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照當拉票 參選要「效忠」?選管會又自我擴權了

撰文:馬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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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在新東補選審查候選人的競選郵遞後,選舉管理委員會又自行擴權,規定參選者要簽署一份聲明,表明會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
候選人報名時並要作誓言,不會在任期內「作出任何會引致他喪失當選資格的事情」。
我的疑惑是:這種「提名同意書」的法律地位是甚麼呢?
和參選資格有沒有關係呢?
如果有人在參選階段不願意作出上述承諾,是不是就不能參選呢?

選管會修訂立法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並公開諮詢市民意見。左起:陳貽信、馮驊、張妙清。(羅保熙攝)

什麼時候開始公民權跟「擁護」、「效忠」掛鈎?

參選是公民的基本權利,這項權利不應因政見不同而被剝削。如果不簽上述同意書就不能參選的話,選管會有什麼法律憑據,拿走報名者的參選權? 立法會議員應該擁護基本法,不代表參選立法會議員的人也需要,才可以行使參選權。現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規定特首不可以有政黨背景,政黨中人仍然可以參選特首(所以梁家傑和何俊仁都可以成為候選人),只是他們如果當選要退黨而已。

「擁護」和「效忠」都不是法律用語,用什麼標準判定某人有沒有「擁護」和「效忠」呢?叫人簽一份聲明,保証日後會效忠特區,如何知道他將來會否「效忠」呢?他真的不「效忠」,你會告他「失實聲明」還是「叛逆罪」呢?

換 Facebook profile pic 隨時犯法?

另一爭議是在社交媒體上「轉頭像」或呼籲投6號7號。選舉指引說,如果轉發或發表只是「發表個人意見」,「沒有意圖促使或阻礙任何候選人當選」,則不當是選舉廣告;但如果被當成是選舉廣告而又未經候選人同意,則可能干犯刑事罪行,因為是「未經批准引致選舉開支」。

這可把我弄糊塗了。如何區分「發表個人意見」和「有拉票意圖」的發表?我把profile pic 轉某個號碼或政黨標誌,是「發表個人意見」還是拉票呢?兩樣事不是排斥的,我發表的個人意見可以影響其他人的投票意向。我在選舉期間在面書說「XXX 最無耻」(當然也是個人意見了),算不算有意圖阻礙某政黨的人當選呢?

公民有政治參與的權利和表達自由,而選舉期間嘗試影響選舉結果,其實是最普遍的公民政治參與。我在FB 叫人投X號,其實只是跟我的友人推薦X號,和屋邨街坊用whatsapp向麻雀腳推薦X號,應該沒有分別,難道後者也要CAP 圖當選舉廣告?

多年來,選管會矯枉過正,不斷增加規條,令候選人及其團隊疲於奔命,而不少規例其實含糊不清或無法真正執行,奉公守法的人在不肯定或資源不足下,只會索性什麼都不做,結果令選民在選舉中可獲得的資訊大大減少。如果目的只是為了監察選舉開支,這執行選舉公正的措施,將會在選舉期間嚴重妨礙了人民的表達自由。

選管會,你又違反了一次基本法了。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