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政治性質的「8.5罷工」 能受罷工權保障嗎?

撰文:郭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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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盟主席吳敏兒估計,「8.5罷工」共有35萬人參與,又形容這是第一次由市民發動的罷工,點起了「新形態抗爭方式」,但在這些高度評價背後,我們卻必須看到這場運動本身存在着不少問題,甚至可能折射出香港人對罷工作為一種抗爭方式的認識仍很有限。

工會缺席最前線 勇武派沖淡罷工

比較香港近年的罷工行動,「8.5罷工」一個值得注意的奇怪現象,是工會團體角色相對薄弱。職工盟事前發表的聲明實際僅有一連串的「呼籲」,例如呼籲僱主響應罷市、體諒僱員,呼籲僱員參與罷工、邀請同儕,呼籲工會爭取資方支持,呼籲受不合理對待員工求助等;至於參與這場運動的工會團體,大多數只是表示支持成員罷工、呼籲員工響應云云,當中像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那樣直接以組織名義參加的例子少之又少。吳敏兒曾表示有26個工會表態會響應,但這個數字在全港近千的職工會總數可謂微乎其微,所以一個合理的推測是,當天響應罷工者許多都屬於自發參與,並非經過任何工會組織行動。

「8.5罷工」是一場沒觸及勞工權益的純政治性質罷工。(余俊亮攝)

不得不提的是,「8.5罷工」各區集會與「不合作運動」基本上是同期進行,且集會很快演變為「勇武派」的佔據和示威行動。縱使三者嚴格來說並非同一碼事,大部份罷工者應該也無意加入「不合作運動」或「勇武派」行列,但在外人眼中只會將它們等而視之。特首林鄭月娥當日早上在記者會批評:「有人可以選擇罷工,但亦應該尊重別人上班的自由……今日不少想上班的市民已因鐵路服務受到『不合作運動』的影響而未能夠上班。」次日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新聞發言人徐露穎也說:「他們的所謂罷工是通過大面積堵塞交通,讓大家無法正常上班,讓很多店舖無法開張,從而變相地形成了罷工的現象。」這些效果未必是罷工者本意,但還是反映了當日發生的部份事實。

以上兩個出現在「8.5罷工」的現象無疑很值得我們反思。對於工會組織角色淡薄,有論者認為這仍是香港工會組織缺乏代表性的結果,因為大部份工會成員稀少、資源短缺、結構鬆散、力量分散,無力動員多少人參與這場全港性的罷工;對於罷工效果遭沖淡,也有人提出這是「兄弟爬山,各自努力」策略的限制,「無大台」的佈局令「和理非」、「勇武派」各有各做,結果雙方行動可能互相干擾,譬如彼此搶奪媒體焦點或抵銷另一方行動的作用等。這些解釋固然有合理之處,但它們探討的都不是「罷工」本身,而是在此之前一直就存在的其他問題。本文希望在這裏提出的,是請大家將目光放回「罷工」一事之上,並且還要大膽承認一點:「8.5罷工」並不是一場合格的罷工。

忽略了勞工、經濟議題,嚴格來說難稱得上是一場合格的罷工。(張浩維攝)

不符合國際標準

雖然一眾高官與各方人士都稱8月5日的事件為「罷工」,但跟「6.12」警民衝突能否定性為「暴動」的問題一樣,它是否算得上「罷工」依然要看法例定義。根據現行《職工會條例》,「罷工」指「一群受僱用的人經共同協定而停止工作,或任何數目的受僱用的人因發生糾紛而一致拒絕、或經達成共識而拒絕繼續為某僱主工作,作為迫使他們的僱主、另一人或另一群人的僱主,或任何受僱的人或一群受僱的人,接受或不接受僱傭條款或條件或影響僱傭的條款或條件的方法」,換言之法律上的「罷工」基本只能出現於勞資糾紛背景下。像「8.5罷工」那樣從政治訴求衍生出來、參與者不乏請假而來且牽涉未受僱學生的運動,在現行法律裏可能根本不被當作「罷工」,作為合法組織的工會想要參與自然易受各種掣肘。

「8.5罷工」那樣從政治訴求衍生出來的,在現行法律裏可能根本不被當作「罷工」(余俊亮攝)

