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角色理論:反悔、合意性交與權力

撰文:洪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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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經常會探討一個嚴肅且深刻的、圍繞著反悔、權力與合意的議題。它關懷像這樣的問題:性交的合意是能反悔的嗎?

我們經常會探討一個嚴肅且深刻的、圍繞著反悔、權力與合意的議題。它關懷像這樣的問題:性交的合意是能反悔的嗎?

 

表面上來看,這問題好像不值一提。因為我們一天到晚不都在反悔嗎?我看到《黑暗靈魂三》在特價於是買了,死了兩百次後就反悔了。我跟人說好明天要請她看電影,發現她有男朋友以後我就反悔了。反悔是很常見的事情,究竟有什麼好討論的?

 

問題沒那麼簡單。合意性交的意義,要放在社會與人生的複雜性下攤開,我們才能明瞭它的實際內涵:我們可能「以為我們有意願」,但其實那是被誤導的。

 

這種情況不少見。譬如我看到了一個美食照片,我一直很想吃,吃了之後發現那根本不好吃,發現其實我意願的不是這食物。又譬如我吃了以後,才看到食品標示,發現居然已經過期很久了,於是我拉肚子,我發現我意願的不是會造成拉肚子的「吃」的行為。又像是我在節食的時候,忍不住吃了好幾個粽子,而我知道我意願的不會是吃了粽子之後的發胖。

 

我們的意願會因為各種原因被誤導:經驗不足、標示不明、契約不詳、意志軟弱、事態緊急。我們偶爾會因為意願被誤導而責怪自己,當後果特別難受的時候後悔不已。

 

一個人發現自己的性交意願被誤導的時候,往往有幾個特點:首先,這不會是「我」自己一個人造成的,因為必須要有另一個人與「我」性交;其次,因為各種心理因素和社會因素,性交的後悔有時會帶來長久而不堪的痛苦。當我們問「性交的合意是能反悔的嗎?」,我們真正關心的不是我能不能感到懊悔,而是,在道德上,對方是否對我的懊悔負有責任。

 

在這篇文章中,我會先簡述黃頌竹的類比和見解,並設法為他補充其中的一些細節,特別是回應阿捷所提出來的挑戰。最後,我會提出我自己的關於反悔、合意性交與權力的理論:關鍵角色理論。

當我們問「性交的合意是能反悔的嗎?」,我們真正關心的不是我能不能感到懊悔,而是,在道德上,對方是否對我的懊悔負有責任。(VCG圖片)

 

說「反悔」,究竟說了什麼?

 

黃頌竹用這兩個例子來說明有時契約是能「反悔」的<註1>:

 

換腎:每個擁有兩顆健康腎臟的公民都被強制參與這個樂透,只要有人需要移植腎臟,就會啟動樂透機制選出一個人來捐出自己的其中一顆腎臟(透過十分安全的手術)。客觀思考後簽了這契約,但等到抽到自己時發現實際壓力不是自己原本想像的。

 

中斷強暴片: AV 女優被要求演出一段強暴劇情的片段;雖然在事先的考慮中,女優都清楚拍攝有哪些要求,但當實際被罩上頭套後產生的恐懼與不安是事先難以正確估算的。

 

黃頌竹用這兩個例子來進行類比論證:在像是這樣的情況下,反悔是合理而恰當的,因為有時候無論我們事先思考得有多清楚,當那些風險和困難實際擺到我們眼前時,我們才會明白那真正的風險和困難,而這是事先思考時無論如何想不到的。也因此,於合意性交的情況下,反悔也是合理而恰當的。

 

阿捷對於這個類比論證並不滿意,他批評<註2>:在「換腎」的例子中,不應該等著享受它的好處,然後發現自己要捐腎時才反悔,這叫作搭便車。而在「中斷強暴片」的例子中,他認為 AV 女優在兩種情況下可以反悔:她覺得自己被傷害了,或是她當初簽訂契約時過於草率。然而我認為這樣的批評混淆了一些問題。

 

這兩個例子都牽涉到契約的概念。契約可以這樣簡單來理解,它包含兩個部份:

 

