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紀錄查核範圍擴大 社工指未考慮更生 僱主指行政工作增加

撰文:陳栢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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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30日)公布《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報告書,就多項改革提出最終建議,惟當中涉及優化現行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的相關內容,即使於去年諮詢期內被多個團體表示反對,但最終並無改動。

有社工向《香港01》稱,對相關的最終建議感到失望,強調現時查核機制提供的資料不足,僅透露當事人曾否觸犯性罪行,卻未有指出干犯罪行的年份、刑罰,乃至當事人的復康程度,只會加劇排斥,「連送外賣都做唔到」,變相更難於社會生存;另有僱主表示,相關建議的理念雖好,但質疑是否有必要擴展至所有行業,擔心會令招聘的行政工作增加。

法改會終極建議應將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擴展至涵蓋所有現有僱員、自僱人士及志願工作者,又建議政府應在適當時評估是否需要改為強制機制。同時,為了給予干犯較輕微性罪行的罪犯自新機會,報告書建議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不應包括視為已失時效的定罪紀錄。

社協王智源:根本性問題未有處理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社區組織幹事王智源表示,形容終極建議中大部份是「搬字過紙」,對此感到失望。他續指,優化的部分只有將義工、現有僱員,自僱人士納入其中,但根本性的問題卻未有處理,重申反對訂立強制查核機制。

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須知。(網頁截圖)

現時查核後提供資料僅「有」或「沒有」 資料不足

他續指,現時查核機制提供的資料不足,「打個code(編號),話俾你聽佢有定無性罪行記錄,係咁多」,未有指出干犯罪行的年份、刑罰,乃至當事人的復康程度,「僱主可能連犯咩都唔知,但就因為一次犯事而要面對一世被禁。」

王智源指有關建議忽略曾觸犯性罪行人士重投社會的考量。(資料圖片)

忽略曾觸犯性罪行人士重投社會 加劇排斥

他提到,報告書建議當局優化治療和更新計劃,但在性罪行定罪紀錄機制上卻未有提供相關資料,令兩者沒有緊扣,安排脫節,亦忽略了曾觸犯性罪行人士重投社會的更新角度考量,難保各行各業的僱主都會採取同樣的標準,「進取咁講,如果連自僱人士都要(性罪行定罪紀錄),可能會連外賣員都做唔到」,只會加劇排斥,令更生人士更難於社會生存。

中小型企業聯合會指有資料是好事 可保障同事

香港中小型企業聯合會會長麥美儀對相關建議表示,有資料是好事,可保障同事,惟她對於行業性質是否有必要抱持懷疑態度,「學生面對問題可能未必會出聲,所以接觸學生嘅教職員要拎(紀錄)好合理,但一般的工作場合係咪有必要?」她又指,現時招聘「好少了解到咁(性罪行記錄)」,擔心會於招聘的程序上需時及行政工作大增。

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今日(12日)發表《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諮詢文件。(黃偉倫攝)

李家超曾稱查核會否轉強制及擴大範圍 要取得社會共識

時任保安局局長、候任特首李家超曾於去年6月`就查核機制會否轉為強制及擴大範圍回應議員提問,他當時就涵蓋現有僱員的建議回應稱,有反對意見指會引起僱傭問題,涉及的問題複雜,甚至或需要法庭來解決。

至於是否強制要求僱主或僱員進行查核,他稱涉及立法工作,必須慎重考慮平衡保護兒童及協助更生兩大原則,並需要取得社會共識,又指現時查核機制一直運作暢順,已被社會認同,有其靈活性的好處。

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自2011年推行

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自2011年推行,目前涵蓋的申請人包括,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準僱員、合約續期僱員及由外判服務機構派往其他機構提供有關服務的僱員,包括私營興趣活動機構如游泳會、體育會及音樂中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