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保釋之爭 莫加深兩地矛盾和消極情緒

撰文:黃舜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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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涉嫌違反欺詐罪和《港區國安法》,獲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批准保釋候審,引發社會爭議。誠然,此案所涉國安控罪極為嚴重,黎智英的身份亦特殊且富象徵性,故此,無何避免備受關注;然而,法庭審理過程應該回歸法律本身,社會各界應該相信「一國兩制」下香港司法體系的專業性,而非憑借片面的政見和輿論對法官作出人身攻擊,甚至曲解兩地法律制度的差異,否則,只會火上澆油,加深陸港兩地的矛盾和消極情緒。

事件可以追溯到去年8月10日,當時,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以涉嫌勾結外國勢力,違反《港區國安法》為由拘捕黎智英等七人,期間沒收黎智英旅遊證件,但未曾正式起訴。及至12月3日,黎智英再次因涉嫌違反將軍澳工業邨地契條款被捕,警方後來加控一項「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黎智英所犯罪行的嚴重性亦從普通刑事上升至國安層面,成為去年7月1日《港區國安法》實施以來,首名以此罪名被落案控告的人。

去年8月10日,當時,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以涉嫌勾結外國勢力,違反《港區國安法》為由拘捕黎智英等七人。(資料圖片/《蘋果日報》提供圖片)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2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國安法指定法官之一李運騰日前批准黎智英以嚴格的條件保釋,除了要求黎以現金1,000萬元和30萬元人事擔保外,還須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開住處、不得會見任何外國官員、不得接受所有形式的訪問、不得在線上或線下發布任何信息。

李運騰法官顯然清楚《港區國安法》第42條的規定,並開出一系列嚴格的條件,防止黎智英繼續尋求外國制裁,同時減低其潛逃的風險,讓他留在家中,「軟禁」至明年4月16日再審。據李運騰指,辯方一度提出願意佩戴電子儀器,讓警方監察其行動,惟法庭獲知這種做法並不適用於香港。他又認為,就黎智英於7月30日《蘋果日報》網上訪談節目及8月18日另一次訪談發表的言論來看,表面上較似評論,而非「請求」外國制裁,而保釋條件足以令法庭相信黎智英不會繼續違法,正如辯方所指,「黎再發一個帖文,就會再次被關押」。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指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於12月23日獲准以共1000萬元現金及30萬元人事擔保等條件保釋。(資料圖片)

保釋條件嚴格 非小看黎智英

然而,嚴格的保釋條件並未換來各界的認同。內地官媒《人民日報》微博公眾號「人民銳評」2020年12月27日發表文章《批准黎智英保釋,對香港法治傷害太深》,並以「香港法院,你們是不是管轄確有困難?」為圖片文字,批評法庭「縱容罪惡」,「完全小看了黎智英」,又稱其仍能在家中策劃「亂港行動」。該文又以許智峯和曾志健等逃離香港的涉案人士為例,論證黎智英「棄保潛逃」的可能性。事實上,李運騰曾在庭上強調,黎智英以往一直遵守法庭保釋條件;而現時法庭只可考慮面前的證據、申請保釋的理據,即使明白警方面對疑犯逃脫所受到的挫敗,但控方沒證據指黎與許智峯、曾志健等人有關。

本地左派輿論陣地《文匯報》、《大公報》亦分別撰文質疑法庭的決定,指保釋條件不足以令黎智英停止危害國家安全;《大公報》社評更直斥黎為「反中『馬前卒』」,保釋後會「繼續作惡」。值得注意的是,「人民銳評」、《文匯報》、《大公報》都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2條質疑法庭的決定,認為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即法官不僅是「有理由相信」,且是必須是「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疑人不會繼續作惡,才能准予保釋,即准予保釋的案件必須是「足夠充分」的「特例」,批評法官的裁定違反《港區國安法》的「規定原意」。

對於有輿論認為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人士不可保釋,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接受《香港01》訪問時指,陸港兩地社會對《港區國安法》的理解存在偏差。他解釋,《港區國安法》雖是全國性法律,但其「規定原意」符合香港普通法憲制框架,同時切合《基本法》第39條有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的規定,其中ICCPR第9條3項的規定—「候訊人通常不得加以羈押,但釋放得令具報」—亦賦予了有關候訊人羈押和保釋的權力。

湯家驊指出,社會目前只聚焦於《港區國安法》第42條第3項「不得獲准保釋」,卻忽略了第41條第2項—無論律政司有否書面同意,也不影響該等犯罪嫌疑人申請保釋的規定。

湯家驊接受《香港01》訪問時指,陸港兩地社會對《港區國安法》的理解存在偏差。(資料圖片/林若勤攝)