內容:記載了雙方必須履行的承諾

形式:雙方都同意承諾的內容,它必須合意才會有效(也就是說,違反意願強逼簽訂的並不能稱得上是有效的契約

 

我們也要先釐清,對於一個契約「反悔」究竟是什麼意思。光是這個反悔,就可能有幾種不同的意思:

 

毀約:不打算履行當初說好的承諾

解約:打算中止這個契約

主張約定無效:主張這契約是有問題的

 

阿捷評論反悔「換腎」有搭便車問題時,是將「反悔」當成「毀約」來看;然而在「中斷強暴片」時,卻將「反悔」當成是「主張約定無效」。在他看來,似乎在「換腎」的例子中,並不存在能「主張約定無效」的空間。而他雖同意「輕率判斷」能作為主張約定無效的理由,卻不認為這可以類推到合意性交的問題上。

 

但是,為何「輕率判斷」能作為契約無效的理由?因為對方可能利用情況的急迫、我的缺乏經驗,要求我簽下一個我誤解了契約內容的契約--這也就是說,我的意願被誤導了。除此之外,我們幾乎找不到能證成「輕率判斷可用來駁回契約有效性」的理由,或是更好的解釋。

 

因此,如果你同意「輕率判斷」能作為撤回契約的理由,我們就有了一個起碼的共識:「意願是否被誤導」這個要素,對於一個契約是否能有效成立而言是至關重要的。也就是說,契約有效的必要條件,不只是當事人有「簽訂契約」的意願,也包括當事人對契約內容有恰當理解,並對此具有意願。

能說「合意」無效嗎?

 

但事實上「誤導意願」和「性交合意」的關係,其實難以以「誤導意願」和「契約」來直接類比。

 

將「合意性交」看成契約的觀點是很有問題的。如果這是一種契約,它規定了怎樣的雙方承諾?這個契約包含了性交在內嗎?還是包含了性交後續的關係經營在內?包含保密條款嗎?如何確認雙方對這契約的內容都同意?我說的並不是合意性交的內容往往缺乏雙方或社會共識,而是,如果我們真的將「合意性交」看成契約,那它們幾乎都是無效的契約。

 

事實上,更好的看待合意性交的觀點,應該是將它看成一個「為了某目的的共同行動」。這也是為什麼性關係總是牽涉到道德問題,如果雙方一同參與了一次行動,我們總是有理由去問:其中是否有人的意願是被誤導的。問題在於,如果我的意願被誤導(不管是自己誤會還是被他人誤導),對方對於我遭遇的後果負有責任嗎?

 

舉例來說,我邀請我的朋友一起去逛電玩展,但是我朋友並不是一個喜歡電玩的人,不過他特別喜歡某一款遊戲,所以他單單因為這個原因答應和我一起去。我知道他的心理狀況,但我也知道那間遊戲公司其實今年沒有擺攤,所以也能想到他很可能會失望(我或許不是壞人,只是想賭賭他會不會從中得到樂趣),不過我太希望他陪我去了,所以我不說。而他覺得,這麼棒的遊戲一定有攤位的,所以也沒有去查。結果,他去了之後非常失望,度過了一個無聊的下午。那麼,我對我朋友遭遇的後果負有責任嗎?

 

有的。我預期到了他可能會遭遇到的後果,但我並沒有積極避免,而將我的私心擺在更前面。這時我很難主張自己對此沒有任何責任。

 

但在合意性交問題中,問題就沒有那麼單純,因為兩個原因而變得更加複雜:

 

我們很難確認對方的目的,也不太會確認對方對於行動的後果了解到什麼程度,我們往往只能確認對方對於行動是否有意願。

即使我們確認對方對於行動有意願,我們也難以確認對方的意願是否被誤導,那是否出於經驗不足、意志軟弱之下所做的判斷。

 

也就是說,我們沒有能力確認在共同行動中的另一方,是否如我們所以為的有進行此行動的意願。在足夠困難的情況下,道德情境將有所改變。

 

行動的後果預測越困難,看起來越能減少行動者要為行動後果所負的責任。一台失控的電車開來,鐵軌前方有五個人被綁在鐵軌上。我認為拉下拉桿大概能救五個人,即便我知道機器有可能失靈,當我拉下拉桿後真的因為機器失靈反而又多殺死一個人時,很少人會認為我應該對這多死的一個人負責,而認為這是個不幸的意外。