即使按照國際標準,「8.5罷工」是否屬於受一般認知罷工權保障的活動也有疑問。根據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理事會結社自由委員會(下稱「結社委」)的決定,「純政治性質的罷工」並不在1948年《結社自由和保障組織權利公約》和1949年《組織權利和集體談判權利公約》保障範圍之中。由於「8.5罷工」的要求仍停留在五大訴求,即按照立法會議事規則撤回《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修訂草案、取消標籤6月12日警民衝突事件為「暴動」、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警民衝突與元朗暴力襲擊、釋放和承諾永不起訴被拘捕的示威者,以及2020年實行「雙普選」,它似乎還是一場沒觸及僱員工作內容的純政治性質罷工。

深入查考「8.5罷工」一些細節,同樣可看出這場運動的組織者及參與者未必很了解本地及國際的「罷工」規則。譬如當天出現在港鐵沿線或主要交通幹道堵路阻撓他人上班的示威者,他們廣義上可視為是次運動的罷工「糾察」(picket),然而結社委有關「糾察」行動的原則是必須和平、不能干擾公共秩序,且不能用暴力或強迫手段干預非罷工者的工作自由。此外,「8.5罷工」前後有人提倡將罷工範圍限制在機場航運業,這種策略也沒考慮到結社委從1985年就將空中交通管理列入可合法排除享受罷工權的「必要服務」(essential service),而本地《勞資關係條例》也規定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頒佈「冷靜期」(cooling-off period)命令,強制中止或推遲一場影響較大的罷工最高30至60天。

港人對罷工認識不足

由此可見,這次「8.5罷工」帶給香港人最大的教訓,是提醒我們很多人對罷工的認識尚有許多不足之處。一方面,這場運動的反對者多數假定罷工只存在於勞資糾紛,殊不知結社委雖沒認同「純政治性質的罷工」,但它卻承認勞工、工會問題很難跟現實政治完全區分開來,並指出罷工權不止需處理工業糾紛,還要讓工人及其組織表達對影響自身權益的經濟和社會議題的不滿;罷工權保護的職業與經濟權益更不限於改善工作環境與集體索償,也涉及尋求「經濟和社會政策問題的解決方法」。只要不是完全脫離勞工、經濟議題,一場罷工便稱得上是合格和符合國際標準;「8.5罷工」未能做到這點,不過其缺失並不在於涉足政治議題,而在於忽略了勞工、經濟議題。

「8.5罷工」前後有人提倡將罷工範圍限制在機場航運業,這種策略也沒考慮到結社委從1985年就將空中交通管理列入可合法排除享受罷工權的「必要服務」。(美聯社)

回顧香港歷史上數次政治罷工,它們或多或少都牽涉經濟權益,像1844年反對《人口登記條例》罷工,儘管由不欲與華人並列的白人主導,不過華工甘願呼應他們卻是要抗拒高昂的登記費用;1863年轎夫罷工表面上反對《車馬轎管理條例》對其服務質素管束太嚴,實際重點還是對徵收牌照按金費不以為然;1887年轎夫再度罷工指控新版《車輛規例》強迫領牌拍照屬於歧視華人,但從人力車夫們反而支持條例一事可見,轎夫主要仍為生計考慮,原因是抬轎需兩人一組而難以找尋有執照的替工頂替;1895年散仔館的苦力罷工反對《公共衞生條例》,當中既有編號登記安排讓他們感覺其地位有如囚犯、娼妓之故,同時亦有對港英政府未來借助相關措施徵收人頭稅的恐懼。

坊間近來已經有人指出「8.5罷工」後的同類運動需要扣連至勞工、民生方面的議題,例如社會主義行動成員左仁便呼籲下一輪總罷工要考慮增加停建「大白象」基建、利用公帑興建公屋、擴建公立醫院、增加教育及托兒服務資源、改善教育及醫護工作條件、大學全面免費教育等訴求,以吸引更多人加入罷工。這類聲音為何並未獲得示威者的太大迴響,值得大家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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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節錄自第175期《香港01》周報(2019年8月12日)《從「8.5」反思罷工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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