回歸法律本質 不應誤導公眾

上述有關保釋裁決的輿論裏,更受矚目之處無疑是將矛頭指向香港的司法制度和警方的執法能力,質疑司法機關判決受個人因素影響,並將黎智英拔高為「法力無邊」的大惡人,即使面對嚴苛的保釋條件,仍能逃過警方的「法眼」,潛逃海外或繼續從事違法行為。「人民銳評」甚至質疑香港司法機關不能「秉公處理、依法辦事」,駐港國安公署應介入事件。

湯家驊認為,上述指控反映出部份人並不理解《港區國安法》,以為涉及國安法的案件應用內地的法制處理。但香港奉行的普通法原則,留有足夠的空間予政府指定的法官引用相關條例,並根據案情作出解釋,從而作出判決。再者,司法獨立的精神是相信法官處理案件的能力,同時接受法院對於下級法官可能判決失當作出修正的能力。

事實上,這宗案件一直依足法定程序,包括依照《港區國安法》第44條,由特首指定的法官審理。而且不同意保釋安排的律政司,亦立即依法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在上周四(12月31日)受理政府上訴許可,黎智英在獲保釋八天後,再度還柙,終院將於今年2月1日審理案件。這種程序港人司空見慣,再次證明控辯雙方假如不滿裁決,是有充分司法空間保障各自權利的。

正如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資深大律師葉巧琦去信律政司鄭若驊,提到公會早前曾就法官周家明被攻擊一事去信律政司,當時律政司回覆指,不會容忍攻擊法官的言行,並會毫不猶豫地站出來捍衛司法獨立。葉巧琦更指出,《大公報》攻擊法官李運騰的言論和報道,無疑是誤導公眾,令公眾以為法院偏袒黎智英。社會大眾應該尊重法庭依法判決,而非挑戰或質疑某個法官的決定與其政治立場有關。

黎智英涉及的這宗案件一直依足法定程序,包括依照《港區國安法》第44條,由特首指定的法官審理。(資料圖片)

相信香港法制 公署毋須介入

反修例運動後,中央決心堵塞香港的國家安全漏洞,重視有關國安法的案件,特別是黎智英這類敏感案件,本是無可厚非的。但內地媒體在不理解香港司法體系運作的情況下先入為主地批評香港法院的管轄存在困難,一些學者又僅從內地法律角度批評,甚至高調質疑香港本地管轄能力、呼籲駐港國安公署介入案件,做法並非理性。如果仔細研究《港區國安法》條文本身,並結合案件證據,當可發現有關說法值得商榷。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55條,在三種情況下,案件可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

(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及

(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從上述條文不難看到,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的前設,必須是「複雜」、超越了政府管轄能力和範疇、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平情而論,黎智英一案的「複雜情況」並沒有導致政府或法庭不能執法,美國副總統彭斯及國務卿蓬佩奧的施壓亦未足以導致控方不能順利上訴,法庭更是如期作出裁決。黎智英一案既不複雜,國家安全亦未曾面臨重大現實威脅,香港特區司法體系絕對有能力處理案件,而警方也有足夠能力防範其潛逃。因此,並不需要駐港國安公署介入案件,亦不能過於草率地將不認同的裁決籠統地歸咎於香港無法執法,這無疑是對「一國兩制」的消極及錯誤指摘。

黎智英一案既不複雜,國家安全亦未曾面臨重大現實威脅,香港特區司法體系絕對有能力處理案件,而警方也有足夠能力防範其潛逃。(李澤彤攝)

對於陸港兩地部份人對《港區國安法》和兩地法律的片面理解,湯家驊深感擔憂,「因為兩地法制的不同和國家安全的敏感性,令人難以理解為何黎智英能夠獲准保釋。」他建議,內地權威法律學者應該進行「普法教育」,幫助兩地人民理解國安法條例的「規定原意」,並清楚解釋條例與內地法律制度的不同,以免引發新一輪兩地之間在文化、政治、法律上的矛盾。

可以相信,高度敏感的國安法案件不會僅有黎智英一例,要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香港政府的執法、檢控及司法機關秉公處理、依法辦事固然重要,但同樣需要學者和媒體排解兩地之間的矛盾,修補兩地人民的關係,重建特區和中央的信任。

上文刊登於第247期《香港01》周報(2021年1月4日)《莫加深兩地矛盾和消極情緒 黎智英保釋之爭》。如欲閱讀全文請按此試閱周報電子刊,瀏覽更多深度報道。

247期《香港01》周報精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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