」最高判罰5千元及監禁半年

53歲男被告唐勛光,報稱荳品廠工人,他承認以貓肉當食物控罪,他認罪後對裁判官說:「我劏俾狗食架咋。」

根據香港法例第167A條《貓狗條例》第22條禁止屠宰狗隻或貓隻作食物,條文提到,任何人不得屠宰貓隻或狗隻當食物,且不限於是否供人類食用,均屬違法,控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千元,及監禁半年。

案件編號: TMS3493, 349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