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狀態的政治哲學(III):社會被磨平後,管治成為純粹技術問題

撰文:葉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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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本錯不在離地,而在理論漏洞

阿甘本(Giorgio Agamben)結合了施米特的例外狀態概念和傅柯的治理術理論,分析了當代民主政體如何透過例外狀態的日常化,去模糊放任與控制之間的界線,從而輕易轉換成極權主義。阿甘本這個洞見事實上由兩個層次不同的判斷綜合而成:一,國家機器正在模糊例外狀態與日常狀態;二,國家機器如此做的目的是為了讓行政意志顯露出來,加強對公眾的控制,換句話說,阿甘本認為國家機器想要消解的是日常狀態,他此前對意大利政府緊急抗疫措施的批評就是建立在這個判斷之上。對於第一個判斷,阿甘本論述甚豐,我們也可以輕易看到當代發達社會這個管治方法;然而,對於第二個判斷,阿甘本卻沒有細加辨識,直接將「消解日常狀態」視為當代國家機器的唯一傾向。

例外狀態的政治哲學(I):民主政體可變獨裁 在於危機的「日常化」

歐美各國政府將新冠肺炎疫情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態度,以致是施行了超過四十年的新自由主義政策,卻都正好與阿甘本的判斷顛倒過來:當代國家機器確實是模糊例外狀態與日常狀態,但它們想要以此消解的不是日常狀態,而是例外狀態;它的目的恰好不是要顯露行政意志,而是要盡可能不讓例外狀態出現,以避免承擔政治責任。

近來對阿甘本的批評多數都指責他只顧著建構理論,抽離現實、不諳世事。但準確來說,阿甘本理論與現實之間的不一致本身就是理論漏洞的結果,他在理論內部就已經有未論述清楚的預設:阿甘本只以國家機器與被管治者的關係來審視社會,因此他的擔憂都圍繞著國家機器的越權(詳見前文)。

例外狀態的政治哲學(II):國家是否全能?又是否必定與人民對立?

阿甘本這個擔憂本身當然合理,但是,假如國家機器更傾向於消解例外狀態來鞏固日常狀態,而不是要以例外狀態來侵擾日常狀態,那我們就不能全面接收阿甘本的問題意識與分析框架了。當然,即使我們承認阿甘本的理論不足以準確描述當代社會,例外狀態與日常狀態這組對立概念的有效性卻不會被取消,因為阿甘本的問題意識只是這種對立概念的其中一種引申。

德國法學家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1985)最先強調例外狀態的概念重要性,但他想要批判的狀況恰好與阿甘本關注的問題相反:施米特所批評的是沉浸在日常狀態和一般性(generality)邏輯的現代文明;對他來說,現代的政治問題並不在於主權者的越權,而是政治意志被化約性思維消解。

施米特:每個法律系統都是通過主權間的鬥爭、暫時地建立出來的

法律的根據是什麼?

施米特最詳盡用到例外狀態概念的著作是《政治的神學》(Political Theology, 1922),他在裡面定義主權就是決斷例外狀態者(“Sovereign is he who decides on the exception.”)。這個定義當然會引起威權與民主之間的論爭,但施米特在《政治的神學》中想要集中討論的並不是政制和民主「應該如何」的倫理學規範問題,而是「法律的根據是什麼」這個本體論—認識論問題。

在《政治的神學》出版和再版的大概十年時間裡,施米特與另一位法學家凱爾森(Hans Kelsen, 1881-1973)曾經就法律系統以及主權意志的意義問題進行了長久論戰。凱爾森是當時法律實證主義和「規範論」的代表,他主張法律系統是一個封閉的,每個環節相互推導、嚴密相連,因而可以自我證成的邏輯鏈條:政治權力來自憲法條文,憲法條文來自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而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又是政治權力的分配結果。

法學家凱爾森(Hans Kelsen, 1881-1973)

如果以本體論的範疇來說,法律內部的每一個環節自身都只是特殊(particular)的單位,而這個將全部環節串連起來的法律系統是一般(general)秩序。凱爾森說法律系統是封閉的,是因為它並不需要一個進行決斷和選擇的意志也可以完善運作。這個主張符合現代人對法治和平等的倫理追求,為什麼施米特會不認同凱爾森呢?

施米特的相反立場被稱為「決斷論」(decisionism),因為他主張法律總體需要主權者這個作決斷的意志介入才有意義,也因此認為最理想的政治形式需要有一個高於憲法系統的帝國總統角色。施米特反對自由主義,也曾經加入過納粹黨,他的決斷論似乎也是在反對法治的必要性,如此看來,施米特不過就是一個跟不上現代價值的蒙昧—保守主義者,究竟他與凱爾森的論戰有什麼值得關注的地方呢?