 

然而有些時候,即便後果難以預測,我們還是需要為我們的疏於確認負上責任。譬如,在上一個例子中,我們增加一個條件。我有充分的時間檢查拉桿是否失靈,而且我的專業至少足以讓我在這段時間中預測出失靈的機會,譬如說,大於二分之一。在這種時候如果我並沒有檢查就拉下拉桿,導致機器失靈多殺死一個人時,人們反而該指責他疏於防範這個意外。

 

合意性交,是上面這兩種情況的哪一種?

用契約類比合意,真的錯了嗎?

 

在前兩節中,我論述了兩個小結論:

 

小結一、意願誤導可以當作主張當初契約無效的理由。

小結二、合意性交是一個出於雙方意願的共同行動;但在這過程中,我們難以確認對方的意願是否被誤導。

 

雖然我在第二節中否定了「意願誤導-契約」和「意願誤導-性交合意」的直接類比,但事實上,這個類比並不見得毫無價值,因為目前小結一的意義還未完全被闡明。我接著要指出:契約締結,也是一個出於雙方意願的共同行動,更仔細來說,它牽涉到權利的放棄與讓渡。在主張契約締結無效的各種理由中,有一項要求完全說明了這個性質,也就是「契約必須在雙方有自主性的條件下簽訂」。

 

輕率判斷之所以可以主張契約無效,就是因為輕率判斷違背了自主性--契約成立居然是以誤導的意願作為條件,因此是無效的。有效的「事後反悔」具有這樣的條件,因此並非是任意的。如同在前面所說,契約是否有效,不只關乎一個人對「簽訂契約」的意願,也關乎他對契約內容所對應的事情真正具有意願。當契約無效以後,所有因無效而造成的損失,將讓雙方依此來追溯責任。這樣的與共同行動的相似性,才是「意願誤導-契約」和「意願誤導-性交合意」類比的功能所在。

 

現在讓我們回到合意性交的例子。如果今天我與一人發生性關係,我們原先以為是合意的,但是發生完之後,他發現他的意願被誤導了。他本來以為這是兩人歡愉的行為,並且認為自己已經為此作好準備。事後他發現自己所做的準備是場誤會,譬如說,本來就知道我已經結婚,當下認為不過是如此,但在發生以後卻發現痛苦是不堪承受的。這些發現無不讓他驚覺,原來當初自己所意願的,和自己該意願的是完全不同的東西。

 

當這意料之外的痛苦發生以後,誰對這痛苦有責任?我們會直覺地認為,誤判的人肯定有責任,然而當情況複雜起來,我們或許又會認為這樣的誤判責任並不完全在他。譬如說,他毫無經驗、他低估了身體歡愉造成的心理依賴性、他相信我承諾說會和老婆離婚、他頭腦一片空白想得不多。

 

我在這裡很難列舉出所有的條件來釐清責任分配的問題,然而至少我們肯定了一件事,當「意外」發生,不見得只有痛苦的人要為自己負責,有時候對方是有責任的。這種「須負責任」不見得會一下子變成「性侵」,但至少是「未積極預防痛苦」。

允許反悔」與隨之而來的要求,也反映了我們所處的道德現實是多麼地嚴峻。我們很多時候是冒著風險在進行性行為的。(VCG圖片)

 

權力與合意:關鍵角色理論

 

我認為,要弄清楚權力在合意性交中的功能,我們有必要釐清具有權力關係的人,在合意反悔有關的傷害中扮演的角色。

 

首先,有兩個(先兩個就好)從事合意性交的人,我們暫且叫他們「阿 p 」和「阿 q 」。也就是說,兩個人都對「合意性交」有過思考和意願的確認(即便大概不是很正式),因此決定共同進行這樣的行動。

 

在阿 q 的思考中,這行動包括了一系列後果 e 。但是阿 q 事後發現,原來後果的代價被嚴重低估了,應該是 E —— E 是阿 q 無法忍受的。也就是說,阿 q 有了嚴重的誤判,使得他受到了自己無法忍受的傷害。

