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美國公民」? 國安法的效力範圍究竟到哪裏?

撰文:羅嶼
出版:更新:

警方上周一(8月11日)以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等罪名,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10人,消息指當晚再通緝三人,包括上月底曾涉嫌勾結外國勢力而被通緝的牧師朱耀明兒子朱牧民。他於《紐約時報》撰文,直指自己身為「美國公民」卻成為「香港逃犯」令人驚訝,但他卻沒有提及自己同時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事件在互聯網上引發不少迴響,多數人認同朱牧民的說法,不滿《港區國安法》的效力範圍可以延伸至非「海外公民」。然而,如果仔細剖析事件,其實涉及兩個層面的問題,但有人刻意把兩個問題混為一談——首先,朱牧民是基於「香港人」而非「美國人」身份被通緝;其次,《港區國安法》的效力範圍的確遍及「非香港人」,但這是世界通行的「保護性管轄」原則,並非內地或香港獨有。

在香港出世、早於1996年取得美國公民身份的朱牧民,在《紐約時報》發表《中國為什麼通緝我這樣的美國公民》一文,聲稱是基於《港區國安法》第38條而被通緝,即「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直指自己身為「美國公民」卻成為「香港逃犯」,令人驚訝。他藉此批評有關條文的威脅非常可笑,又指自己「不會是中國尋求施加某種懲罰的唯一一人。若果我能成為打擊目標,任何國家任何為香港發聲的公民也可能成為打擊目標」。事件引發不少港人同情,認為朱牧民所言甚是,又不滿《港區國安法》的效力範圍可以延伸至非「海外公民」——不過,當中其實涉及「誤導」,而且只是「選擇性演繹」條文。

朱牧民於《紐約時報》撰文,直指自己身為「美國公民」卻成為「香港逃犯」令人驚訝,但他卻沒有提及自己同時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Samuel Chu FB圖片)

《港區國安法》不止管轄「香港人」?

先談《港區國安法》的效力範圍。第六節「效力範圍」的確指出,港人或海外港人及非港人等均適用——第37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第38條則指,「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對此,早在《港區國安法》出台初期,已經引發不少爭議,例如美國國務卿蓬佩奧曾經形容,條例可能也適用於美國人,「這令人無法接受,讓所有國家感到令人髮指和被冒犯」。

不過,其實已有不少內地法律專家反駁指,有關規定符合國際通例,又批評蓬佩奧的職責純屬「雙重標準」,完全站不住腳。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韓大元表示,該條文沿用世界通行的「國家安全保護性管轄原則」,並非內地或香港獨有的特殊安排;他又以《德國刑法典》為例說明,即使是外國人在德國境外實施叛國行為,亦需適用於德國的刑法管轄。

什麼是「保護性管轄權」?原來,在國際刑事法治領域中,國家對於在其領土範圍以外從事嚴重侵害該國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為的外國人進行管轄的權利。除德國之外,日本的刑法也指明,日本對外國人在外國對日本犯有內亂、外患等罪行有權行使管轄權。換言之,國家有權對在外國從事針對本國主權及國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使管轄權,是一種國際通行的做法。

國安法的效力範圍究竟到哪裏?(資料圖片 / 高仲明攝)

朱牧民被通緝源於他是「美國人」還是「香港人」?

朱牧民在撰文中,強調自己是「美國公民」,卻因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當中「煽動分裂國家」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而被通緝,令人非常驚訝。然而,其實他早於8月初接受台灣中央社的訪問時透露,自己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證」——換言之,他應該是基於「海外港人」而非「美國公民」身份被通緝,即該撰文存在誤導成份。

為什麼已經取得「美國公民」資格的朱牧民,可以同時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道理很簡單——首先,根據1996年對被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解釋文件,凡具有中國血統而在香港出生人士,就是中國公民;再據《基本法》第24條,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後,於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所以,1978年在香港出生的朱牧民,回歸後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再者,當朱牧民於1989年後移民美國,並於1996年取得美國國籍,但根據《入境條例》,除非他曾經連續三十六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否則都不會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朱牧民在上述訪問中聲稱,「我以美國公民身份,在美國土地上並代表美國機構遊說我自己政府,要說我的工作受到香港警方、政府管轄很荒謬。」——問題是,當朱牧民並不單純只是「美國公民」,而且同時具備「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那該怎樣理解身為香港人的他,在香港境外、遊說境外政府改變對港政策甚至制裁香港的行為呢?可以左手「香港永久性居民」,右手「外國護照」,卻只享受雙方之權利,而不履行相關的義務嗎?

相關文章︰黎智英被捕|消息﹕警國安處再通緝2人 包括朱耀明之子朱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