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法律觀點 論國安法與言論自由

撰文:特約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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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特區政府無法於立法會取得足夠票數支持,導致當時的草案胎死腹中後,特區政府就一直未有重啟23條的立法工作。國家安全的立法問題長期懸而未決。自2014年政改風波以來,社會上出現主張香港獨立的聲音和運動。儘管香港現行法律覆蓋「叛逆罪」,但《刑事罪行條例》和普通法下的罪行未能全面覆蓋《基本法》第23條所列的行為。鑑於此法律漏洞,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今年6月30日通過《港區國安法》,並於同日將它加入《基本法》附件三,特區政府即日刊憲實施。
撰文:石中堅

圖為2020年6月29日,在中國香港,政府贊助的宣傳新《國家安全法》的廣吿出現在東部海港渡口。(資料圖片/路透社)

沒有絕對的言論自由

在坊間眾多反對《港區國安法》的聲音之中,其中一個主要的批評是它侵蝕了香港的人權自由。以第20條(分裂國家罪)和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為例,煽動或威脅使用武力已經可以構成犯罪。除了上述的可能性以外,「威脅使用……其他非法手段」也可以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行為。法律條文的模糊程度變相提供了一個可以將釋義狹窄化的機會,從而令香港的言論自由收窄。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人公開支持恐怖主義及鼓吹在香港實施恐怖主義的話,他的言論便有機會不受人權自由的保障。由此可見,言論自由和國家安全在人權法下的關係可以視為一個恆常的角力。問題是:我們應該如何詮釋它們之間的關係?

言論自由和國家安全在人權法下的關係可以視為一個恆常的角力。(資料圖片)

維護國安須兼顧人權

清晰的法律條文是法治社會成功的基石之一。在人權自由方面,終審法院早已在「吳嘉玲訴入境事務處處長」(1999年)一案中指明,法院在解釋《基本法》下受保障的權利及自由的條文時,應該採納寬鬆的解釋。法庭在解釋言論自由所涵蓋的範圍時,應該確保《基本法》及《人權法》可以保障不同種類的言論的意見。對於《基本法》及《人權法》中所提及言論自由的限制(例如國家安全),法庭不應該將這些限制作為廣泛性應用的規則(blanket rule),從而大幅度限制言論自由。

在「希慎興業訴城規會」(2016年)一案中,終審法院裁定一條限制人權自由或權利(絕對人權或權利除外)的法律或決定必須滿足四個條件(這四項條件是「相稱性分析」的四個步驟):第一,該條法律或決定必須有一項合法目的;第二,該條法律或決定與該合法目的關係有合理關連;第三,該條法律或決定侵犯該項受保障的權利的程度是可容許的;第四,該法律或決定合理地平衡了保護憲法人權和獲取社會利益的需要。如果一條法律或決定滿足以上四項條件,它對一項人權自由或權利的限制便是相稱的。換言之,該法律或決定是合憲的。

作者簡介:

石中堅

一群對香港未來抱有希望的90後

相信香港必須自身從根本上改善管治

才能在環球政治中及中國崛起下

維持其獨一無二的地位,讓「一國兩制」重回正軌

上文節錄自第224期《香港01》周報(2020年7月27日)《 BNO擴權突顯英國偽善 雙重國籍港人須二擇其一?》。如欲閱讀全文請按此訂閱周報電子刊,瀏覽更多深度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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