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獨家|梁成運間諜案揭移民仍建丁屋 地政:私人地毋須證明居港

撰文:李穎霖 周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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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籍港人梁成運在內地被判間諜罪成,終身監禁。《香港01》追查發現,梁成運移居美國35年後,仍在港申建丁屋,建屋流程更與大部份的套丁案例相似。
政府無要求原居民申請建屋時聲明自住,甚至不在香港出生、無香港居留權的海外原居民亦可申請建屋甚至套丁圖利,制度一直為人詬病。地政總署指,現時只有申請在官地上建屋的原居民,才需證明居港,在私人地建屋的申請無此要求,然而全港約三分之二丁屋建在私人農地。
換言之,政府會審核申領5000元消費券的港人,是否居於香港;但政府卻無要求海外原居民、甚至從未來港的原居民後裔,申建丁屋時提供居港證明。

梁成運被稱為「愛國僑領」,曾支持《港區國安法》反台獨。(世界名人網圖片)

離港35年申建丁屋仍獲批

梁成運16歲離港,移居海外至今逾半世紀,據其家人及順風圍村民的說法,梁成運每隔兩三年才回港一次。不過《香港01》追查發現,梁成運移居美國逾30年後,仍在港申建丁屋。

1996年,即梁成運移居美國逾35年後,梁成運以20萬元,向順風圍一個大地主買入一塊地皮,並向地政總署申建丁屋。梁成運的買地文件沒有顯示由什麼人簽署,但地政總署向他發出建屋牌照的簽收文件,及2013年丁屋建成、補地價後,翌年出售丁屋的買賣合約,梁成運都無親自簽名,而是授權大地主簽署。梁成運的丁屋建成後3個月,隨即補地價出售。

梁成運及另外四名男丁的丁屋現時有圍牆圍住,圍牆掛上「豪庭苑」門牌。(梁祖饒攝)

涉事的大地主亦將梁成運丁屋周圍的四塊地,售予另外四名男丁建屋。這些男丁的建屋牌、賣樓文件,都是授權大地主簽署,建屋、售屋流程和梁成運相同。

相關的五幢丁屋現時有圍牆圍住,圍牆掛上「豪庭苑」門牌。

地政總署2014年12月修訂《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如何申請批准建造小型屋宇》小冊子後,已無原居民建造小型屋宇「自住」的字眼。(地政總署網頁)

政府刊物低調刪去建丁屋「自住」字眼

新界原居民可以利用丁權建屋,但政府無要求他們要聲明自住,而移居海外多年的原居民仍可以簽授權書,讓他人代為簽收丁屋牌、補地價,再一條龍轉售,制度一直為人詬病。

地政總署2001年曾出版《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如何申請批准建造小型屋宇》小冊子,當中提到小型屋宇政策的目的之一,是容許原居村民有一生一次建造小型屋宇以供自住的權利。

2012年,一名長居海外的原居民梁官平申請在官地上建屋被拒後,向高院尋求司法覆核,被法官拒絕。法官在判辭中,引用小冊子的說法,指小型屋宇政策的英文版本,雖指原居村民可為自己建造一所小型屋宇(for himself),但中文版明確指出「建造一所小型屋宇自住」。至2016年,時任發展局局長陳茂波於立法會上回應議員關於套丁的提問時,亦引用「自住」的說法。

不過,現時地政總署網頁上找到2014年12月修訂版的小冊子,已無「自住」的字眼。

「01偵查」2019年曾經揭發,有在馬來西亞出生的原居民後裔,無香港居留權仍可以賣丁權、建丁屋。(香港01製圖)

01曾揭海外非港人賣丁權

「01偵查」2019年亦曾經揭發,有17名在馬來西亞出生的原居民後裔,無香港居留權,仍可以賣丁權,在屯門掃管笏建丁屋。部分丁屋落成後,隨即補地價出售,並非自住,鄉議局主席劉業強的家族公司亦牽涉其中。

2019年,時任地政總署署長陳松青指,按現行政策,建屋申請人只需證明其原居民身份,不評論其國籍。(資料圖片/吳鍾坤攝)

時任地政總署署長陳松青當時回應指,只會要求丁屋申請人證明其原居民身份,不評論其國籍,亦不會考慮男丁的居住地。他又指,即使要求申請人回港面試,並遞交文件,目的亦只限於證明其原居民身份。

地政總署指,署方指無收到「豪庭苑」涉及套丁的投訴,涉事申請建屋的男丁提交的授權書亦符合要求。(李穎霖攝)

官地建丁屋須證明居港 私人地無要求

《香港01》再就梁成運的個案向地政總署查詢,署方指無收到「豪庭苑」涉及套丁的投訴,而涉事申請建屋的男丁亦已向屯門地政處提交符合要求的授權書。地政總署指,若接獲證據顯示個案涉及套丁,會轉介執法部門調查,並會按需要與執法部門合作及全面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工作。

至於已移居海外、建屋非自住的原居民,獲批建屋有否違反小型屋宇政策的原意,地政總署無正面回覆,只表示在現行政策下,合資格原居村民如欲申請於政府土地上興建小型屋宇,署方一般會要求申請人證明他在香港居住,才會考慮有關申請,惟有關規定不適用於其私人農地上建屋的申請。

地政總署亦指,一般會接受按香港法例規定的合法授權人代表申請人遞交申請資料或簽訂所需的法律文件(例如建屋牌照)。

本土研究社成員黃肇鴻直指,丁屋政策的原意是滿足自住需求,不明白為何地政總署以地權劃分建屋申請的居港要求。(資料圖片/歐嘉樂攝)

本土研究社:丁屋政策原意為自住

地政總署對在官地及私人農地上建屋申請的居港要求不一,本土研究社成員黃肇鴻直指對有關做法感到奇怪。他強調,丁屋政策的原意是滿足自住需求,無論在官地還是私人地上申建,都應符合自住需求的條件,反問「但為何突然會以地權劃分?兩個申請在丁屋政策下,不是都應依遁用一方法嗎?」

黃肇鴻指,七八十年代的丁屋申請文件顯示,政府會調查申請人的家庭、居住狀況,判斷申請人有否自住需要,再綜合考慮是否批准申請:「後來政策中自住兩字不見了,隨後丁屋申請亦變得簡化,變成是因為原居民身份而可隨時運用的權利,而無考慮丁屋政策最初是房屋政策。」

黃肇鴻形容,海外原居民短暫回港簽文件申建丁屋,或授權他人簽署建屋文件,取得建屋牌照、建完屋後隨即轉售,與典型套丁操作相似,過往亦有不少案例。他認為,海外原居民是否有在港建屋自住需求是一個「很大的疑問」,地政處接受授權人代表丁屋申請人遞交或簽訂法律文件,亦令濫用丁權變得方便。

對海外原居民及有套丁嫌疑的建屋申請,黃肇鴻認為地政處應該,亦有權作出進一步調查,而非貿然批准申請:「丁屋的審核如此鬆散,對整個鄉郊土地規劃和運用都非常壞。政府應知背後在發生什麼事,但始終沒有人勇敢地提出,在審批興建丁屋的制度上要有根本的改變。如套丁猖獗,是對香港的土地供應造成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