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法】油價穩如泰山 研究報告發表一年燃油價格未見回落

撰文:林嘉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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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競爭事務委員會(下稱競委會)發表香港車用燃油市場研究報告後,有運輸業界直指競委會是無牙老虎,委員會主席胡紅玉當時回應指報告可向油公司施壓,然而,這種「壓力」真的存在嗎?報告中指出燃油市場競爭運作有問題,包括每個零售商所有油站的燃油價格相近,本地車用燃油市場高度集中在現有經營者,令有意加入的新經營者進入市場的門檻提高,不利競爭,但以上並不構成反競爭行為。此乃《競爭法三年》系列專題報道之四

車用燃油價格向被指持續高企,且價格一致,油公司有「合謀定價」之嫌。(羅君豪攝)

陸路交通運輸業大聯盟召集人蔣志偉在《競爭條例》實施前,已到競委會請願要求調查油價問題及市場經營。及後,競委會的報告一出,蔣志偉對報告感到失望,他堅信不同油站油價定價劃一,是涉嫌合謀定價的佐證。

事隔一年,燃油市場有沒有什麼改變?

蔣志偉認為:「油公司依然壟斷,無視競委會的存在。」他口中的壟斷,仍然是油公司提供予大車隊的折扣遠比小車主高。他引述,油公司給予大車隊的折扣高達50%,但小車主最多也只是20%,當中的差異除了突顯折扣優惠不透明及不公平外,還可以看到燃油價格的確存在相當大的減價空間。「油公司有權這樣做,因為他們是做生意。但政府卻任由他們不減價,繼續濫用市場的優勢。」

報告無力 研究純調查

在進行市場研究時,競委會雖要求油公司交出資料,部分卻未回應,故競委會未能取得如蔣志偉提出的折扣優惠資料,難以估計折扣對於油公司零售利潤的影響。

《競爭條例》列明,只有在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才能要求涉事人員或企業交出文件及資料。換句話說,單純的市場研究不在此列。無權強制被調查的對象交出資料,以及報告沒有約束力等先天因素,使報告注定只會是一紙研究,難有作為。

參與起草《競爭條例》的鄭建韓教授表示,競委會在進行市場調查時沒有強制的搜證權,難以進行一個全面的研究。(吳鍾坤攝)

參與起草《競爭條例》的港大法律系副教授鄭建韓說:「假設油公司有合謀定價,證據也不會是缺乏搜證權力的競委會所能搜集到。」他指出,「消費者對汽車燃油市場的微言不是香港獨有,是全球性的,但最後只有很少地方的競爭法機構可以立案判斷油公司有合謀定價。」這些少數成功例子,包括捷克在2001年突擊搜查油公司辦公室,檢獲電郵訊息及電子文件,證明六間油公司合謀定價,抬高油價至同一水平,涉事油公司共罰款1,000萬歐元(約8,940萬港元)。新加坡在2016年亦曾進行類似調查,不過找不到任何證據證明油公司有合謀定價。

在研究報告中,競委會也引用數據,指出其他地方的60間競爭法機構,有58間作市場研究或一般調查時,均擁有法律授權向第三者索取資料。當大部分競爭機構進行市場研究時均有搜證權力,仍未必能夠證明反競爭行為存在,更何況是缺乏取證權力的香港競委會呢?

複製英國機制 卻忽視搜證權

據鄭建韓的說法,香港的市場調查機制源自英國,卻沒有「照辦煮碗」地複製──欠了部分權力,「英國當局進行市場調查時有權問相關公司取證據。」英國《2002企業法》174條中提到,有關當局不論是進行市場研究或正式調查,均可要求任何人提交證據及作供,若拒絕,最高可判處罰款30,000歐元(約26.8萬港元),或最高監禁兩年。而執法機構提出的建議,有關企業必須執行。「另外,英國完成調查後,執法機構可要求被調查的公司改變行為,還可以要求變賣相關公司的資產,用以重組市場,於市場上注入競爭。」種種權力缺失,便是香港競委會的市場調查報告淪為一份顧問性質報告的原因。

據我所知,(政府)不想這個機制太powerful,怕太過干擾商界的運作,怕太過影響營商環境。
《競爭條例》草案工作小組主席鄭建韓

面對機制上的先天漏洞,鄭建韓建議引進英國這類型的權力,不過,他也坦言,英國的機制在世界上走得最前,香港未必可以完全複製。即便如此,難道有關官員並沒有預視到,一份沒有權力的市場研究報告只會淪為紙老虎嗎?既然有,為何仍然不在最大限度中參考國際經驗呢?鄭建韓留下了這麼一句:「據我所知,(政府)不想這個機制太powerful,怕太過干擾商界的運作,怕太過影響營商環境。」

上文節錄自第144期《香港01》周報(2018年12月31日)《競爭條例實行三年 自由市場不自由 反競爭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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