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下次不選他 懲罰的是選民自己?

撰文:郝子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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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員經選舉產生,對其選民負責,因此也會在下次選舉結果中為自己任期內的工作和行為負責。但選民們需要的恐怕不止於此,何況問責精神也並非如此。問責的重點應該放在「擔責之後」,找出原因,汲取教訓,改正並改進。從問責官員的下台到區議員的落選,並非只是問責的終點,而只是其中一個結果。若只指望四年後再次選舉來判斷區議員的工作和責任,不僅令選民誤信「下次不選他(她)」是唯一解決辦法,此外別無他法,還會將對區議員身份的想像及要求轉移至更加關注其私人方面或額外要求,而非其本職工作。

承接上文︰僅靠「勸喻」與「提醒」 區議員談何問責?

今次疫情中,不少區議員自己貼錢為市民採購防疫用品。(資料圖片/鄭子峰攝)

區議員「小恩小惠」的印象、「街坊保姆」的形象還未消除,今屆區議員被又被部份選民賦予了「活神仙」的身份要求。2019年區選中的區議員普遍具有年輕化、素人化的特徵,豈知剛上任就遇上堪比「沙士」(SARS)的公共衞生危機,於是滿懷政治抱負的代議士們在「口罩之亂」中被迫變身為幫助當區街坊採購口罩、消毒水甚至食品的「代購士」。觀塘區區議員李嘉達為了購買防疫物資,墊支約20萬元,但其中預有5萬元要「倒蝕」;深水埗區議員李庭豐、江貴生稱自己來自小黨派,沒什麼資助,只能自己掏錢補助街坊,但還被街坊指罵採購、安排不力;青衣的素人議員張文龍也發文稱,很多人誤將區議員當「活神仙」:「只要我們選中,明日就會有民主;只要我們存在,就會變出口罩、火酒、漂白水。」 當「我投了一票給你」成為了要求區議員做與本職不相關事務的理由,其本職也就被人漸漸遺忘。難以想像下次區選時是否有區議員因未能滿足疫情時口罩採買要求,失去街坊信任而落選。這也是將一切推給「下屆再投票」的惡性循環,同時,選民自己非但得不到更有質素的地區服務,更會令自己手上的一票愈發盲目。

葉國謙表示:「我們之所以學習西方的民主投票制度,就是要有『做得不好就把你換掉』的基本大方向。但具體是哪裏不好,誰要負責,該怎麼改進,關於這些問題的進一步檢討是沒有的。」除了完善上文所指的「含糊其辭」的條文外,葉國謙認為,從長遠來看,重要的是令民眾知道區議會是做什麼的,區議員肩負什麼樣的責任、如何負責。要把對這些問題的了解擴大到每個市民,才能提高選民對「高質素民主制度」的理解。而他所言的「高質素民主」,不僅僅是用選票換人,更是問責精神中「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並加以改善的重點所在。那麼,應如何才能知其責,問到責呢?

葉國謙認為,重要的是令民眾知道區議會是做什麼的,區議員肩負什麼樣的責任、如何負責。(資料圖片/張浩維攝)

問責非靠一己之力

問責的第一步,要先明確「有何責」。本港地區治理位置特殊,不屬政府內部架構,也非單純民意組織,而是連接二者的公共機構。民政事務總署,區議會及其委員會都要對其有明確指引,而不是將所遇到的問題強行套入現有條文中。「文對題」即指對不當事件的處理辦法,有其相對應的依據,而不是天馬行空地用無法服眾的指引來強行嵌套。譬如一些區議員選擇性服務選民的行為,或許罪不至觸犯「行為失當」,但應有明確指引來判斷其正確與否、應如何處置,也就不至於出現有人喊「好嘢」,有人罵「DQ他」,有人知其錯但一言不發給予默許等情況。

時常出現的「某某某區議員應被DQ」的說法,來自於早前被提出的「修改法例設立罷免機制」的建議。2002年,因當時區議員騙房津、欠債破產、出入風月場所或嫖妓等道德操守相關事件頻發,為懲罰失德議員,區議員問責性及工作效率工作小組首度提出建議:獲當區四分之三的區議員同意後便可譴責或警告失德議員。結果或會影響其爭取連任。各區議會亦有共識,認為政府應主動修改法例設立罷免機制,但由於擔憂罷免機制會變成黨派對付另一方的手段,未有在報告提出。小組還無法就何謂「損害區議會形象」達成共識,只好交由各區自行制訂操守指引。然而時至今日,各區相關的操守指引未見蹤迹,《操守指引》、《酬津指引》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中的相關條例,仍然無法對所提及行為「達成共識」。

區議員們若想成為有水平有質素的政治人物,需謹言慎行,具備自我檢討和反思的能力。(資料圖片/梁鵬威攝)

葉國謙當時也表示在既有法例下,區議會難以對損害區議會形象的議員採取任何行動,到最後也只會不了了之。這樣的難題延續至今日,葉國謙對此表示無奈:「如果要改進制度上的一點,就一定要有立法才行。立法會議員會有相應的對個人行為負責的處理辦法,但區議員如果也要有的話,就需要將此討論帶進立法會。但我只能說,這(立法)不容易。」立法或完善條例雖不易,但也容不得再拖下去,十八年前討論的問題還是未能解決,還要再等多少個十八年?

選民也應加強對當區區議員的監察。過去選舉時,民間成立不少監察小組,但之後就沓無音訊,殊不知監察選舉過程只是開始。有條例依據,有監督力量,有實際執行,才能令問責有意義。正如2015年區選時成立的區議會監察小組就是民間監察組織之一,其認為區議會雖只是「諮詢機構」,實際權力不大,但影響力不可小覷,故需要來自公民社會的力量去監察其運作。其召集人更表示,當市民發現自己參與社區事務能夠改善到實際生活,便會意識到政治並不遙遠。監察區議員的表現,既是選民的權利也是義務,學者梁啟智也在《香港第一課》一書中提到:「沒有監督,選民對區議會的工作和區議員的表現就不能有準確的理解和評價。」有了問責,才會令區議會從觀念及事實上扭轉「無牙老虎」的形象,促政府放權區議會的同時,區議會、區議員及選民要先「放權」給區議員,知其責並能問其責。

除外界力量約束之外,區議員自身亦應端正自己的服務心態,不可鑽制度的空子從中牟利,更要明白自己「服務當區選民」的從政初心。有政治抱負或是肩負政黨擔當的區議員們,若想成為有水平有質素的政治人物,需謹言慎行,具備自我檢討和反思的能力,檢討自己的行為是否太過火,但如果不具備這項能力,就要面臨被問責的後果—或會影響連任結果,更會增加從政之路上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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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節錄自第213期《香港01》周報(2020年5月11日)《僅靠「勸喻」與「提醒」 區議員談何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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