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人大釋法非港人樂見 曾鈺成「放任」種下禍根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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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於今日(7日)宣布釋法內容,我們認為這對香港人來說不是最好的結果,但既人大的決定不可移易,我們就須究其本因,以防人大再次釋法。事實上,議員蔑視宣誓就任儀式已非新事。在2004年梁國雄就任立法會議員時,就已在誓詞前後高喊等口號、拒絕在誓詞簽名;但最終卻仍獲立法會祕書長通過。及至2008年立法會就職儀式,議員輕蔑宣誓之風更是愈演愈烈。在當屆的宣誓儀式,梁國雄、陳偉業、黃毓民皆在誓詞加插話個人言論,當中,黃毓民被判宣誓無效,在重新宣誓時又斷斷續續讀完誓詞,卻仍獲得立法會主席曾鈺成通過。可以說,今次人大常委釋法,只不過是將我們已知的法律條文加以澄清,也就是要香港的立法會主席緊遵《基本法》監誓,不容許議員任意而為;也就是說,前立法會主席曾鈺成要為今日亂局負上一定責任。

剛卸任的主席曾鈺成便多次成為立法會的發言人,以標準而有深度的英語與外國記者周旋。(資料圖片)

曾鈺成以「中立」、「開明」見稱,其出任立法會主席期間,一直致力修補泛民、建制撕裂。修補撕裂自是好事,但是其為了修補撕裂而對《基本法》條文作開放式的解讀,則招致不良後果。今屆議員膽敢在宣誓儀式大放厥詞,就是因為有梁國雄、黃毓民的先例。既然上屆主席容許議員重新宣誓,今屆議員又何懼之有?他們認為,即使被判重新宣誓,也無阻其出任議員。先例一開,即後患無窮。須知道,宣誓有法律效力,市民在法院宣誓時自不敢怠慢,更不會發表侮辱性言論。若其在發誓後言行違背誓詞,則須承擔法律責任,被追究作出虛假聲明。按理而言,立法會議員的地位崇高,對其出任議員誓詞應莊嚴視之。立法會主席容許其輕蔑誓詞,就是容許對立法會議員身分、乃至立法會的不尊重,甚至是違反《基本法》。

按《基本法》104條,立法會議員以及其他公職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若其在宣誓時發出辱華言論,或刻意表示其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違反《基本法》條文。是次人大釋法,不過是將既有條文澄清,詳列細項。可以說,若不想人大再次釋法,立法會主席及司法機構皆必須反思其對《基本法》條文的詮釋,不能再讓議員任意妄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