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戴耀廷對話──和平非暴力原則毋須恪守了嗎?

撰文:黃奕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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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6日,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佔中三子」之一戴耀廷發表了「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信念書,希冀藉由公民抗命的方式爭取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信念書中提到,「爭取在香港落實民主普選所採取的公民抗命行動,雖是不合法,但必須絕對非暴力」,戴耀廷在入獄前接受訪問時曾強調,每人有不同信念,而他堅持的是和平、非暴力抗爭,他只會推動這個,不會參與贊成暴力的公民抗命運動。
然而今年10月15日,戴耀廷對外發表了《反抗專制與政治潔癖》一文,文中提及面對現時《逃犯條例》修訂所引發的一連串社會抗爭,抗爭者必須恪守一些政治道德標準,但不用將此標準訂之過高,只要不違背爭取公義的目標即可。距離佔領中環已經過五年,這期間是否也讓戴耀廷產生了不同的看法與轉變?

2014年9月28日凌晨戴耀廷正式宣佈「佔領中環正式啟動」。(資料圖片/路透社)

「我自己還是會遵從和平的原則,這是我對自己的要求,和你怎麼看其他人做什麼是兩回事。」當問到戴耀廷是否認為,在目前社會狀態下已不需再嚴守和平非暴力原則時,他開宗明義便強調,自己對於和平抗爭的信念仍未改變,只是當社會出現重大轉變,某些人採取較為激進的武力時,不應一味譴責謾罵,而是嘗試理解在不同社會背景下,社會運動的運作是否也要跟着作出調整。

「我有一些不同的反思,過去我們太過強調跟從自己認為對的原則,所有人都應該跟着這個原則去做,沒有跟隨就是錯的,在2014年是有這種想法。」戴耀廷停頓了一下又解釋,其實佔中時這種原則也沒有很強烈,只是判斷在相對保守的香港社會,要推動公民抗命極為困難,只能訂定較高的標準,讓更多人接受這場運動。

戴耀廷強調自己對於和平抗爭的信念仍未改變。(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社會難謂公義 可放寬暴力界定?

他提到,當初公民抗命所參考的模式,是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 Jr)及羅爾斯(John Rawls)所要求的定義與條件,而兩人談及公民抗命時的背景,都是以一個接近公義的社會作為前提。如今香港正慢慢墮落,已難謂是個接近公義的社會,繼續緊抱原先標準去看香港的社會運動太過「離地」,反而讓許多無法達到抗爭要求的人被邊緣化,如同美國民權運動時極端路線的麥爾坎.X(Malcolm X)被非暴力的馬丁路德金邊緣化一般,但其實民權運動的成功,兩者都功不可沒。

若真如戴耀廷所言,香港在警察與制度暴力之下,已處於「難謂公義」的社會,他為何還要堅持以和平非暴力的方式進行抗爭?

「這是我個人信念的問題,源自於我的基督教信仰,但就算讀同一本聖經,大家也會對內容有不同見解,同樣是基督徒,有些人可能堅持和平非暴力,有些人可以不完全接受和平方式,所以我們要分別我要求自己跟要求別人,不一定會是一樣的。」

戴耀廷指出,香港在警察與制度暴力之下,已處於「難謂公義」的社會。(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何謂「有原則暴力」?每人標準不一

戴耀廷解釋,他自己對暴力的使用訂了很高的標準,但沒有權利以同樣的標準要求他人,有些人或許標準比他更高。他舉例,如果今天有人對他進行攻擊,他只會防衛或逃離,而不會反擊攻擊者,若是一名孩童受到生命威脅或身體受到傷害,他一樣會為了解救孩童攻擊施暴者,但在完全和平主義者眼中,他這種行為同樣難以接受,每個人對於使用暴力的原則與標準都不盡相同。

他強調,當香港在趨近不公義且制度暴力的情況下,要求抗爭者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要暴力已不切實際,但也不代表可以使用任何、任意的暴力,而是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有原則的違法使用暴力」。

但在極其複雜的社會情境之下,警察以暴力制服示威者可以解釋為「情況危急下的適當反擊」、「維護社會秩序所必需之行為」;激進示威者同樣會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對抗暴政」、「表達訴求」,不論警方或示威者,每個人必然都認為自己的暴力行為是為達一定目的而情有可原,如果每個人的標準不一,那所謂「有原則的暴力」,其界定是否過於浮濫?

