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達明批政府詮釋法例「離晒譜」 人大無法理空間釋法

撰文:葉鈞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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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東地區選舉主任何麗嫦以《立法會條例》第40條為依據,裁定本土民主前線召集人梁天琦的提名無效,惹起爭議。港大法律學系首席講師張達明日前質疑選舉主任向律政司尋求意見,而不向提名顧問委員會徵求意見,做法不公允。他指,據選舉事務處周三晚回覆,梁天琦是被指沒有妥善完成《立法會條例》規定的法定提名程序,換言之,沒有法理空間提交人大釋法。但他亦批評,政府對法例的詮釋「離哂譜」,並以行政手段架空提名顧問委員會,只向律政司尋求意見,「普通法制度點可以突然加上其他法例沒寫明的條件?」

選舉主任判斷梁天琦言不由衷,雖然簽署了確認書,卻並不代表他擁護《基本法》,放棄「港獨」主張。(資料圖片)

選舉事務處周三晚指出,提名顧問委員會只能就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條例》第37條)和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資格(《條例》第39條),向選舉主任提供意見。然而,獲提名為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則載於《條例》第40條,當中訂明候選人須簽署提名表格內示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的聲明,提名顧問委員會並不會處理候選人是否妥為完成法定提名程序的問題。

張達明日前曾憂慮裁定提名無效的參選人提出選舉呈請後,會引來中央強行釋法,但他昨晚(3日)在Facebook上表示,選舉事務處的回覆,變相承認梁天琦提名無效只基於他沒有按《條例》第40條妥為完成法定提名程序,所以法庭日後在處理選舉呈請時,只需處理本地法律的解釋,不牽涉《基本法》,故中央沒有法理空間進行人大釋法支持選舉主任的決定。

張達明認為爭議點僅在本地法例,中央沒有合理空間進行人大釋法。(網上圖片)

張達明又認為,梁天琦已按照法定提名程序規定,提交已簽署的法定聲明,表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質疑選舉主任的決定荒謬,「任何一個有常理及良知的人,也無法得出他沒有妥為完成《立法會條例》第40條規定的法定提名程序的結論吧?」

他接受《香港01》查詢時,亦批評政府以《立法會條例》第40條規定的法定程序去達到政治目的,在法定聲明的要求上,強行加上選舉主任信納為真誠地作出聲明的條件,做法離譜,「普通法制度點可以突然加上其他法例沒寫明的條件?」

選舉主任無權撤銷候選人提名

對於有數位裁定提名有效的候選人,例如青年新政游蕙禎、熱普城的陳雲和鄭錦滿等,都分別表明支持港獨和香港建國,更顯出梁天琦的情況似是被政府針對,張達明則指,按照選舉事務處的答覆,已獲確認提名有效的候選人在選舉前不能因提倡港獨,而被選舉主任根據《條例》第42B(4)條撤銷其有效提名資格,因該條例只適用於「候選人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情況,不適用於候選人沒有妥為完成《條例》第40條規定的法定提名程序,所以選舉主任確認候選人提名有效後,便沒有權力再引用《條例》第40條撤銷其提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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