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也可為記者 但非全部也是傳媒(下)

撰文:凌益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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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媒體興起時,政府曾拒絕承認網媒記者,不許他們到政府記者會、特首選舉等官方活動採訪。直至2017年,政府新聞處有條件接納部份網媒,包括必須辦理報刊註冊手續、定期更新網站、要有編輯和記者任職。總的來說,政府是把對識別傳統傳媒的標準延伸至網絡世界。

承接上文:人人也可為記者 但非全部也是傳媒(上)

即便是私人機構舉辦記者會,也各有名單,按其準則邀請他們認可的傳媒。當他們舉行新聞發布會,但又排拒部份記者在門外時,這很難說是新聞自由的問題,也不一定與他們如何定義記者有關,可能純粹是他們對新聞發布會的目的、場地的考慮等而作出不同的安排。可惜的是,社會常常將記者、傳媒、採訪、新聞自由等幾個概念混為一談,甚至等同起來,令事情變得「雞同鴨講」。

跟政府記者會、私人機構等不同,示威現場既為公眾地方,採訪也不用邀請或批准。在這種情況下,公民記者其實跟一般市民也無二致,可以在公眾地方自由活動。然而,在嚴重事故或衝突現場,警察有時會設採訪區或採訪線,要求市民退到採訪線外,只保留「記者」在內。至於他們認可哪些「記者」,《警察通例》第39章便提及傳媒包括持有報館、通訊社、電視台、電台發出證件的記者。除此以外,香港記者協會及攝影記者協會的會員證,亦獲接納。

5月10日下午,有兩名身穿記者反光衣的《深學媒體》學生記者被截查,包括12歲的陸同學(相中男童),他隨後被帶返警署。(資料圖片/歐嘉樂攝)

要為記者「發牌」嗎?

去年反修例運動期間,社會曾討論記者採訪示威現場是否需要「發牌」制度。近日12歲學生記者事件發生後,再有建制派以「安全隱憂」為由,要求政府考慮制訂記者發牌制度。民主派多對此持相反意見,認為會「摧毀」新聞自由。作為最受社會認同的記者組織,記協亦一直反對政府發牌,理據傾向民主派一方。

記協主席楊健興近日指出,之所以反對「發牌」,是擔心若由政府或警方發證認可什麼人才能在示威現場採訪,會帶來政治審查的風險。自反修例風波開始,社會上出現一些全面「規管」記者的強硬聲音,這種主張當然是危險的,也使記者擔心批評政府或警方後會遭報復,記協去年10月的調查發現,約96%受訪者拒絕接受政府發出記者辨識物品的做法。

然而,今次並非泛議記者應否設立發牌制度,正如政府向來已區分哪些傳媒機構可以透過政府新聞發布系統取得新聞稿或採訪邀請,社會對這些操作無甚異議。今次的重點是在指定情況下釐訂傳媒的採訪權,針對的是示威現場應否設限。這關乎三個問題,第一是有沒有此需要,第二是能否便利新聞採訪,第三是實際操作是否可行。

對於第一個問題,一般情況下當然可以歡迎所有人採訪,《警察通例》更表明警員須以「互諒互讓態度」配合傳媒工作,不應妨礙。但當示威現場愈來愈混亂,甚至涉及如暴動等嚴重罪行時,警方自然希望與記者協調採訪活動。至於採訪自由的問題,正如目前警方也可以在有需要時,在特定情況下設封鎖線,去年8月31日晚甚至曾禁止傳媒進入太子站月台,若然傳媒能與當局達成共識,讓適量記者通行,這是在促進還是削弱採訪權呢?

