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教室】美國「制裁之網」管很大 力度強過聯合國

撰文:洪怡霖 許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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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財政部8月7日宣布制裁11名中港官員,當中包括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及中聯辦主任駱惠寧等人。美國的制裁體系是如何?與聯合國的制裁有何不同?下面讓我們一同了解更多關於美國制裁體系的資訊。

美國財政部在8月7日的聲明中指出「今天行動的後果是上述個人以及所擁有的任何實體的所有財產和財產的權益,不論是直接或間接、50%或以上、是由他們個人或是與其他被封鎖人士持有,亦不論是在美國,或由在美國的人持有或控制,都是被封鎖,以及須向外國資產控制室(OFAC)報告。」

財政部又稱,除非獲得OFAC發出的一般或特定許可的授權或獲得其他豁免,否則OFAC的法規通常禁止美國人或在美國境內(或過境)的人,在美國進行所有涉及指定人士或其他受封鎖人士的任何財產或財產中的權益的交易。

內文亦寫道:「這些禁令包括禁止任何被封鎖人士為自己或為自己的利益做出、接受,或受益於任何資金、貨品、服務的貢獻或提供,或是從該等人士手上接受任何資金、貨品、服務的貢獻或提供。」

▼美國制裁中港官員名單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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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AC是什麼?

根據美國務院網站,經濟制裁政策與實施辦公室(Office of Economic Sanctions Policy and Implementation)維持和執行制裁的目標,是對制裁對象造成最大的經濟影響,以及盡量減少對美國經濟利益的損害。它向財政部和商務部提供實施制裁方面的外交政策指導。

美國財務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OFAC)在管理和執行美國許多制裁計劃中擔任主要角色。美國會為達到不同目的,而通過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實施一些經濟制裁計劃。這些目的與該國外交、經濟、國家安全及人道主義等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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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式制裁之強

美國的制裁措施有影響範圍廣、力度大以及影響大三個特點。

財政部不定期公布受制裁的實體和個人名單(SDN List),目前列入制裁名單的實體和個人約6300個。

美國在制裁方面的法律涵蓋面廣、是包括經濟和貿易,且懲罰力度極大的制裁網絡,在全球造成的影響力甚大。美元是主要的國際結算貨幣,一旦成為被列入美國制裁名單的對象,就會陷入一個覆蓋面廣又無形無狀的「制裁之網」。被制裁者在美國可施展影響力的範圍內,會面臨包括可能無法在國際市場進行融資、募資等金融行為,以及財產轉移會面臨受限。

聯合國的制裁措施與美國的不同,聯合國的多為針對一些特定的個人和實體,而非全面制裁某個國家。

聯合國制裁

聯合國的制裁措施與美國不同,根據聯合國網站介紹,安全理事會可以根據《聯合國憲章》第7章採取行動,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憲章第41條寫道,制裁辦法中涵蓋不涉及使用武力的各種強制措施選項。

安理會按照不一樣的目標而採取不同形式的制裁措施,有全面的經濟和貿易制裁,以及一些更有針對性的措施,如武器禁運、旅行禁令以及金融或商品限制等。

安理會實施制裁是旨在支持和平過渡、預防違背憲章的變化、制衡恐怖主義、保護人權以及推動防止核武器擴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