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察】《明報》解僱風波的反思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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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從業者的工作是報道新聞,不是製造新聞,但《明報》似乎是例外。每當《明報》編輯部有重大人事變動,都引起公眾廣泛討論甚至激烈反應。今次《明報》解僱執行總編輯姜國元,引申出一些關鍵問題和常遭誤解的概念,很值得我們討論和思考。

一眾明報員工在明報工業大廈外牆貼上「不明不白」字句,要求公司交代突然辭退姜國元的原因。 (羅君豪攝)

一、 商業社會和媒體運作

是次《明報》解僱姜國元的事件,有人牽扯到打壓新聞自由,亦有謂「巴拿馬文件」的報道是導火線,而《明報》則說是要縮減開支。今日印刷媒體和傳統報章的經營環境不斷惡化,《明報》管理層的講法並非完全缺乏商業理據支持,更何況不少同行都在裁員,卻也沒有引發這麼大的爭議。

不容否認的是,《明報》是一家商業機構,但它除了是企業,同時也是新聞媒體,而且是在香港市民心目中頗有公信力的媒體。既是媒體,《明報》編輯部的重要人事任命和去留,資方和管理層就不可以為所欲為,應要考慮讀者反應與報紙的公信力會否受損。媒體的公信力一旦遭到質疑,挽回是非常困難的。而失去讀者支持的媒體,一定不會是成功的商業運作。

其實,整個新聞界的運作,時刻都要作出抉擇,前線記者採訪回來的稿件,都需要經過採訪主任、編輯、編輯主任,以至總編輯的層層審核。當中自然涉及主觀的判斷,也必然有不同意見。但一定要有一級級的權限,最後由總編輯負全責,因為他要承擔報紙出版後的所有責任。至於老闆和總編輯的關係,前者往往是通過後者來執行他的意志,很難想像他會找個立場相左的人。如果某一方覺得對方已經超過自己信念可接受的底線,在今天的商業社會,就只能主動解除僱傭關係。

縱觀美國,無論ABC、CNN、FOX、《紐約時報》還是各種立場不同媒體,全是商業機構,但他們都堅持自己享有新聞自由,結果形成一種多元化的媒體生態,足見以企業形式經營媒體並非問題。若以輿論審判和群眾方式施壓,其實是挑戰《明報》的商業性質,這種做法是否妥當,社會應該討論。

二、何謂「公器」?

有些人對媒體作為「公器」存在一種誤解,認為「公器」乃「公眾擁有的器具」,供大家使用。按這樣的邏輯,公眾可以參與媒體的管理、運作和決策過程。這種解讀顯然有違編採獨立和新聞自由。例如,我們都不可能同意公眾有權決定一家媒體的社論寫什麼、如何寫,也不可能認為公眾有權決定媒體該採訪誰、不採訪誰;或者對媒體僱用誰和解僱誰有否決權。

媒體是「公器」的真正涵義,在於媒體的工作涉及公眾利益,肩負讓公眾獲得知情權的任務。因為公眾只有獲得充分的信息,才能充分參與公共事務,良好的公民社會建基於此。媒體一方面不該被權貴操控,同時也要提防被民意綁架。媒體的責任,是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幫助公眾監督政府,推動公民社會的發展,這才是對「公器」的正確認識。因此我們才要強調媒體的獨立性,包括獨立於某些民粹的輿論。

三、什麼是「第四權」?

有人認為媒體是繼行政、立法、司法之後的「第四權」。但在任何情況下,媒體作為商營企業,都不應因為有錢而獲得這樣大的權力,這就要說清楚究竟什麼是「第四權」,而且要說明媒體為何擁有此權力。

其實「第四權」不是「權」而是「責」,是指媒體的「責任」,就好像一家食品企業有責任堅持食品安全。基於這種責任的認識,人們要求媒體監督政府運作,迫使當權者說出真相,因為社會民主化程度增強,這種工作逐步被視為是三權之外的「第四權」。但是,「第四權」具體由誰來行使呢?是媒體老闆?媒體主編?前線新聞工作者?專欄作家?任何人行使「第四權」時,又由誰來監督?這樣的討論並不多,人們更多是以一種意識形態來將它抽象化,各種解釋應運而生,甚至有媒體以為自己手執此「權」而對任何事指手劃腳,將「公器」變成「兇器」。

實際的情況是,將「第四權」交付予媒體是要反映市民大眾對媒體的期望,要求新聞工作者時刻都要承擔自己的社會責任,將其當作「權力」是一種美麗的誤解,當權者對媒體的尊重是基於媒體背後所代表的民意,而不是媒體與生俱來便擁有什麼「第四權」。

四、誰來行使新聞自由?

新聞自由是香港人應該盡力捍衛的核心價值,正因如此,我們對社會事件是否涉及新聞自由所作的判斷必須慎重,否則只會產生了「狼來了」的反效果。

更根本的問題是,新聞自由作為核心價值,究竟該由誰來行使呢?是個別作者和新聞工作者,還是新聞機構的老闆?這又牽涉到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的分別。我們認為,言論自由是個人享有和公眾應該擁抱的權利;但新聞自由,包括採訪、報道和發放新聞的自由,以及不受外來勢力干預的編輯自主,卻應該由社會所有新聞機構集體行使,這才是行使新聞自由應有和最有效的方法。當然,新聞自由也包括市民的知情權得到充分尊重,擁有不受限制地接收新聞資訊的權利。

在一般和正常的情況下,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兩者並無衝突,甚至相輔相成。今次《明報》事件,專欄作者以「開天窗」的方式表達不滿,但他們在行使「言論自由」的同時,有沒有想到《明報》作為新聞機構也有行使它的「新聞自由」的權利,包括「封天窗」的權利?兩種自由如何做到相互尊重、並行不悖,是大家都應該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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