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評論】銀行「插手」券商業務 中國是否將重蹈金融危機覆轍

撰文:陳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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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寂多年後,商業銀行有望「插手」券商業務的傳聞再次出現。《財新週刊》援引權威人士消息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計劃向商業銀行發放券商牌照,或將從幾大商業銀行中選取至少兩家試點設立券商。

對此,證監會新聞發言人6月28日回應稱,已關注到媒體報道,證監會目前沒有更多的資訊需要向市場通報。發展高質量投資銀行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資本市場發展決策部署的需要,也是推進和擴大直接融資的重要手段。關於如何推進,有多種路徑選擇,現尚在討論中。不管通過何種方式,都不會對現有行業格局形成大的衝擊。

從證監會的表態來看,銀行涉足券商業務已成定局,只不過相關政策何時推出有待確認。事實上,銀行混業經營的風聲一直不斷。早在2015年3月,證監會發言人就曾表示,證監會正在研究商業銀行在風險隔離基礎上申請券商牌照的制度和配套安排,但政策落地尚無明確時間表。因此,商業銀行進入混業經營時代只是時間問題。

中國人民銀行在2019年的《金融穩定報吿》中指出,中國經濟金融面臨的不確定因素仍然較多。(資料圖片)

混業經營引發擔憂

社會各界之所以對銀行參與券商業務如此關心,是因為混業經營帶來的金融風險很大,曾被認為是造成2008年金融危機的元兇之一。

1999年,美國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從法律上正式放開金融混業經營。此後,美國的金融行業迅猛發展,混業經營帶來的金融創新為金融控股集團創造了大量利潤,也為此後的金融危機埋下了隱患。

2007年次貸危機(Subprime Mortgage Crisis)爆發後,美國金融監管部門對混業經營出現的亂象進行了反思。2010年7月,美國頒佈了大蕭條以來規模最大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該法案對商業銀行參與自營交易、對沖基金以及私募基金的業務進行了限制,及時拉回了在混業經營道路上越走越遠的美國金融業。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金融業並沒有因此重回分業經營,而是進入了一種有限混業階段。「多德-弗蘭克法案」實際上是對金融監管體系的重組。該法案成立了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和金融研究辦公室(Office of Financial Research),以查明美國金融體系中的系統性風險,並賦予美聯儲(Fed)更大的監管權力。

美國之所以無法回到分業經營是當前金融市場環境使然。隨著金融業的發展,金融創新使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的界限變得不再清晰,客戶的投資需求也開始多元化。這就導致各金融行業之間的聯繫日益緊密,混業經營成為金融行業發展的唯一方向。

中國農業銀行已經發展為金融控股集團,旗下擁有基金、金融租賃、保險子公司等金融機構。(新華社)

中國的混業經營局面已成

其實,混業經營在中國早已不是新鮮事。混業經營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上的混業經營主要指銀行機構與證券機構可以進入對方領域進行交叉經營;廣義上則指銀行、保險、證券、信託機構等金融機構都可以進入上述任意業務領域甚至非金融領域,進行業務多元化經營。而中國從廣義上來講,已經處於有限混業經營階段。

早在2002年,中國國務院就批准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平安集團作為金融控股公司(金控公司)試點。隨著中國金融業的發展,如今已經形成了銀行系金控、非銀金控、央企金控、地方金控、民營金控、互聯網金控等多種類型金控集團並存、發展各異的局面。

根據中國央行的《金融穩定報吿》,中國的金控公司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金融機構在開展本行業主營業務的同時,投資或設立其他行業金融機構,形成綜合化金融集團。例如,中國工商銀行已經擁有基金、金融租賃、保險子公司等金融機構;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已經投資了銀行、基金、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

另一類是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型金融機構,事實上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例如,中信集團旗下控制著中信銀行、信誠人壽、中信證券、中信信託、中信期貨等金融機構;復星集團、恒大集團、海航集團等通過投資、併購等方式逐步控制了多家、多類金融機構。

金融控股公司的大量出現表明中國金融業已經在某種程度上進入了混業經營階段,而向商業銀行發放券商牌照只是完成名義上的最後一環。隨著利率市場化的推進,中國商業銀行的盈利能力會逐漸下降,對混業經營的訴求也會越來越強烈。此外,隨著金融開放的推進,中國商業銀行也需要通過混業經營來應對外來競爭。因此,混業經營已經是大勢所趨,商業銀行涉足券商業務只是時間問題。

混業經營後,中國證監會或將具備監管銀行的權力。圖為中國證監會北京總部。 (路透社)

混業經營最大的風險是監管不力

此時,中國需要關注的並非是銀行業是否有混業經營的「名分」,而是如何完善混業經營的監管體系。

過去,金融控股公司「繁榮發展」的背後其實是監管的缺失。直到2019年7月《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才給出徵求意見稿,而時至今日該辦法仍在徵求意見中。也就是說,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仍處於十分模糊的地帶。

事實上,混業經營的風險在中國已經爆發。海航集團以及安邦保險的「風險處置」過程實際上就是中國監管部門在為野蠻生長的混業經營現狀埋單。從監管角度來看,金融控股公司存在風險複雜度高、風險傳遞性強、風險疊加效應顯著、資訊高度不對稱、風險隱蔽性強等特徵,這使得監管金控集團的難度遠大於監管單一金融機構。

如果中國要吸取美國次貸危機的教訓,那麼就應該從「多德-弗蘭克法案」中學習對混業經營進行監管的手段。

目前,中國已經完成了金融監管機構的整合,從過去的「一行三會」(即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分業監管的格局發展為「一委一行兩會」(即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統籌監管的模式,已經滿足了具備混業監管的前提。下一步,中國需要進一步完善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和法律法規。

只要監管跟得上,混業經營並不可怕,完全沒必要投鼠忌器。可以說,中國不會因為混業經營就重蹈金融危機覆轍,中國只會因為監管不力而出現一個又一個海航集團和安邦保險。