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店職員網戀13歲女!24小時內3次性交 刑事要坐監民事需賠錢
撰文:田中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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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發生性侵兒童案。新北1名便利店男店員在網上認識1名13歲女網友,雙方成為男女朋友,農曆新年假期期間,2人一起出遊過夜,24小時內發生3次性行為,女童家長事後驚悉事件怒提告。男被告刑事和民事訴訟皆輸,不但被判囚3年6個月,而且要向受害人一方賠償57萬新台幣(約14.5萬港元)。
24小時內發生3次性行為
台媒於今年10月報道,案件在新北地院進行審理,26歲張姓男子在便利店(台稱超商)擔任店員,2023年11月初透過網路遊戲認識1名年僅13歲女童,雙方之後交往。2024年農曆新年假期期間,張男邀請小女友一同出遊,雙方不但共處一室過夜,而且24小時內發生3次性行為。女童家長事後得知事件後報警提告,索償100萬新台幣(約25萬港元)精神慰撫金。
判囚3年6個月 賠償57萬新台幣
由接受調查至案件在法庭審理期間,張男一直承認罪行,法官今年5月裁定被告「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名成立,判囚3年6個月。民事索償方面,法官近日作出裁定,判處被告向受害女童及其雙親賠償總共57萬新台幣(約14.5萬港元),案件仍可上訴。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