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改國歌國旗煽動罪成 上訴爭議不能在裁判法院審 官押後聆訊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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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被指在連登等平台發佈具煽動性內容,包括將國歌改成「遲奶,我帶你環遊世界」,及以粗口取代國旗五星等,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侮辱國歌及國旗等4罪,被判入教導所。青年不服裁決,今(19日)在高等法院上訴,他爭議煽動屬「可公訴罪行」,認為裁判法院無權處理。由於這論據與「快必」譚得志的上訴案相同,法官黎婉姬把案押後,先待譚案的結果,又准青年在本案押後期間保釋,但禁他使用社交媒體。

上訴人徐凱駿(現年19歲),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內,在LIHKG、Discord及YouTube發布內容涉及煽惑他人用暴力,或對司法憎恨及藐視的陳述、相片、片段和圖片等;他亦在期內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故意侮辱國歌;及故意發布塗劃或玷污國旗,或以圖像方式侮辱國旗。

上謕人徐凱駿不服被裁定煽動罪成,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資料圖片)

煽動罪須在6個月內提控

代表徐的大律師關文渭稱,本案爭議煽動罪的檢控時效,以及裁判法院是否有司法管轄權處理煽動罪行。針對時效問題,關提出本案控罪若屬持續性罪行,會否影響檢控時效。根據法例,煽動罪必須在案發後6個月內提出檢控,而侮辱國歌及國旗等罪的監控限期則是2年。

本案橫跨兩年涉多重時效

關引述英美司法區沿用的「單一發佈原則」,即只以被告發佈涉案內容,由當刻起計算檢控時效,若該人再發佈新的違法訊息,才需重新計算時效,而非猶如本案橫跨兩年的多重時效。關續指,由於香港尚未有案例處理,因此這項議題有其重要性。

司法管轄權爭議與譚得志案相同

至於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則與譚得志煽動案的上訴理據相同。該案爭議煽動罪屬「可公訴罪行」,裁判法院無權處理,應交由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而上訴庭本月初已開庭處理,有待頒下判決。關建議,黎官今可先聽取部份定罪的上訴理據,或只處理有關刑罰的上訴理據。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在早前的訴,亦有爭辯司法管轄權的問題,法官因而押後以候譚案的裁決。(資料圖片)

控方指煽動不屬可公訴罪行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則稱,煽動罪不屬「可公訴罪行」,認為法庭應該一併處理上訴理據,而非只處理部份上訴理據。

准徐保釋但不得使用社交媒體

黎官最終決定,押後本案上訴,以待譚得志案上訴案的裁決,基於本案的情況特殊,准徐以2萬元現金保釋,期間需住在報稱地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開香港,並需每周往警署報到3次。徐亦不得直接或間接作出任何可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直接或間接使用社交平台,包括連登、Discord、YouTube、Facebook及Instagram,但正常使用電話及上網除外;並不得直接或間接受媒體訪問。

案件編號:HCMA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