施米特《政治的神學》(Political Theology, 1922)

實際上,施米特並不是反對法律之間需要有邏輯連貫性,他反對的是把邏輯連貫性看成是法律總體的那些思想——這一點涉及到法律系統的起源問題。規範論雖然可以解釋法律系統內每個特殊環節的意義,但它仍然要處理一個問題:這一整個一般性的法律秩序是怎樣成為現實的?凱爾森對法律系統的起源問題也有作哲學式的探討,他追隨當時新康德主義的主張,認為實存法律系統的根據是人類先驗的法邏輯與純粹理性,換句話說,凱爾森認為一個經驗世界的系統建基在一個先驗的系統。

正是在這個問題上,施米特的想法才可以被準確理解:他認為一個系統並不足以解釋另一個系統,相反,他指出任何一個法律系統都是由政治意志(political will)在歷史鬥爭的過程中建立出來的,而這個由意志下決斷、不能重複的歷史性行動,在本質上就不能被吸納進重複、化約性和無意志的法律秩序之中——法律因此是一個悖論,它力圖將一切環節歸在自己內部,排除它們的特殊差異,但法律的出現本身卻是無法可依的。

延伸閱讀──黑格爾:《法哲學演講錄》導論

例外狀態的真正場域

對凱爾森來說,法律總體就是每條條文的邏輯緊密結合,但對施米特來說,法律總體是法律系統加上生成系統的活動,而這個生成活動本質上卻是非系統性的。當施米特說主權是例外狀態的決斷者時,他並非想要以決斷或行政意志來中止日常狀態,而是要指出日常狀態和法律只是在邏輯上有自證性,但在現實中不具有自我生成的力量。

所謂的例外狀態包括對外戰爭、內戰、大型天災、政變、革命等等——它們是法律和日常狀態的「例外」,這並不只是因為它們是一些偶然的突發事件,更加是因為它們在本性上就是不能重複、無法被化約為系統內部環節,但同時又足以生成或摧毀整個法律系統的特異性(singular)事件。正是因為例外狀態的兩個本性——生成性與不能重複——它不能被法律系統這種建基在循環論證上的一般性邏輯所規範。

(Getty Images)

因此,施米特並非要為獨裁者鋪路而企圖廢除法律系統,而是要提出一個生成一般性邏輯卻又不隸屬於一般性邏輯的特異性概念、一個生成法律系統而不被法律系統規限的主權概念、一個生成日常狀態而不被日常狀態所化約的例外狀態概念。對施米特來說,特異性、主權、例外狀態與決斷表現的是精神生命的差異性和多樣性,而法律實證主義、自由主義這些側重在一般性秩序的思想則假定差異性可以被取消,相信可以將系統的現實生成問題化約成純粹邏輯推論。

社會差異性被排除,管治成純粹技術問題

只側重一般性的理論相信差異性可以被同一性排除,鬥爭是多餘的,因而不需要也不應該有下決斷的空間——如此說,一般性邏輯的最深刻危機,就是引發出否定意志的意志;而施米特的目的就在於重新開啟一個差異性與生成性的領域,即,確立一個特異者與特異者之間,不可化約、不可互換,因而不斷鬥爭的空間。誠如利文斯(Matthias Lievens)所言,施米特的「(理論)鬥爭是為了讓鬥爭顯而易見、有其地位」。

【無睡意哲學】韋伯:理解社會行動 - EP50

一般性邏輯已經不單單是一種思想,而且已經是社會的實際形式,它的表現就是民主制(相對於君主制)、官僚管治架構(相對於君主或地主事事親臨的「統治」)、商品經濟(相對於農業封建制和朝貢制)以及中產階級(bourgeois)的形成與擴大,這就是韋伯(Max Weber)所指的「現代化」。

因此,施米特並不只是反對凱爾森一個人的主張,而是批判整個服從於一般性邏輯、相信例外狀態可以被消解的現代文明——這表現為韋伯所說的價值中立化(neutralization)和技術官僚(technocracy):社會個體的差異和歷史背景被取消,不同文化的成員可以無障礙交流,社會管治是純粹的技術問題,即資源生產和分配如何可以更有效的問題。從這個角度來說,施米特得出與阿甘本完全相反的判斷——現代社會是想要消解例外狀態和行政意志,以圖迴避社會差異和社會整體的生死存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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