 

事實上,阿 q 對阿 p 是如此信任(可能出自社會的權力地位或是粉絲崇拜),以至於阿 p 對阿 q 具有一種權力:阿 q 有些時候不會想得太清楚,因為他相信阿 p 已經幫他想過了;也就是說, 阿 p 在阿 q 的決定上扮演著決定性的角色。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就說,阿 p 在阿 q 的決定上扮演了關鍵角色。即使他並不知道阿 q 是否不能承受行動的代價,也可能不知道代價是 E 而不是 e ,但是,他至少可以讓阿 p 多想想 e 是不是被低估的。更有甚者,因為對阿 p 的信任,阿 q 可能會放下自己對後果的「過度」擔憂,而相信代價最多就只是 e 。

 

當阿 p 沒有這麼做,阿 q 大概就不會覺得後果不會是 e ,在這樣的情況下,阿 p 對阿 q 遭受到的難以忍受的傷害負有責任,我們會認為 E 並不是阿 q 完全應得的。

 

整理起來像是這樣:

 

p 和 q 是一起進行合意性交這個共同動作的人。行動後果的代價在 q 的思考中被評估為 e 。q 在真正遭遇到後果時,發現代價應該是 E 。E 遠大於 e,並且 E 是 q 不能忍受的。p 是讓 q 做此決定的關鍵角色。p 沒有這麼做,或是不夠積極。因此, p 對 q 的代價(傷害) E 有責任。

 

或許有人會敏感到,合意性交的權力關係其實沒那麼單純。阿捷提過一個例子,但是他似乎沒有發現這例子中攜帶的關鍵問題。我來試著將這例子刻畫地更加清楚:

 

一名男老師和一名女學生約好要發生一夜情。男老師沒有任何的性經驗。女學生有著豐富的性經驗,而且她對男老師非常崇拜。在準備發生關係的那個晚上,他們交換過一些意見。男老師因為沒經驗所以有許多擔心,女學生說「沒關係啦,男生通常都不會在意」所以老師就放心了。兩人都怕關係暴露,然而在男老師的主導下,他們決定放在一邊。結果卻有點慘。初次性體驗的男老師在一夜情後徹底愛上了女學生,承受到當初沒想到的痛苦。並且,他們的關係還是暴露了,女學生承受了無法忍受的各方壓力,因此休學了。

 

在這樣的情況下,誰需要為這個合意性交負責?我們在這個例子中,看到了權力的負責面相,男老師依賴女學生對於性經驗的判斷,而女學生則在男老師的主導下放心地與他上床。要釐清誰應該負責,回到我的理論來,我們就得找出一方是否在對方的決定中扮演關鍵角色。我們會發現,男老師對於女學生的遭遇負有責任,但同時女學生也對低估了男老師對初次體驗的心理依賴,因此雙方都是彼此作此決定的關鍵角色,因此雙方對對方的過度傷害都負有責任。我們可以看到,這理論其實恰當且清楚地刻畫了雙方的責任分配關係。

 

「允許反悔」與隨之而來的要求,也反映了我們所處的道德現實是多麼地嚴峻。我們很多時候是冒著風險在進行性行為的,一些性行為的場景中,我們容易會在欲望和互動中相信對方已經準備好承擔責任了。我們有時不問問題,不管是在當下,還是在事前。我們更容易冒著風險,相信雙方對於這一切都是可承受的。在大多數的案例下,我們的評估確實都是成功的。

 

然而,這意謂著一旦造成傷痛,我們能因此困難而免除所有的道德責任嗎?不。這只能說明我們有時會被譴責得較輕、有時會被譴責得較重。我們的道德現實是嚴酷的,我們只能盡力做好我們能做的事。認識到這樣的現實,我們會因此對於性關係更加謹慎,不是因為性是禁忌,而是因為性現正連接到我們的生活與自我問題上的敏感帶。

 

註1:黃頌竹,〈合意的性在道德上可否有反悔的餘地?〉,立場科哲。

註2:阿捷,〈【回應黃頌竹】道德上應該追求無悔的性關係?〉,立場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