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評】唔X簽!便可以化解問題?

撰文:湯家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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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核心是:我們應如何解讀《立法會條例》第 40 條 1(b)(i)?在普通法下,解讀一項法律條文,不應、亦不能單看該條文本身,而是須從法律整體運作,來理解各不同條文如何互相配合。法律假設每一條文、每一字皆有其實質意義,而不會假設立法機關會訂下一些沒意義,或處理一些子虛烏有的條文。假若《立法會條例》第 40 條 1(b)(i) 只是訂立一些手續上或程序上、而非實質上的要求,我們很難解釋,為何《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 10 條 (3) 除了要求候選人簽署提名表格外,更有……
湯家驊
2016年時泛民曾拒簽確認書,以示不滿。(葉鈞頌攝)

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法例賦予之職權,要求今屆立法會選舉準候選人提交一份提名表格以外之確認書,令社會議論紛紛。泛民的回應很直接簡單:「唔X簽!」相信泛民認為這語帶雙關的口號有趣之餘,亦可堅決表達他們質疑選管會職權之根本立場,但對很多香港市民來說,議員言行日漸市井,卻頗令人咋舌。

市井與否,背後的道理卻要說清楚。首先,《立法會條例》第 40 條 1(b)(i) 明確規定,除非參選人之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uphold)」《基本法》和「保證效忠」特區的聲明,「否則任何人不得獲有效提名」。

有人把這條文解讀為一項手續上或程序上的要求,而非一項實質要求,因而認為,不論任何人是否真正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只要候選人在提名表格上簽署,便符合參選條件或資格,選舉主任無需亦無權過問候選人對《基本法》和特區之立場。

如此推論,選舉主任要求簽署確認書當然是越權,甚至是對候選人進行政治審查、篩選、剝削選舉權等等。

問題核心是:我們應如何解讀《立法會條例》第 40 條 1(b)(i)?

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白衣)和社民聯主席吳文遠(粉紅衣)及陳德章(紅衣)均要求法庭緊急處理確認書決定的司法覆核案,但被法官拒絕。(資料圖片)

普通法原則 說《立法會條例》第40條無實則要求並不合理

在普通法下,解讀一項法律條文,不應、亦不能單看該條文本身,而是須從法律整體運作,來理解各不同條文如何互相配合。法律假設每一條文、每一字皆有其實質意義,而不會假設立法機關會訂下一些沒意義,或處理一些子虛烏有的條文。

假若《立法會條例》第 40 條 1(b)(i) 只是訂立一些手續上或程序上、而非實質上的要求,我們很難解釋,為何《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 10 條 (3) 除了要求候選人簽署提名表格外:

更有第 10 條 (4),要求候選人須作出《立法會條例》第 40 條 1(b)(i) 所規之聲明及誓言;

又或出現第 10 條 (5) ,要求候選人作出聲明,表明他有資格獲提名;

又或在第 10 條 (10) 賦予選舉主任權力可要求候選人提供選舉主任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資料,以令選舉主任信納候選人「有資格獲提名」及該項提名是有效的。

簡單而言,若在提名表格上簽署便可,那這些條文不是多此一舉,便是毫無意義;那為何還有這些條文呢?

再者,《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 16 條 (3) 更賦予選舉主任權力,以不信納根據《立法會條例》、候選人符合資格獲提名為候選人為理由,而決定某項提名無效。假如在提名表格上簽署便獲參選資格,那這條文和權力不是虛設嗎?

由以上所提及的不同條文可見,把《立法會條例》第四十條 1(b)(i) 解讀為只是一項手續上或程序上而非實質上的要求,並不合理,亦有違基本法律原則。

參選限制不等如篩選 尊重法治選舉主任需依法辦事

以上所說,均只是特區本地法律問題,與《基本法》無關;但既然本地法例要求擁護《基本法》,那這法例當然不會違反《基本法》。

所有國家對參選權也有不同的限制,包括年齡、公民資格、參選程序,及要求符合憲法等限制。這些限制不能說是「篩選」。要求維護當地憲法,效忠選舉地之國家或管治區,是一種憲制秩序的要求,更不能被說成是「政治篩選」,原因是沒有國家制度,沒有憲制秩序,哪來選舉程序?沒有選舉程序,哪來參選權?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沒有參選權,怎可說是「剝削」參選權?這不但屬根本憲法和法律原則,實際上也只是普通常識罷了。

選管會主席馮驊(中)(資料圖片)

既然《立法會條例》訂下了參選條件,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選舉主任便須執行這法律規定。規例把職權賦予選舉主任,目的是要令選舉主任可審理候選人之提名,是否的確符合法律要求可獲有效提名。作為特區公民,我們的公民責任不是要阻撓選舉主任之工作,及行使法例賦予他之職權,而是應該盡量幫助或便利他完成法律要求他履行之職責。若不但不接受這基本公民責任,更把選舉主任的工作訴稱為「篩選」行為,實在是有點過分了。

至於簽署確認書會否引致其他「五花八門的確認書」,那便要先界定何謂「五花八門」。如果因為社會不同狀況引致其他需要,根據法例,選舉主任在作出決定提名是否有效前,須在其他方面索取資料,那便要看他所需考慮之情況是否法律之要求。假如是法律要求,那他的要求便是合法合理;假如不是法律要求,他的要求便屬不合法、不合理。在這過程中,並不存在對制度上造成任何「根本性及原則性的破壞」;相反,假若選舉主任依法行使職權而被阻撓,或被奚落為不合法、不合理或「多此一舉」,則明顯地會削弱制度本身之威信。選舉制度本身之威信被質疑,才極有可能會帶來「根本性及原則性的破壞」。這是大是大非問題,我們理應三思。

政治後果得不償失

最後,在政治上,我們也不能輕視這場政治騷的影響。中央政府會否因這次事件,而認為所有泛民黨派其實口是心非,骨子裏也是想支持港獨的,所以才有這場不大不小之風波?這點無人可保證。但觀乎建制派近日對此事之言論,已可見雙方之鴻溝不但未能收窄,反而愈拉愈遠。不是說要討好北京,但雙方差距愈遠,重啟政改之希望愈渺茫。我們需要努力締造條件重啟政改,推動普選,但我們卻事事不以此為基本政治目標,反而過分在意一些意氣之爭,實是在大是大非問題上,缺乏方向或明確之政治判斷。K.O. 了選管會有什麼好處?「唔X簽」確認書表面上可能是贏了一仗,最後卻可能是輸了落實「一國兩制」之整場戰爭。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