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什麼是香港「本土恐怖主義」?(下)

撰文: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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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全世界對恐怖主義未有一致的界定,但劉偉聰認為,分析歷史上的恐怖主義事件,應當認識到恐怖主義活動的兩個基本要素。首先,是針對平民的襲擊,「比如911的死難者,主要是雙子塔中工作的普通人和進行急救的消防員」。其次則是恐怖份子往往會提出對自身組織有利的訴求,相關訴求可能涉及政治、宗教等方面的利益。

引用《反恐條例》非必須?

港英時期就任於政治部、負責反恐情報工作的前警官Martin Purbrick認為,「恐怖主義」是「政治暴力」的一個子集。國家或部落之間的戰爭、一國人口之間的內戰、革命、叛亂、暴力的政治抗議、暴動和恐怖主義都可以被視為「政治暴力」。因此,暴力可以不涉恐怖主義,但恐怖主義不會沒有暴力。

已故蘇格蘭聖安德魯斯大學教授威爾金森(Paul Wilkinson)將恐怖主義定義為「系統地使用脅迫性恐嚇,通常是為了政治目的」。也即是說,恐怖主義活動應當有以下特徵,首先是系統性的持續性活動,強制性恐嚇某人做某事,並為政治目的服務。在Purbrick看來,如果按照威爾金森教授的定義,《反恐條例》相關定義中所包含的一些政治暴力,並不符合客觀理解「恐怖主義」的標準。

公民黨主席梁家傑日前接受港台採訪時表示:「處理爆炸品,香港的《刑事罪行條例》已有足夠條文。」(資料圖片/羅君豪攝)

他指出,「目前香港沒發生持續性有系統的恐怖活動,沒有出現被爆炸案傷害的平民,示威者的暴力主要針對香港警察。這屬於仇恨犯罪,而非恐怖主義。」

實際上,公民黨主席、資深大律師梁家傑日前接受香港電台採訪時就表示:「處理爆炸品,香港的《刑事罪行條例》已有足夠條文。」劉偉聰亦指出,《刑事罪行條例》與《反恐條例》有關爆炸案的最高刑罰均為無期徒刑。既然如此,律政司為何放着已有的法律不用,轉而考慮啟用立法後十八年未啟用的《反恐條例》進行檢控呢?

劉偉聰懷疑,當局除了有意污名化示威者之外,還打算藉《反恐條例》有效擴大律政司的調查權。「大家總是在談《反恐條例》可以凍結恐怖份子的財產,但我認為這不是引用條例的主要意圖。說實話,示威者並沒有什麼錢。」

劉偉聰指出,引用《反恐條例》能夠有效擴大律政司司長的調查權。(鄭子峰攝)

劉偉聰進一步解釋,《反恐條例》賦予律政司權力,能夠向被認定為「恐怖份子」的人作出命令,要求其回答律政司司長認為與調查相干的任何事宜的問題或提供相關資料。「這意味着相關嫌疑人沒有『緘默權』。」

所謂緘默權,是指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在接受偵訊或是在法庭審問時,有拒答問題或保持沉默的權利。「如果是以其它法律檢控的嫌疑人,他可以不說對自己不利的話,不供述他人。但是根據《反恐條例》,他可以不說對自己不利的話,但不可以不供述他人,也不能不交出相關資料。如果有所隱瞞則屬於違法行為。」劉偉聰解釋。

令劉偉聰擔憂的是,《反恐條例》使得律政司司長的調查權擴大,相應的監督機制卻有缺失。「比如,英國律政司和助理律政司都是政務官位,按照近代慣例由英國國會議員出任。他們一般不會有權就要用盡。因為如果檢控的罪名不當,會受到反對黨的彈劾,也會失去選民信任。但在香港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

誰是恐怖份子?誰說了算?

