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新華社改名中聯辦 是「通報」還是「徵求特區同意」?

撰文:黃雲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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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上周六(4月18日)三改新聞稿,導致「內會停擺」引起的「干預之爭」持續發酵,令中聯辦是否根據《基本法》第22條而設立的「中央所屬部門」之問題備受爭議。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認為,「中聯辦」於2000年由「新華社香港分社」改名之前,曾經按照上述條例「徵得特區政府同意」;不過,翻查當年特區政府回應議員質詢的說法,僅稱有關部門曾經「徵詢特區政府意見」;而翻看首任中聯辦姜恩柱所撰回憶錄,則指當年先由中央作出原則性決定,再由時任港澳辦主任廖暉「通報」特區,而非「徵得特區政府同意」。

新冠肺炎疫情持續肆虐,香港政局再掀風波。(資料圖片)

鑑於泛民「拉布」,導致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長達半年未能選出正副主席,自二月開始「理順關係」、「統一隊形」的港澳辦和中聯辦,上周罕有以「答記者問」形式聯手出擊,批評主持選舉的公民黨郭榮鏗濫用權力,涉嫌違反四年前的就職宣言。郭榮鏗等泛民主派議員則反駁指,「兩辦」無權影響或評論立法會如何運作,否則違反《基本法》第22條所訂明的「中央政府所屬各部門不得干預特區政府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中聯辦旋即於上周五(4月17日)再出招,以「四問四答」形式回應「兩辦干預」、「泛民濫權」等尖銳問題,當中提出「兩辦」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22條所指的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故有權代表中央政府就重大問題行使監督權。

不少傳媒就此向特區政府查詢,港府翌晚發表新聞稿時,原本指「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二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中聯辦及其人員均須按照《基本法》第22條第三款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然而,到了深夜11時半,港府發表修訂版本,刪去「根據《基本法》第22條」等內容,改稱「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區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中聯辦及其人員均須遵守《基本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至周日凌晨,當局再出稿補充,重申中聯辦並非《基本法》第22條第2款所指「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

中聯辦日前罕有出擊,譴責泛民拉布導致內會停擺,結果被指違反《基本法》第22條。(資料圖片)

「徵詢特區政府意見」vs「徵得特區政府同意」

「三改新聞稿」事件,加劇中聯辦是否根據《基本法》第22條而設立的「中央所屬部門」之問題的爭議。爭議主要源起《基本法》第22條第1款和第二款,即「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以及「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泛民主派認為,中聯辦是「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之一,因為它於2000年1月中旬由前身「新華社香港分社」改名之前,曾按條例「徵得特區政府同意」。

泛民說法的根據,源自特區政府於2000年1月26日回覆立法會議員的書面回應。時任立法會議員劉慧卿曾就新華社改名一事質詢政制事務局,當中問及「該機構曾否按照《基本法》第22條的精神,就更改名稱一事徵求特區政府的同意」;時任署理政制事務局局長麥清雄回應指,該機構改名前已在香港存在,並不是新成立的機構,「儘管如此,中央人民政府曾就決定聯絡辦名稱一事徵詢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而特區政府對此事並無不同意見」。

必須指出的是,當時特區政府所指的是「徵詢特區政府意見」,而非「徵得特區政府同意」。不過,翻查該辦正式公布改名前數天的新聞報道,在2001年1月10日,《明報》曾經引述「知情人士」指,有關改名決定「按《基本法》徵詢了特首辦公室同意」;但當劉慧卿向當局提出質詢後,《蘋果日報》也是沿用特區政府的回應作報道,即是「徵詢特區政府意見」,而不是要「徵得特區政府同意」。

然而,直到今天,不知何故,「徵詢意見」卻被廣泛演繹或理解成「徵得同意」,而這個「羅生門」並未完結,因為翻查首任中聯辦姜恩柱近年為《紫荊花開映香江——香港回歸二十周年親歷記》所撰的回憶錄,又有截然不同的說法。

是時候修改《基本法》了嗎?(資料圖片)

「徵詢特區政府意見」vs「向特區政府通報」

他提到,既是「新聞機構」又是「中央駐港機構」的新華社香港分社,在1980年代的工作日益繁重,因為圍繞香港主權回歸的討論愈來愈多,故新華社「實際上已作為中國政府在香港的官方代表機構進行運作」;至回歸前夕,中央作出決定,除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和解放軍駐港部隊外,新華社香港分社需要繼續存在並發揮作用,其「職能和工作方式要作些調整,使其適應香港回歸後的新形勢」,而時任港澳辦主任魯平更向候任特區政府提出,希望當局就職後,對新華社香港分社予以一定法律豁免。

然而,正是這種「名不副實」的局面,不時令新華社陷入尷尬,更有人要求其「光榮撤退」。因此,時任新華社香港分社社長的姜恩柱等人「經過反覆研究和斟酌」,率先向中央提出改名建議,並獲得接納。姜恩柱稱,當中央作出原則性決定後,先由時任港澳辦主任廖暉「向特區政府方面作了通報」,而姜也根據時任副總理錢其琛的指示,向特區政府詳細介紹新華社改名因由及改名後的具體職能。在1999年12月28日,時任總理朱鎔基召開國務院會議,決定新華社香港分社於2000年1月18日改稱「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姜恩柱說,此間的20多天內,他和相關人員分頭向各方人士作解說,包括全國政協副主席安子介及霍英東,以及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常委,以爭取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也就是說,根據姜恩柱的說法,就新華社改名一事,廖暉曾經「通報」特區政府,而他則向香港各界「解釋」——無論是「通報」或「解釋」,都和特區政府所指的「徵詢特區政府意見」有一定差異,更不是泛民所言的「徵得特區政府同意」。

當年新華社改名中聯辦時,究竟有否徵詢特區政府同意,成為它是否《基本法》第22條所管轄部門的關鍵。(資料圖片)

「不存在需徵得特區政府同意設立的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類似的「羅生門」,也見於「三改新聞稿」事件的另一爭端。泛民主派主要引述政制事務局於2007年1月的立法會文件,當中指出按照《基本法》第22條,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設立的機構包括「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解放軍駐香港部隊及中聯辦」;而至2018年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回應立法會議員質詢時,也稱《基本法》第22條》適用於中聯辦,港府亦相信中聯辦會一如既往根據《基本法》第22條訂明遵守香港特區法律。

不過,早在1999年6月,政制事務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卻有與別不同的說法。文件清楚提到中聯辦前身是新華社香港分社,而「新華社一直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港履行有關職責,香港回歸後,新華社香港分社作為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工作機構繼續存在」;文件更指出,「目前中央人民政府在港的三個機構,即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香港駐軍和新華社香港分社,均不存在需徵得特區政府同意設立的問題」。

特區政府上周六(4月18日)三改新聞稿,導致「內會停擺」引起的「干預之爭」持續發酵。(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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