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被迫放無薪假可否索償? 符合2條件僱主可合法扣薪

撰文:MoneySm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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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肺炎疫情群肆虐,不少商場及店舖生意受影響,有公司要求員工放無薪假或提早下班,以節省成本。不過對於員工而言,因而令收入減少,公司有否違反僱傭條例或合約條款?可否索償?MoneySmart為大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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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無薪假變停工 可索償

之前有報道指謝瑞麟珠寶(國際)有限公司由2019年9月起,要求員工放無薪假,公司發出的通知書內指由11月起計3個月內,要求員工放18日無薪假期,希望員工諒解及配合。

雖然謝瑞麟表示要求屬自願性質,但若僱員被要求放無薪假的日數達到一定比例,便可視作被停工,屆時僱員便有權向僱主索償,包括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代通知金等等,並向僱主要求解除合約,條件包括以下兩點(按圖放大):

扣薪不犯法 須符合兩個條件

不過,於特定情況下,公司扣減員工薪金亦屬合法。

如公司要求員工簽署自願放無薪假的同意書,即員工變相確認,可於不開舖日子放無薪假,員工便有可能會按比例減薪。因此若員工選擇拒絕公司決定,應直接拒簽同意書以保障個人權益,並可保留日後追究權。

另外,時薪工作者由於直接以工作時數計算薪金,因此若因提早關門導致工作時數減少,僱主便有權按照實際時數計算薪酬,變相減薪。

話雖如此,實際情況始終須視乎合約條款,不論僱主或僱員或應先向勞工處查詢適當做法再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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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MoneySmart」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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