Purbrick認為,表達不滿、使用暴力和引起社會恐慌,並不是恐怖主義的法律定義,也不接近任何其他關於恐怖主義的眾多定義。這反映了界定恐怖主義是何等困難,以及為什麼不能任由某一署局例如警方單憑自己主張作出定義。界定恐怖主義是主觀的,而警方是示威暴力的對象,且多次發生警員失去自控的情况。因此,警方在引用這個字眼的時候,容易存在情感偏見。

界定恐怖主義是主觀的,而警方是示威暴力的對象,且多次發生警員失去自控的情况。因此,警方在引用這個字眼的時候,容易存在情感偏見。(資料圖片/梁鵬威攝)

在歷史上,其他政府也犯下過同樣的錯誤。Purbrick以北愛爾蘭衝突為例,指出對政治暴力的錯誤理解往往會導致暴力惡化。在其關於恐怖主義的碩士學位論文中,Pubrick分析了上世紀六十年代末,英國錯誤的軍事部署導致暴力衝突綿延三十年之久。

1969年,英軍部隊派往北愛爾蘭最初的目的在於支持皇家阿爾斯特警察局維護公共秩序。起初,政治暴力並沒有造成任何人死亡,但到1972年時,已有497人死於政治暴力。

1969年,由於天主教徒試圖捍衛自己免受新教教徒的襲擊,北愛爾蘭德里和貝爾法斯特等地區爆發衝突,當局失去對多地的控制。英國軍隊立即對不斷升級的政治暴力作出反應,並於1970年7月3日對貝爾法斯特瀑布地區實行宵禁。然而這一舉措使天主教徒證實了自己的懷疑,即英軍是殖民勢力的佔領軍,而非「正義之師」,從而直接導致了暴動以及部隊和武裝平民的槍擊事件。

1971年8月,英軍未經審判就逮捕了300多名涉嫌與愛爾蘭共和軍有關的人士(其實許多人並未參與其中)。隨後,愛爾蘭共和軍殺死了40名英國士兵。作為回應,英軍在1971年進行了17,262次房屋搜查,造成了大量的財產損失和天主教徒的疏遠。1972年1月,英國士兵在德里的遊行中開槍打死了14名天主教平民,也即是歷史上著名的「血腥星期天」事件。

前警官Martin Purbrick認為,2019年香港所見的示威暴力的確導致了對財產的損害、危害了生命、對公眾安全構成了危險,(資料圖片)

1969年和七十年代初期北愛爾蘭過度軍事化的錯誤導致暴力繼續增加。愛爾蘭共和軍和臨時愛爾蘭共和軍組織起來,與英軍及準軍事化的新教教徒團體作戰。英國軍隊部署了更多的部隊,並開始了長期的反恐行動。結果是在整個七十年代至九十年代期間,暴力以令人震驚的殘酷和襲擊平民為特徵。Purbrick指出,如果最初的軍事部署更多地集中在恢復公共秩序、重建警察能力質素,以及盡早將街頭行動移交給阿爾斯特皇家警察局的話,結果可能會有所不同。

反觀當下的香港,儘管未能與北愛爾蘭衝突相提並論,但目前的局勢仍令Purbrick憂慮不已。他表示:「我多年以來的觀點是,當政府壓制政治異議並軍事化其回應時,它們往往會長期失敗。香港警方可能會認為,在短期內他們會通過擊敗街頭抗議活動並將抗議者標記為恐怖份子而獲勝,但這會疏遠廣大人民,從而導致政府的戰略性失敗。」

在他看來,2019年香港所見的示威暴力的確導致了對財產的損害、危害了生命、對公眾安全構成了危險,其意在威嚇和強迫香港政府回應五大訴求,這些訴求是政治的。然而,2019年的法國「黃背心」示威、伊拉克「十月革命」示威、因公眾不滿社會不公而爆發的智利暴力示威,同樣都落入上述的法律定義,但並無有力證據顯示這些事件中的政治暴力應被稱為「恐怖主義」。

當被問及如何判定一個人或一種行為是否屬於「恐怖份子」或恐怖主義時,Purbrick回答:「在任何情况下,要為恐怖主義下定義,都必須先經過政治領袖、政府行政部門、立法機關、司法部門和警方的審視,再由法庭作最終定斷。這個過程必須接受人民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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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節錄自第216期《香港01》周報(2020年6月1日)《什麼是香港「本土恐怖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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