導演李力持在Facebook專頁發出帖文,當中上載了記協的記者證樣本,並稱「邊位想做記者可以自己DIY」。(FACEBOOK截圖)

至於可行性的問題,正如前文分析,香港本來就一套關於辨認記者專業的客觀準則,行之有效,此準則也可用來區分在示威現場哪些記者「合資格」。何況在《警察通例》中,記協會員也是獲認可的記者身份證,換言之,記協也可以是「合資格」記者的把關者。記協本身對會員資格也有審核標準,明確規定申請個人必須證明「以新聞工作為主要收入來源」,主要收入是指「總收入一半以上來自新聞工作」。

問題是,記協是否願意據此做好把關角色?觀乎其一直以來的處理方式,它更看重的似乎是「新聞自由」,而非依據自己所訂立的專業準則為職業記者維權。楊健興回應12歲記者事件時,聲言中學生記者與普通記者的分別只是年紀較輕,強調「學生記者」做記者應做的事就是對自己的最大保障,顯得避重就輕。年紀當然不應成為記者的阻礙,本地一些報館素來有小記者計劃,但他們的採訪安排由報館決定,採訪安全亦由報館承擔。記協也有「學生會員」資格,但只向大專生發放,中學生不合資格,而且據其定義,「學生會員」是接受新聞工作培訓或學徒者,並非正式記者。

記協拒抗與政府共同「發牌」,或許認為這變相為指定記者製造高人一等的地位,甚至是送羊入虎口,給機會警方箝制採訪自由。然而,適當的規範其實可以增加認可傳媒的採訪機會,最終增加公眾知情權。再者,記者和警方之間若能透過機制重拾互信,減少猜忌,其實也能方便採訪。

這種做法必然會將部份網媒或公民記者排拒在封鎖線之外,但正如前述,在一些案發現場市民本來就沒有權利進入封鎖線之內。為什麼傳媒採訪政府記者會時這種既有做法又不會引人爭議排拒公民記者在外,予人不公平、限制新聞自由之感?或許,在罪案現場等情況下能進入封鎖線的傳媒,更應該做的是以質素及專業水平來服眾。

楊健興提醒,學生記者應控制情緒,履行記者工作,不要作出示威者行為。他重申,反對由官方發出記者證。 (黃竇瑩攝)

傳媒組織任重道遠

《基本法》第27條保障言論、新聞和出版自由;《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引入了《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關於保障及限制表達自由的條文,《公約》第19條第二款保障表達自由,而表達自由是包括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這些信念是香港社會核心價值,新聞行業因而承載着特殊的社會使命,這個行業的一舉一動備受關注,外部尤其是政府與其互動更是容易挑動輿論神經的敏感領域。一直以來,對於新聞行業,社會重視其自主性,政府亦強調堅決維護及尊重新聞自由,致力提供合適的環境,讓傳媒發揮第四權的功能。

要達到自主,避免政府「介入」,也就要求行業內部自我約束從業者行為。相對於較抽象的「新聞自由」,記者的自律更體現於如何善用其掌握的採訪權利,展現其專業性。《基本法》未提及採訪自由或採訪權利,但如果沒有新聞採訪報道權利,縱然有法律保障,新聞自由也無法落實。

記者的職責是維護公眾知情權,人人都可以拿起紙筆或用手機相機採訪拍攝、記錄新聞,但不是每個人都真正認真看待記者的專業性。新聞機構內部各有方式培訓記者的專業技能及規範其道德操守,即使記者的定義隨着公民記者的出現而擴大,這兩個範疇也是衡量記者專業性的基準,而以自律方式捍衛記者專業的擔子則難免落在社會共同認可的組織。

記協強調,只有該會正式會員,才有資格申請記協記者證。(資料圖片/孔繁栩攝)

記協是最具認受性的記者組織,多年來它對監督香港的新聞自由不遺餘力,但作為一個打正旗號的記者工會,它在維護新聞從業員專業上的表現卻毀譽參半。面對反修例風波中圍繞公民記者、全民記者的爭議,它便未能完全做到是其是、非其非,未能以其所訂行業專業操守為準則,批判「不專業」的行為,而這種「寬於律人」的做法到底是在捍衛還是破壞記者這個專業,值得我們深思。

上文節錄自第214期《香港01》周報(2020年5月18日)《人人也可為記者 但非全部也是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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