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醫藥條例明年5月出台 「禁止詆毀中醫藥」條款被刪除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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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周五(27日)通過《北京市中醫藥條例》(下稱《條例》),要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對中醫藥作虛假、誇大宣傳。《條例》自明年5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發展中醫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起草時曾明確提到詆毀、污衊中醫藥的行為,將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度引起輿論爭議,惟相關條款最終刪除。

《條例》要求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對中醫藥作虛假、誇大宣傳。 (中新社)

《條例》規定,市、區政府應當將中醫藥服務納入北京市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將適宜的中醫藥服務項目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將中醫藥防治納入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加強中醫藥應急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將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納入北京市應急救援隊伍;在政府舉辦的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應按照標準建立感染疾病科。

《條例》要求,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展開中醫藥知識宣傳時,應聘請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講解。(新華社)

《條例》要求,舉辦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企業,應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為「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企業不得開展醫療活動,不得進行帶有醫療性質的宣傳。

此外,開展中醫藥文化宣傳和知識普及活動,應符合中醫藥文化內涵和發展規律。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對中醫藥作虛假、誇大宣傳,不得冒用中醫藥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條例》最終刪除禁止詆毀、污衊中醫藥等條款。(新華社)

《條例》的徵求意見稿原本規定禁止詆毀、污衊中醫藥以及詆毀中醫藥入刑等條款,但有關條例最終被刪除。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稱,禁止詆毀中醫的條款之所以引發爭議,是因為任何科學都需要面對討論和批評,無論是中醫藥抑或西醫藥都不能例外。

他表示,科學的本質是要面對質疑。有關條文被刪除,表明在制定地方性法規過程中,公眾參與、開門立法、廣泛聽取意見的機制是有效,體現立法者回歸常識、尊重科學,更有助於中醫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