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已經依法判案 政治操作還需摒除 理清「12港人案」始末

撰文: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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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全港關注長達四個月的「12港人案」在上周三(12月30日)由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就此告一段落。案中涉及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的鄧棨然及喬映瑜分別判囚三年及兩年,涉及偷越邊境罪的八人判監七個月,至於案發時尚未成年的二人,檢方決定不起訴。被告喬映瑜於最後陳述時說:「現在我已經認識到內地法治的公平公正及嚴謹,我已獲得應有的權利。」不過,早已先入為主、對內地司法制度懷有刻板印象的港人,會否由此反思自身的偏見?而由「12港人案」引發的種種政治操作,又會否到此為止?

2020年8月23日,廣東海警在例行巡邏管轄海域時截停一艘可疑船隻,船上12名港人因涉嫌偷越邊境被捕。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檢察院搜集證據資料後,於12月16日提起公訴。上周一(12月28日),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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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衞視日前披露聲稱首次曝光的涉案證物▼▼

據內地媒體南方網報道,庭審過程中,檢察機關當庭出示證據材料,披露被告鄧棨然及喬映瑜等人的犯罪經過:鄧棨然及喬映瑜與「上家」商議並策劃此次偷渡,鄧於去年8月購買偷渡使用的快艇,並學習相關駕駛技能,喬負責聯絡其他涉案人員。8月23日凌晨,12人在香港西貢布袋澳碼頭會合,早上7時,由鄧棨然駕駛快艇,載着11人及偷渡所需燃油、食品、衛星電話等物資,駛離布袋澳碼頭,前往台灣。喬映瑜在出海過程中,交代其餘人等互相監督拔出手機卡、如遇內地海警則統一口徑稱「出海釣魚」等。

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當庭質證;檢察機關出示互相印證並形成完整證據鏈條的四組證據材料,證明了鄧棨然與喬映瑜組織偷越邊境,以及其他八人偷越邊境的犯罪事實,而10名被告及律師均當庭表示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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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重重 砌生豬肉還是公平審判?

儘管案件已經審結,但四個月來,港人心頭密佈的疑雲並未消散。撇開諸如港方與內地合謀將12港人「送中」等無從證實卻也無從證偽的陰謀論不談,仍有三大爭議亟待釐清。

其一,「官派律師」之爭,即12港人只有內地的「官派律師」協助,而不能自行或由家屬聘請律師。乍聽之下,「官派律師」由當局安排,或缺乏獨立自主,使得家屬憂慮他們會否盡力為當事人辯護。

這其中存在的認知誤差源自兩地司法程序的差異。在香港,法律援助署可為符合資格的申請人提供援助,或資助申請人因訴訟而產生的律師費及訟費,或提供願意接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大律師名冊,由相關人士與署長商討後自行揀選律師,或由署長代為揀選。與此類似,內地的法律援助機構亦會為經濟有困難的被告安排律師,或安排在人民法院或看守所派駐的值班律師。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一國兩制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田飛龍指出,12港人案中所謂的「官派律師」說法並不準確,其實應當是「指定辯護律師」,而在內地,指定辯護律師並不需要經過家屬同意。

他進一步分析指,根據內地《刑事訴訟法》,在案件發生過程中,若當事人家屬沒有及時委託律師,而嫌疑犯需要得到律師的幫助,法院就會依據法律程序為其指定辯護律師。他指出,家屬可與內地指定律師取得聯繫,嫌犯也可因指定律師違反職業操守,或不具備合格的辯護資質,要求更換律師。

內地法律研究學者田飛龍指出,家屬可與內地指定律師取得聯繫,嫌犯也可因指定律師違反職業操守,或不具備合格的辯護資質,要求更換律師。(網上圖片)

