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公開發文反對改革開放的擬開除

撰文:王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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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中國人大網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全文,面向社會徵求意見。草案第三章以2000餘字的篇幅,明確了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其中,公開發表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處分。

今年8月下旬,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進行了審議。10月8日,中國人大網公佈草案全文,面向社會徵求意見。

8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在北京主持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閉幕會。(新華網)

為體現政務處分事由法定的原則,草案第三章系統梳理現有關於處分的法律法規,從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的違法情形中,概括出適用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參考黨紀處分條例的處分幅度,根據行為的輕重程度規定了相應的處分檔次,並分別針對職務違法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規定了兜底條款。

草案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散佈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的;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中共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對於公開發表反對憲法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草案規定,給予開除處分。

違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撥破壞民族關係亦將處分

對於違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挑撥破壞民族關係等行為的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草案也明確要給予開除處分,具體情形包括: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違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挑撥、破壞民族關係,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

而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以外的其他參加人員,草案規定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