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周報.一地兩檢】今日中國屬於什麼法系?

撰文:郭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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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引發法律爭議,當中頗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支持抑或反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香港人多數會將內地法律體系簡單喚作「大陸法」,甚至有個別評論者望文生義,將「大陸法」理解為「中國大陸採用的法律」。
不過中共的官員講話與正式文件罕有稱呼內地實施「大陸法系」;他們多數會說「社會主義法系」,或者更確切地說是受大陸法系影響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李飛主編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輔導讀本》指,中國既不像普通法系國家那樣,由司法機關行使憲法監督權,也不同於大陸法系國家,由專門的憲法監督機構來行使憲法監督權。(資料圖片/羅君豪攝)

2011年,時任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的李飛,主編過一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輔導讀本》,書中有一段話:「我國既不像普通法系國家那樣,由司法機關行使憲法監督權,也不同於大陸法系國家,由專門的憲法監督機構來行使憲法監督權。我國實行的是由國家權力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體制,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成為他早前關於人大常委會「一言九鼎」言論的最佳註腳,同時亦反映相關法律爭議雖然源於普通法、大陸法分歧,卻不代表中國內地今日是如一些港人所言奉行大陸法系。

港人傾向避談「社會主義法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無疑與政治考慮有很大的聯繫。特區政府官員與建制派為免被輿論蓋上幫助中共滲透香港的烙印,故此鮮少使用這些被認為內地色彩過重的術語;反建制及本土派基於自身立場,就更不願意提起有「社會主義」或「中國特色」的事物。然而,撇開敏感政治因素,港人對於中國法律普遍缺乏深入認知,是不爭之事,故在中、港頻生法律爭議的今天,重新了解中國從古至今奉行何種法系,及追溯其形成過程,就更顯必要,而且是讓本地人理解內地法律文化與思維的基礎。

牽扯到《大清律例》的「丁權」爭議,就是中華法系在香港留下的痕迹。(資料圖片/吳煒豪攝)

丁權爭議源自昔日中華法系

先說「中華法系」,此概念對非從事法史研究的人或有點陌生,它實際上只是代表中國古代奉行的法律體系。法史學界至今還在熱烈討論中華法系的特色,下列幾點是比較廣為人接受:一是立法上的皇權至高,專制君主個人意志能夠更動任何法律;二是形式上的諸法合體,編纂法典混合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各方面內容;三是實踐上的禮法結合,成文法深受儒家道德、倫理、家族觀等非成文法的「禮」影響。這套「中華法系」過去不僅見於中國,鄰近地區如日本、韓國、越南等均予採納。

中華法系於近代列強入侵之下避不開解體命運;清朝末年庚子拳亂之後,英、美等國以撤銷領事裁判權引誘清廷仿效西方變法修律,表面上為中華法系畫下句點。儘管如此,潛藏在它背後的法律文化與思維依舊影響着我們,像中國人民大學講座教授黃宗智近年便力主,中、日、韓等國流行民間社區調解機制,乃是中華法系重視非正式正義體系(informal justice system)的體現。即使是在香港,中華法系亦留下了一定痕迹,像牽扯到《大清律例》的「丁權」爭議,相關制度對男性子孫財產繼承權的強調就明顯屬於傳統中國法律遺存。

香港首位華人議員助清末變法

談起晚清變法修律運動,主事者之一剛好是香港首位華人大律師及立法局議員伍廷芳,他雖接受英、美普通法訓練,但替清廷修訂法律時卻選擇了參考大陸法,箇中也許是考慮到大陸法系與中華法系之間有同樣重視成文法典編纂等相似的地方,又或者是基於相鄰的日本有繼受德國大陸法而獲列強尊重的成功經驗。無論如何,這段歷史足以提醒我們,清末年間有份帶領中國蛻變成大陸法系國家的,其實亦有受普通法訓練的香港人;今天假若港人以身處普通法地區為由,而拒絕理解大陸法思維,豈非要比一世紀前的先輩更加不開放?