如果每個人的標準不一,那所謂「有原則的暴力」又如何界定?(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這就是大家要討論的事情,大家使用暴力的原則是什麼?現在這個討論還不夠,我們需要一個公共討論的過程,把所有相關資訊都掌握後,大家去討論什麼情況下應該做出什麼判斷,凝聚出多數人的共識去影響較為激進的示威者,這也是我寫這篇文章的初衷。」

和理非應帶出討論 反思使用暴力

馬丁路德金所提出完全非暴力的標準,在戴耀廷看來已難適用於香港,但香港也不應該因此走向極端暴力,他說,撰文的目的就是希望提出一個自認較一般人更高的標準要求自己,並帶出大家的討論。他承認在目前的狀況下,要能理性討論使用暴力的界線與原則並不容易,但如果每個人都仔細思考過後才有所行動,可能會有更好的結果。

他指出,政府常呼籲「和理非」應與勇武割席,並對暴力情況予以譴責。但「和理非」的責任不在於譴責或阻止激進示威者的行為,尤其在社會不公義的情況下,政府同樣縱容了制度暴力的產生,「和理非」沒有權利與責任,更沒能力阻止他人行使暴力。戴耀廷認為,「和理非」只要理解激進示威者的想法,嘗試說服他們「你的想法不一定是對的」,並提出多數人能贊同的原則,便已做到該做的事。

戴耀廷認為,目前最困難的地方在於,當抗爭者把焦點對準政府的制度暴力時,對於何時能使用怎樣的武力已經難以判斷。以他自身的標準,有原則的暴力應該僅限於正當防衛的情況,且只能使用對等的武力,並在達到目的後就應停止。

馬丁路德金所提出完全非暴力的標準,在戴耀廷看來已難適用於香港。(資料圖片/張浩維攝)

「譬如有警察在拘捕示威者,你如果認為拘捕不合理,尤其是現在沒有人相信警察的時候,你要把這個人救出來,那只要做到能救出這個人的武力就足夠了。如果這個警察是落單的,沒有去攻擊或拘捕任何人,就讓他走了吧。或是示威者為了減緩警察行進速度把汽油彈扔在地面,那或許可以接受,但如果是扔在警察身上,那這手段已經超過了,因為警察還沒施用致命的武力,所以一切還是要問你自己的原則,你要解釋為什麼要做到這個地步?要達成什麼目的?這個方法是否符合手段?」

情境背景複雜 如何形成共識?

假想多數人都形成共識,與戴耀廷相同,把原則設定在緊急防衛的情境下,才能以適當、有效且對等的武力防衛,但每個人對於緊急的定義都不盡相同,有些人覺得等警察出手後再防衛就好,有些人可能覺得一看到警察就要圍堵,讓他無法找同伴增援,甚至有人會聲稱,對警察或白衣人的攻擊,也是為了避免日後受到對方暴力報復的做法。當社會背景如此複雜時,每個人在當下總會在大原則下做出最有利於自己的解釋,這原則要訂到多麼細緻明確,才有可能形成標準一致的規範?

「所以除非你是絕對的和平主義者,連破壞物品也當成是暴力,不然在每個人對防衛危險的主觀認知不同時,真的很難做出判斷。」

戴耀廷認為每個人對於使用暴力的原則與標準都不盡相同。(資料圖片/羅君豪攝)

戴耀廷承認,在他文中引述的《A Duty to Resist: When Disobedience Should Be Uncivil》雖然對此有深刻的分析,但也只是說明了當政府縱容制度暴力去威脅其他人的生命安全時,可以使用有效對等的武器去抗衡,但對於具體的判斷同樣沒有太細節的說明。

「但其實你看到有些抗爭者會出現『私了』的情況,也有人會去保護那些被打的人。如果再發生有些人已經沒有攻擊力了還被繼續毆打的情況,卻有更多人去保護的時候,代表民眾希望這種情況不再出現,也代表大家反思的能力慢慢成熟了。不需要大家寫出來說我們同意什麼,看具體的行為就能知道,大家是不是接受了某個原則。」

戴耀廷認為,目前最困難的地方在於,當抗爭者把焦點對準政府的制度暴力時,對於何時能使用怎樣的武力已經難以判斷。(余俊亮攝)

他強調,沒有大台不代表大家形成不了共識,這場抗爭具有自學、自我修正的能力,他的撰文絕非要鼓勵使用暴力,而是批判政府與絕對和平主義者的說法太過「離地」,並希望「和理非」能討論使用暴力的原則問題,也讓前線藉此反思合理的界線。

在示威者心中,「公義」兩字可能早已遙不可及,但示威者或許也能從戴耀廷的說法中思考,我們的行為是否基於一直以來所深信的崇高理念、是否為了達成嚮往中的理想社會,抑或在對抗強權的過程中,使得我們與心目中強權的模樣愈來愈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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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節錄自第186期《香港01》周報(2019年10月28日)《與戴耀廷對話—和平非暴力原則毋須恪守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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