其二,外交風波之爭。今次案件被告涉及反修例風波暴力事件,又或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以此種政治背景,加之涉嫌棄保潛逃,使案件備受國際關注,包括英、美在內的諸多西方國家紛紛聲援12港人,譴責北京「阻止民衆往其他地方尋求自由」。相關聲音受到中國外交部強力反對,發言人華春瑩更於社交媒體上表示:「事實查核:該12人因在海上非法越境被捕。他們不是民主運動人士,而是企圖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有關言論引發市民擔憂外交角力會使北京有意「殺雞儆猴」,以「分裂國家」等罪名對12港人進行不公正的審判。

庭審結果使得這一懷疑不攻自破:由於12港人認罪態度良好,法院採納了辯護律師「處罰從輕」的建議,從寬量刑。當中並未牽涉12港人在香港涉嫌的控罪或與分裂國家、外部勢力相關的問題。

值得釐清的是,內地就涉嫌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及偷越邊境罪進行拘捕審判本是應有之義,與「香港自由受損」扯上關係實屬欲加之罪,是政治操作的結果。田飛龍表示,內地對12港人的管轄是屬地管轄,是一個閉環的完全管轄,與特區政府無關,即使換作12個美國人,也是如此。他認為,該案並無法律上的疑問,也無進行「政治操作」的意義。

其三,審判公正與否之爭。對案中10名成年港人量刑輕重與否,可能見仁見智,但也並非無從考究。據南方網報道,2018年以來,深圳共有78名被告人以組織他人偷越邊境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量刑在二年到八年之間;401名被告人以偷越邊境罪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家屬認為量刑較重,希望上訴,心情可以理解;不過,對比以往判例可見,內地並未對12名港人區別對待。判決中亦指出,鄧棨然及喬映瑜受他人組織實施犯罪,屬於從犯,可從輕處罰;考慮到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後果及悔罪表現,亦對鄭子豪等八人從輕處罰。而在內地優先保護未成年人的司法理念下,經過不公開聽證,檢察院對犯罪時未成年的兩名港人作出不起訴決定。

港府卻每每推諉塞責,只稱內地公安機構正依法處理案件,特區政府無從干預,力所能及之事,竟然只有轉遞書信,實在貽笑大方。(資料圖片/余俊亮攝)

一審宣判結束,事件卻遠未稱得上塵埃落定。自12港人被拘捕以來,特區政府所為不僅令港人家屬心寒,亦令香港社會大失所望。須知特區政府在事件中絕非無能為力,明明可以幫助家屬聯絡被拘捕的親人及其辯護律師,並向內地當局爭取容許家屬探視;明明可以主動與內地相關部門聯繫,盡力援助被扣留的港人,但港府卻每每推諉塞責,只稱內地公安機構正依法處理案件,特區政府無從干預,力所能及之事,竟然只有轉遞書信,實在貽笑大方。

12名港人部份家屬曾到中聯辦表達訴求。(資料圖片/鄭子峰攝)

塵埃落定 政治操作基於刻板印象

長達四個月的爭論,顯示出香港社會對於內地司法體系認識嚴重不足,且帶有先入為主的刻板印象。家屬拒絕信任被指定辯護律師,自行尋找律師要求與嫌犯會面被拒等種種情景,遭到香港輿論大肆抨擊,認定內地司法不透明、不公開、不公正,實則是故意無視不同司法體系間的壁壘。以香港的標準回望內地法治體系,固然覺得不夠透明;但以內地標準衡量「12港人案」,卻也未有證據顯示有違規違法操作。而種種圍繞「12港人案」開展的政治操作,其實皆建基於對內地司法制度的刻板印象之上。

正如田飛龍所說:香港人需要學習內地法律,如果一無所知,只按自己熟悉的方式操作,自然會碰壁。他亦承認,要港人對內地司法建立信心還需時間。如今一審審結,但日後10名涉案港人仍需回港面臨棄保潛逃及其他罪行的控訴。應停止政治操作,讓他們得到公平公正的審判。

上文刊登於第247期《香港01》周報(2021年1月4日)《法庭已經依法判案 政治操作還需摒除 理清「12港人案」始末》。如欲閱讀全文請按此試閱周報電子刊,瀏覽更多深度報道。

247期《香港01》周報精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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