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 還港人清澈河溪 化糞池牌照制度須與時並進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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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於周三(23日)發表「審計署署長報告書」,「鄉郊地區的排污系統」為其中一項。該項指出化糞池為香港河道污染源頭之一;然而,政府卻未有就此訂立有效的發牌制度以作監管。審計報告指出,香港約有九成河道大腸桿菌超標,而部分新界河溪的水質更處於惡劣、極劣水平,對環境、市民建康皆造成不良影響。有關當局須盡快跟進報告、重審發牌制度,還港人清澈河溪。

錦田河是繼元朗河之後,污染嚴重排行全港第二的河流,2015年兩個水質監測站都錄得「惡劣」評級,記者沿河視察不難發現死魚、不明污物,更發出陣陣臭味。(資料圖片)

現時部分鄉村因未有公共排污系統,會以一屋為單位設化糞池系統處理污水。雖化糞池為國際認可的排污方式,惟香港的化糞池監管制度有欠完善,一旦化糞池出現滲漏,而地點毗鄰河溪,造成污染,也難以及時阻止。

事實上,治理化糞池污染河道問題,已拖拉近20多年,仍成效不彰。早在1990年,環保署為了改善化糞池污染問題,曾修訂《水污染管制條例》,設化糞池牌照制度;惟其效用幾近於無。當時官員認為《條例》不完全適用於鄉村居民,因此對鄉村居民採取自願領牌制度,並以「免於刑事責任」為誘因,吸引使用者申領牌照。然而按2003年6月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在立法會所提供的數字,全港10萬村屋中只有8000個化糞池領有牌照,可以推測,有數萬個化糞池仍未領有牌照。直到2016年,因部分牌主未有續牌,70000間村屋以及84000間寮屋中,領有有效牌照的化糞池更跌至1912個,制度已是名存實亡。

究其失敗因由,首因在政府未有為領牌定下死線。發牌目的本在規管,既要規管,也就需要強制使用者申領牌照。若其害怕引來強烈反彈,則可設寬限期,要求使用者在死線前全面領牌。政府的發牌、規管經驗甚多,沒可能對此一無所知。

與此同時,「免於刑事責任」是政府當年吸引市民領牌的唯一誘因。若要成事,也就需要加強巡察、找出污染源頭、懲罰污染環境者,以儆效尤,讓市民明白領牌乃屬必須。惟署方監管不到位,為其制度失敗埋下伏線。

審計報告指出,在發牌政策推出後,各部門、乃至署方的研究報告皆曾不止一次指出化糞池問題,但署方卻愛理不理。在1991年,政府總部前規劃地政科指出,化糞池為新界主要污染源之一。而在2001年一份環保署的顧問研究報告則作實地考察,證明化糞池造成河道污染。然而,環保署的跟進工夫卻令人感到未盡其責。

首先,署方在1992年發出的《1992指南》意在教導化糞池使用者操作、維修方法,以及牌照規定。先不論《指南》的訊息是否能廣達民眾,在監管不足的情況下,市民又何來動機花費心力、金錢去跟隨署方規定?

其次,署方在1993年就《水污染管制條例》作出修訂,讓新領化糞池牌照者可永久持牌,更是「投降」的表現。原有發牌制度本可藉續牌程序對化糞池作定期檢驗;當改為永久發牌制後,政府則只能在發牌前作一次檢查,就算化糞池日久失修,也難以監管。可以推測,當年署方以為市民為求一勞長逸,將申領牌照;惟此不過是一廂情願。

我們明白,發牌制度背後有盤根錯節的問題,例如鄉紳勢力、市民不願花高昂的金錢作維修、化糞池數目龐大。惟解決複雜問題本就是問責高官、公務員的責任;若政府迎難而上、敢作敢為,問題不會拖延至今。

長遠而言,政府必須真正落實化糞池發牌制度,鼓勵、強制雙管齊下,以達致化糞池全面領牌的目標。此外,也要加強抽查,讓市民明白署方不是「無牙老虎」,提升市民領牌的動機。

另一方面,正如當時的顧問報告指出,部分地區土壤滲水力不足,不適合使用化糞池,須設地區污水收集站。政府必須及早完成鄉村污水收集計畫。審計署報告指出,計畫本在2004年至2009年間完成,及至2009年,署方則告知立法會,將要在2014至2018年間完成工程。但審計署發現,完成計畫的日期將再推遲。署方必須督責承辦機構,盡快完成工程。

可以說,是次審計署報告除反映香港的污染問題外,也反映政府長久以來的「不作為」文化。若其要治社會之疾,那就必先自醫,不能再畏首畏尾、耽擱政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