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老師死因|是時候正視「職場欺凌」!

撰文:陳澔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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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法庭就天水圍小學老師在前年墮樓身亡召開死因研訊,不少同校教師作供時,均將矛頭指向校長的無理行為及打壓,令事主以死控訴,引起大眾對校長打壓下屬的關注。事實上,欺凌無處不在,職場出現出現層出不窮的欺凌手段,不少員工為保飯碗而選擇大事化小,而香港長年來也沒有就防範職場欺凌進行立法或提供指引,只倚靠機構的申訴制度或自律,又怎能杜絕欺凌的發生?

東華三院李東海小學林麗棠老師前年3月疑不堪工作壓力,於校內墮樓身亡。近日法庭展開死因研訊,數名證人的供詞均指向時任校長羅婉儀,稱其打壓是林走上絕路的原因之一:對林多番責難及言語攻擊,不尊重對方;與校內教師關係不佳,提出諸多不合理要求,故作刁難,如要求老師在8號或10號風球回校,又形容老師為「垃圾」等。

東華三院李東海小學林麗棠老師前年3月疑不堪工作壓力,於校內墮樓身亡。(資料圖片)

該校教師管理及申訴制度恐怕出了問題,而背後所引伸的職場欺凌問題也值得關注。

事實上,本港職場欺凌素來嚴重,那種利用職級及職權、由上至下欺壓員工的「職權騷擾」行為更屢見不鮮,亦因而引起勞工團體及不同界別的工會注意,如醫院管理局職工總會於去年1月至6月進行問卷調查,共訪問800名醫管局護士,當中八成受訪者表示過去半年曾被欺凌,其中包括聽到侮辱性或冒犯性說話、工作期間被羞辱或嘲笑等;亦有約四成受訪者表示每月都被欺凌至少一次。

總會發言人指,即使受害人曾向醫管局的三層申訴制度提出申訴,但在2016年至2018年間的投訴沒有一宗成立,這不旦反映護士職場欺凌情況普遍,但卻求助無門,如曾有個案自2013年起因想對工作流程提出改善建議,卻被指「搞事」而受到針對,失去培訓機會 、甚至日後的升職機會。

醫院管理局職工總會於去年1月至6月進行問卷調查,共訪問800名醫管局護士,當中八成受訪者表示過去半年曾被欺凌。圖片非當事人。(資料圖片/廖雁雄攝)

職場欺凌可被理解為僱主、管理層或員工,故意、重複地在職場上對某人作出貶低、威脅、羞辱、恐嚇、破壞工作或辱罵等不合理行為。簡單而言,不斷作出不合理批評、謾罵也是職場欺凌的一種,而這些也是各級員工有機會面對的問題,因此職場欺凌既無分職業,亦無分階級, 而香港一直未有對職場欺凌作出定義,亦未有設立調解機制及立例防範或懲戒,只靠著員工不啞忍,僱主或旁觀者不坐視不理去處理。

全球不少地方也有就禁止職場欺凌進行立法,歐美地區相對早起步及成熟,如加拿大聯邦政府於2006年成立專責委員會就立法進行研究,2008年修定其職業健康及安全法(Occupational Health & Safety Regulations under the Canada Labour Code) ,大部分州份繼而開始立法,並據欺凌行為的嚴重程度訂立罰則。

反觀亞洲地區起步較遲,如南韓政府於2019年1月推出《職場反霸凌法》,並於同年7月正式生效,當中將職場欺凌定義為:「僱主或員工利用其在公司內的地位或關係,超出業務上的適當範圍,給其他勞動者帶來身體上、精神上的痛苦或者導致工作環境惡化的行為」,並發表了《職場內欺凌應對及預防手冊》 ,就欺凌行為、範圍及處理申訴程序作出闡述。

當中內容提出,要求10人以上的企業制訂如何預防及處理欺淩的準則,未有制訂者會判罰500萬韓圜(即約3.6萬港元)的罰款。而僱員向僱主申訴遭到霸凌及騷擾,僱主須展開調查,並且採取適當的行動避免受害者及加害者共事共處,可申訴的事項包括無正當理由不承認或嘲弄其工作能力及工作成果、無正當理由對其告假、病假及各種福利進行施壓、被迫參加與公司職務無關的應酬活動等等。

醫院管理局職工總會表示,公立醫院職場欺凌文化猖獗,引致人手流失。(資料圖片/歐陽德浩攝)

此外,僱主不得解僱或報復申訴人,如違反或面臨高達三年有期徒刑,及最高3,000萬韓圜(即約21.4萬港元)的罰款;而受害者亦可因遭職場霸凌的出現的健康問題,向僱主索償。可惜的是,法例未有規定對加害者的懲罰。

而在日本,厚生勞動省於今年二月要求企業訂立禁止職權欺凌的政策,並設立內部舉報及調查機制,法例要求企業列出禁止的欺凌行為,並制定罰則,亦要為受欺凌的員工提供支援,未有遵守政策的公司或會被當局點名。法例將去年6月生效,大企業及中小企業會分批實施。

各地均陸續就職場欺凌修定法例,或能起阻嚇作用,而香港近20來也沒有就此作討論,如何避免職場欺凌周而復始地發生?香港還有很長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