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延期】立法會「真空期」方案的優與劣(下)

撰文:凌益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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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機制、既有先例抑或創建新制都有不同難處,我們何不返璞歸真承認今次事件屬於非常情況、需要特殊處理,直接延長上屆立法會的任期一年就好?

延長任期簡單直接 人選問題尚無共識

在7月31日的記者會上,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用英語表示個人認同召開《立法會條例》第11條規定的立法會緊急會議是「合理做法」,然而她的中文發言卻稱:「在這個情形下,最務實去處理立法會的『真空期』,令立法會在押後選舉一年期間可以繼續正常運作,是將第六屆的選舉(應為任期)延一年,這亦是《立法會條例》第11條原本的設計精神。」若以後者作準的話,林鄭月娥實際支持的方案應是直接延長上屆立法會的任期。

7月31日,特首林鄭月娥用英語表示個人認同召開《立法會條例》第11條規定的立法會緊急會議是「合理做法」。(資料圖片/羅君豪攝)

延長上屆立法會任期的好處,自然就是完全不用煩惱《基本法》與香港法例對立法會職權、產生辦法、議事程序等問題的種種限制,唯一障礙只有《基本法》第69條規定「每屆任期四年」,而且這個問題亦未必如某些人所言難以克服。

《基本法》第46條也寫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但在2005年4月人大常委會釋法卻指出:「如出現行政長官未任滿……五年任期導致行政長官缺位的情況,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應為原行政長官的剩餘任期」,實際就是減少一屆行政長官任職去到兩年。

這背後的基本原則便是公職人員任期規定視乎情況可作彈性處理。由於國家憲法已經規定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因此人大常委會應該也能據此決定立法會任期延長一年。

延長上屆立法會任期的好處,就是完全不用煩惱《基本法》與香港法例對立法會職權、產生辦法、議事程序等問題的種種限制。(資料圖片/歐嘉樂攝)

不過,處理好了議會問題並不代表議員人選問題得到解決,例如在前面提到被取消下屆參選資格的現任議員能否留任一事上,是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的與會者們就都存在歧異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假若不對議員人選訂立配套安排,單純處理議會任期延長一年問題完事,這樣的話相關爭議未來只會持續發酵,並且成為另一個刺激黨派在立法會相互傾軋的因素,客觀來說也是與原先的維持議會正式運作背道而馳。

押後延期亦得依法 吸取教訓填補漏洞

最後不得不提的是,無論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選擇哪一方案來讓推遲選舉後的立法會繼續運作,今次事件都充分說明《基本法》和香港本地法例着實存在有極大漏洞,所以才要中央介入協調處理相關問題。起初參與撰寫、審議這些法律的人,大概覺得香港社會繁榮穩定,選舉頂多因為天氣問題稍作延誤,從未想過有朝一日居然出現需要將選舉押後一年之久的非常情況。

立法會選舉延期事件都充分說明《基本法》和香港本地法例着實存在有極大漏洞。(資料圖片)

尤其諷刺的是,在議會出於非常情況推遲選舉、延長任期的問題上,最接近我們的參考對象,居然便是部份香港市民以至法律界人士嗤之以鼻的國家憲法全國人大選舉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在非常情況結束後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正如《香港01》過去一直所主張的,《基本法》若有明確的條文缺陷就要敢於毅然修改,至於香港本地法例更是如此。與其繼續抱持駝鳥心態對之視若無睹,不如坦蕩蕩承認我們的法律不是完美、有改善的空間,在未來的時間設法填補漏洞。

上文節錄自第226期《香港01》周報(2020年8月10日)《立法會「真空期」方案的優與劣》。如欲閱讀全文請按此訂閱周報電子刊,瀏覽更多深度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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