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智會院友因被約束受傷 投訴人結案陳詞忍泣稱:已做應做的事
大埔匡智會松嶺日間活動及住宿大樓有女院友整晚遭約束在高背椅上,至翌日清晨獲鬆綁後雙手大範圍瘀痕及失禁,並因懷疑骨折被送入院。社工註冊局今日(4日)續就涉事院舍社工進行紀律聆訊,投訴方及被投訴方雙方作結案陳詞。紀律委員會在經過一小時商討後,認為需要更多時間考慮,將以書面形式交代裁決。
被投訴社工李俊謙的代表律師結案陳詞時重申,虐待院友是嚴重指控,認為需要更多證據才可證明,又重申當時人已盡其責任,亦有與照顧員交代如院友情緒穩定可回房休息。
為匡智會前員工的投訴人結案陳詞時指,李俊謙在作供時多次前言不對後言,亦一度忍泣指,今次投訴並非因對機構有不滿,而是希望正視問題,裁決結果如何不再重要,「已經做咗我應該做嘅事。」
匡智會松嶺日間活動及住宿大樓一名女院友(下稱A女士)在2021年2月22日,遭約束在高背椅上直至翌日清晨才獲鬆綁,導致雙手出現大範圍瘀痕及失禁。社工註冊局今(4日)繼續就事件進行紀律聆訊。
辯方結案陳詞指虐待院友是嚴重指控 需更多證據證明
社工李俊謙的代表律師結案陳詞時重申,虐待院友是嚴重指控,認為需要更多的證據才可證明。律師亦提出,當證人口供與文字紀錄有落差時,應以當時文字紀錄為先,因此應為最準確及可信。
涉事社工代表律師:決定約束事主是基於情況緊急
律師重申,社工當時決定約束非因為自己的情緒,而是看到A女士情緒激動,希望其安全下才作出的決定;而事發前的社工會議提到可以安排A女士坐高背椅,只是背景資料,當時李俊謙決定約束A女士是基於情況緊急,非會議所提及的教育。
律師表示,在交更紀錄中及早前院舍助理吳小姐的口供均指出,李俊謙在決定約束A小姐後已吩咐通宵更同事多加看管,如其情緒穩定則可安排A女士回房,反駁另一院舍助理胡小姐的交更紀錄中寫到「據李SIR(社工李俊謙)及呀俊(魏姓護士)的指示坐高背椅,直到A更(早更)」,相關的文字只是事實陳述A女士在當晚情況,而非社工指示其要坐高背椅到早更。
辯方:現時證據顯示不到整個機構及院舍包庇涉事社工
律師指出,雖然涉事社工未有提醒照顧員要每兩小時檢查A小姐的情況,但認為他已盡了其責任,質疑投訴人指控是社工指示要約束A女士至翌日早上的說法,是否代表其權力可以隻手遮天,惟現時證據根本顯示不到整個會方及院舍包庇李社工。
投訴人結案陳詞:涉事社工多次前言不對後語
本身是為匡智會前員工的投訴人結案陳詞時則指,李俊謙在作供時多次前言不對後語,包括曾一度否認有用約束手套,直至被盤問下才承認或曾使用。她亦指出,A女士的情緒並非社工形容般差,質疑李社工是基於1月13日遭A女士抓傷而懷恨在心,繼而分別在2月10日社工會議中提出要安排A女士坐高背椅冷靜,並在2月22日約束A女士至翌日。
她亦指,李社工不會愚蠢到將要約束A女士至翌日早上的指示寫在交更紀錄上,故只可根據其他同事在交更紀錄才可指正,質疑保健員一般只會按指示做事,不會個人決定綁一日通宵。她補充,李社工對院友的行為過往亦備受爭議,如曾將「扭計」不願吃飯的院友飯盒倒掉、任由院友在地下滾地等。
投訴人稱投訴是希望構機正視問題 裁決結果不再重要
她在結案陳詞時亦一度忍泣,指很愛匡智會,今次投訴並非因為對機構有不滿,而是對機構有相關員工感到痛心故才選擇投訴,希望正視相關問題,裁決結果如何已經不再重要,「我已經做咗我應該做嘅事。」她亦指在投訴過程困難重重,因院舍只提供有利院方的證據,有紀錄消失甚至隱藏,「我只可以喺佢哋提供嘅文件搵啲蛛絲馬跡證明事情發生」。
紀律委員會在經過一小時商討後,認為需要更多時間考慮,延後以書面形式去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