香港首位華人大律師及立法局議員伍廷芳替清廷修訂法律時,選擇參考大陸法。(網上圖片)

民國政府延續了移植大陸法的作風。從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結束軍閥割據起,到1931年日本引發「九一八事變」展開侵華戰爭為止,期間的三年是難得的相對和平時期,使它得以專心推行法律發展工作,形成了由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六大類構成的「六法全書」體系;這種安排帶鮮明大陸法色彩,並為台灣地區沿用至今。因此也只有於民國時期,中國內地才算是完全實施大陸法,所以某些港人很喜歡掛在口邊的那個「實行大陸法的中國」,嚴格來說是指稱中華民國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共建設社會主義法系

中共建政前夕,在1949年2月宣布廢除「六法全書」,建國後學習蘇聯發展「社會主義法系」,將普通法與大陸法俱打為「資本主義法系」來批判。這裏要指出的是,從學理上看,將社會主義法系與普通法、大陸法並立其實不盡妥當;因普通法、大陸法的劃分主要根據其法律程序的形式和風格,但社會主義、資本主義法系之別卻源於政治意識形態的不同,尤其許多東歐國家加入社會主義陣營前奉行大陸法系,之後其法律操作卻好像沒出現什麼重大轉變,難免讓人質疑「社會主義法系」這個東西是否真的存在。

可是審視各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它們又確實存在着一些迥異於普通法、大陸法的特徵,梅利曼便提到:「蘇聯革命者的目的之一,就是廢除資產階級的大陸法系,代之以新的社會主義法律秩序……結果形成了一個年輕興旺但又體現着混合性質的新法系。」所謂「混合性質」,具體表現之一就是成為社會主義國家的東歐各國,在大陸法系法典形式下,吸收了普通法系判例法制的優點,這種趨勢於新中國後來的法律發展一樣有出現。

2011年,人大委員長吳邦國宣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完成。(資料圖片/視覺中國)

從形成到完善中國特色

中共建政後因文化大革命,令建設社會主義法系之路暫停。直到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工作報告中首次明確提出「逐步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獨立的法律體系」,法制建設工作才被重新提上議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一說隨之開始出現。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兩個月後,中共召開十五大確定了「依法治國」方針,並且明確提出要在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至2011年,人大委員長吳邦國宣告中國完成了這個任務,此後需要「在新的起點上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而中共認為此項工作至今天尚未完成。

在這個過程中,值得注意的是中國法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名義下,吸收了大量普通法元素;特別是於2001年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這個走向變得更為明顯,此期間內地法律學者試圖引介普通法國家經驗的著作可謂是汗牛充棟。由國務院在2011年發表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白皮書,亦稱這個法律體系「借鑑人類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充分吸收人類法律文明的成果,借鑑國外的有益經驗」。出身北京大學日語專業的李飛,也曾在1986年赴日本早稻田大學攻讀商法,將留學所得回饋於中國立法工作。

具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同時吸收大陸法及普通法的經驗。(資料圖片/視覺中國)

回顧中國法系變遷歷史進程,透露出一個重要事實是,中國所屬法系絕非固定不易,至少經歷過從傳統中華法系到西方大陸法系、再到社會主義法系、繼而在社會主義法系加入中國特色等三次轉變。大部分香港人稱中國為大陸法系國家,除顯示他們不熟稔今日中國國情外,更反映他們對中國法史欠缺基本認識,而此問題在建制派和非建制派人士都廣泛存在——前者覺得可以靠批評對方不諳大陸法爭取政治資本,後者以為自己正在香港恪守大陸沒有的普通法,殊不知吸收兼含大陸法、普通法在內的他國法律經驗,在中國法史上是家常便飯。

上文刊載於第94期《香港01》周報(2018年1月8日)《今日中國屬於什麼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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