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家倡無人車納「法人」投保 自己撞車自己賠

撰文:李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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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Google無人車在路上為了閃避一頭鹿,但與另一條行車線上的車相撞,誰要負責?」這問題挑戰傳統法律觀點,到底是汽車的設計者、營運者、製造者、零售者,還是汽車本身應負上責任?<BR><BR>按全球大部分地區的法律,人、商業公司、組織等皆可視為「法人」(legal person),享有權利及義務,但未能處理人工智能衍生出的問題。有法律專家提倡將人工智能機器納入為局部的法人,有助在科技日新月異的時代釐清各方責任,不過亦有人憂慮機器若成為法人,將為人提供卸責的機會。

Google聲稱其無人車遇上障礙物能減慢車速避免碰撞。(影片截圖)

曾於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任職的Google無人車計劃安全總監梅德福(Ron Medford)曾稱:「我們認為告票應發給公司,因為並非任何人作出行車期間的決定。」然而,Google團隊的信心及慷慨並非所有製造商皆有,而且正如美國《大西洋周刊》(The Atlantic)科技記者馬德里加爾(Alexis Madrigal)形容:「難道Google售出1萬架無人車,就要接收各種告票、為不同程度的意外負上責任?有什麼公司會接受這種法律責任?」

 

美國法律專家韋弗(John F. Weaver)於著作Robots Are People, Too(意譯:《機械人也是人》)內提出,為免公眾使用機械人時投鼠忌器,有必要定義人工智能(AI)機器在法律上有部分權利及義務。

Google發布影片,顯示無人車接受安全測試。(影片截圖)

韋弗更提倡,AI機器是「後果自負」的可保個體(insurable entity),其決定引起的責任受到保險保障。他解釋其願景:「無人車是一個獨立的可保個體,意外時受害者可更快獲得賠償、汽車擁有人毋須糾纏於瑣碎的訴訟。」

 

不過,有專家分析法律的部分作用是調節大眾的行為、阻嚇或懲罰違法者、為受害者爭取賠償,憂慮AI機器背起法人的部分角色,將成為大眾卸責的代罪羊。

設計顧問琼斯(Brian S. Jones)解釋:「意外歸類為『機械人的錯誤』不合理。如果責任不在人身上,將會出現大規模卸責的情況。」值得留意的是,商企在法律上也屬並非人類的法人,其行為亦由多人共同決定。

 

在無人車發展的問題上,除了有意見將AI機器納入法人之內,亦有人提出製造商應該製造車速較慢、低風險的汽車,減少意外引發爭拗的機會。更有人提出,現行的法律概念已無法追上新制度、企業、機械人的發展,應為人類以外的法人重塑法律定義,但律師卡米納(Wendy Kaminer)反駁:「若將憲法的權利局限於『自然人』(natural person,即普通人),非牟利組織、倡議團體有可能因此喪失發表言論的自由,也可能在沒有法令下被搜查。」她形容此做法將會嚴重威脅人身自由。

 

(大西洋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