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克果與恐怖主義:是否我們真誠信神就終將無罪?|周九泉

撰文:周九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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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讀過英式法律的學生都知道Gladstone Williams一案,案情是這樣的:路人甲看見一個賊人搶劫一名婦人,於是追捕賊人,並成功把賊人按在地上。路人乙沒有看見賊人搶劫婦人,他只看見甲把一個人按在地上,以為甲在欺凌弱小。乙見狀便企圖解圍,甲訛稱自己是警察,但乙不相信他。甲和乙先是口角,繼而動武,混亂中乙揮拳打傷了甲。乙被控告傷人罪。

 

乙一審罪成,但上訴庭裁定他上訴得直,理由是乙當時真誠相信甲在欺凌別人。上訴庭指出,陪審團應該根據被告人的觀點去判斷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合理,而不是根據第三者的觀點去判斷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合理。舉例說,如果乙是為了拯救別人而用一柄大刀砍傷甲,即使乙真誠相信甲欺凌別人,這樣做依然不合理(法律上稱為「不合比例武力」)。乙根據當時他所相信的「事實」而作出揮拳的反應是合理的,故判他無罪。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沒有犯罪意圖便無罪。有罪與否,以及罪名的輕重,往往根據意圖釐定。

 

法律假設每個人都是理性的個體,理性造就了康德的「道德法則」。粗略而言,康德認為道德法則源於我們每個人都是理性的。比如說,理性告訴我們,沒有人希望被欺騙,於是便得出「不准說謊」的道德法則。Gladstone Williams一案中,雖然被告人弄錯了,但理性告訴我們,當有人被欺凌時便應該施以援手,所以他的行為沒有違反道德法則,康德不會認為被告人有錯。

 

齊克果(Søren Kierkegaard)的看法則是:儘管被告人弄錯了,但由於他真誠相信有人需要救援,所以他的錯誤可以在一個更高的層次上得到原諒。換言之,當一個人發自真心,便不應該用世俗的眼光來批判他的行為。不難發現,齊克果的觀點較接近上訴庭的判案理由。康德認為被告人從來沒有犯錯,齊克果則認為被告人在世俗的道德觀念中有犯錯,但他的真誠可以抵消錯誤。

 

在《恐懼與顫慄》(Fear and Trembling)中,齊克果化名「沉默的約翰尼斯」重說了亞伯拉罕遵從上帝的旨意奉獻獨子以撒的故事。神吩咐亞伯拉罕把以撒帶到山上做祭品,亞伯拉罕二話不說照辦。正要手起刀落之際,天使高呼「刀下留人」,最終改以一隻公羊做祭品。

 

對此,康德認為亞伯拉罕不夠理性,居然沒有懷疑叫他奉獻兒子的可能不是神;黑格爾則進一步否定了舊約聖經的教導,認為那是一種原始的、落後的基督教。他認為基督教必須結合理性思考才圓滿。

在《恐懼與顫慄》中,齊克果重說亞伯拉罕遵從上帝的旨意奉獻獨子以撒的故事,并回應康德及黑格爾的觀點。

《恐懼與顫慄》是齊克果對康、黑的回應,以下是我看過最精闢的總結:

 

齊克果的個人見解是,最終所有道德法則都僅次於真正的基督教生活態度,這取決於每個人與神的直接個人關係,而這是建立在真實的基督信仰之上。它處理亞伯拉罕和以撒的故事的手法正是為了把這一事實毫不含糊地表達出來,透過邏輯的論述聚焦地顯示出,若然有人肯定了亞伯拉罕是信仰之父,他同時便要接受道德原則不足以作為一種涵蓋人類所有行為的要素。反之,如果有人堅稱道德原則是終極的、是普世判斷是非的要素,那麼在這種情況之下他便必須譴責亞伯拉罕是一名有謀殺意圖的罪犯,因為沒有其他的道德理由可以解釋亞伯拉罕的行為。(Michael Watts, Kierkegaard, Oneworld Publications, 2003, p. 104)

 

假如恐怖分子都真誠相信自己是蒙神感召而發動襲擊,那我們該如何辨別恐怖分子和Gladstone Williams或亞伯拉罕呢?若然齊克果認為亞伯拉罕無罪,恐怖分子也應該無罪。反觀康德的哲學沒有這種尷尬的情況,因為恐怖襲擊本來就不道德。

 

根據康德的思路,恐襲是不道德的,而神不會叫人做不道德的事,所以叫人發動恐襲的不是神。對此,齊克果會這樣說:假如那些恐怖分子懷疑命令他們發動襲擊的不是神,他們便不會發動襲擊了。如同亞伯拉罕一樣,如果他對神有所懷疑,他便不會奉獻以撒。在齊克果看來,那個是不是真正的神並不重要,重點在於他們的信心。齊克果另一個常用的例子是舊約聖經的《約伯記》,神允許魔鬼折磨約伯,約伯卻以為是神在折磨他。假如約伯知道或懷疑折磨他的不是神,他肯定不能支撐到最後而得享榮耀。可見「誰在考驗他」與「他相信誰在考驗他」並不相干。

 

若然如此,恐怖分子豈不是真誠而無罪了嗎?乍聽之下,齊克果的哲學在恐怖主義問題上不切實際,但其實他有雙重保險線:

 

第一道保險線:《恐懼與顫慄》的最後部分探討了亞伯拉罕的緘默。齊克果說,如果一個人真的蒙神感召,他一定會默默承受一切。反之,如果他搬出「神命令我去殺人」作為辯護理由,便顯示他不是真的蒙神感召了。不過,這樣便出現一個技術問題:如果一個人真的相信自己蒙神感召而去施襲,他便不會為自己辯護了,於是一定會被定罪。

 

第二道保險線:根據德國學者Heiko Schulz對《恐懼與顫慄》的分析,齊克果把對信仰的熱情分為有反思和沒有反思兩種。有反思的熱情要符合兩點:一、他要愛他的犧牲品;二、其目的不是為了個人以外的其他東西,例如:民族、國家。由於恐怖分子不可能符合這兩點,所以屬於沒有反思的熱情,這種「信仰」不可以取代世俗的道德價值觀。

 

儘管我們的刑事法與齊克果的哲學接軌,但當處理涉及恐怖主義的案件時,法律便必須放棄被告人的主觀角度,而改為採用康德的道德法則思路。其實這種轉變沒有必要。齊克果的哲學有雙重保險線防止被恐怖分子利用。第一道保險線叫被告人不要辯護,這在現今的法律制度下的確難以操作,但第二道保險線理論上是能夠操作的。在英國一宗經典民事索償案件Alcock v Chief Constable of South Yorkshire中,法庭表示會考慮原告人對死者的「愛」和「感情」來判斷原告人有沒有資格去索償。雖然這個判決存在爭議,但反映了第二道保險線在普通法之下,至少理論上是能夠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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